福建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細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礎上對國家公務員的補助醫療保障,是保持國家公務員隊伍穩定、廉潔,保證政府高效執行的重要措施。下文是福建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福建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閩政〔1999〕15號***,結合我省公務員醫療保障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醫療補助。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醫療補助的原則

  ***一***醫療補助水平要與我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

  ***二***保證國家公務員原有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並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三***醫療補助經費要合理使用,厲行節約。

  二、醫療補助的享受範圍

  ***一***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經省人民政府或省人事廳批准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經省委或省委組織部批准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四***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五***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可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具體單位和人員由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共同稽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各地應結合當前的機構改革,按事業單位的性質和人員編制的實際情況從嚴掌握核定,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擴大享受人群。

  上述人員均不包括停薪留職人員。

  三、醫療補助的經費來源

  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國家公務員按享受人數和規定的醫療補助籌資標準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按單位性質及收支情況在事業費預算中予以安排或適當補助。中央駐閩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由中央單位向當地經辦機構繳納。

  醫療補助籌資標準應根據原公費醫療的實際支出、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和當地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合理確定。具體籌資比例由各地***市***研究確定。

  四、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用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範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補助;

  ***二***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個人自付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補助;

  ***三***省委和省政府規定享受醫療照顧的人員,在就診、住院時按規定補助的醫療費用。

  補助經費的具體使用辦法和補助標準,由各地***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作出規定。

  五、醫療補助管理層次

  地、市以下***含地、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管理層次由各地區行署、市人政府確定。地、市以下***含地、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以及醫療照顧人員的醫療補助等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具體管理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費管理按省委組織部等六家單位下發的《福建省關於建立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保障機制的暫行規定》〔閩委老綜***1999***033號〕規定執行。

  省、部屬駐榕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實施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省、部屬駐榕以外的國家機關公務員執行所在地確定的醫療補助辦法。

  六、醫療補助經費管理和監督

  醫療補助經費要專款專用、單獨建賬、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補助的經辦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並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各地***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考核與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制定醫療補助經費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並加強財政專戶管理,監督檢查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審計部門要加強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

  對國家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是涉及到國家公務員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勞動保障、財政、衛生、人事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七、本暫行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八、本暫行辦法與各地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時執行。

  醫療補助的內容

  《社會保險最低標準公約》規定的醫療補助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在疾病情況下

  ***1***普通開業醫生診療,包括出診;

  ***2***在醫院由專家進行門診或住院治療,如有可能在醫院外提供這種專家治療;

  ***3***由醫生或其他合格開業者開具處方的必需藥物的供應;

  ***4***必要時住院。

  2.懷孕、分娩及其後果

  ***1***由開業醫生或合格的助產士進行產前、分娩和產後的護理;

  ***2***必要時住院。該公約規定可以要求受益人或其供養人分擔醫療費用,但有關費用分擔的規則應以避免經濟困難為原則加以制定。

  1969年的《醫療照顧與疾病補貼公約》規定,醫療照顧應致力於維護、恢復或改善受保人的健康以及工作和處理個人需要的能力。醫療照顧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內科醫生的護理,包括家庭出診;

  ***2***在醫院內對住院或非住院人員的專家護理以及專家可能給予的院外護理;

  ***3***依照醫生或其他合格醫務人員的處方提供必需的藥品;

  ***4***必要時住院治療;

  ***5***依照規定的牙科護理;

  ***6***醫療康復,包括依照規定的肢體替代或矯正器材的提供、維護和更換。

  各國疾病保險規定的醫療服務費用的具體支付辦法,主要有三種方式:

  ***1***由公共衛生系統或社會保險機構直接將醫療費用支付給醫療照顧的提供者,病人一般與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很少或不發生經濟關係。

  ***2***償還病人的治療費用或由病人報銷的方式。通常先由病人按其所得到的醫療服務向醫生、藥房或醫院繳納醫療費,然後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的比例報銷病人所交的費用。報銷時一般有最高限額的規定。

  ***3***直接向病人提供醫療照顧。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險機構或政府自己擁有並經辦醫療設施,這些設施一般由領取薪金的人員掌管,由他們直接向合格的受保人提供醫療服務,病人對大部分醫療服務不支付費用,只是他們繳納的保險費的一部分要撥作醫療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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