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金抽逃的注意事項
抽逃註冊資本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有關。
:法律定義
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如何認定“抽逃出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主體
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
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係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佔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
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
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後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後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罪。
另外,在認定股東抽逃出資時還應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①必須是股東侵佔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②股東侵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③股東侵佔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表現形式
1、公司的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其它應收款”記錄,而貸方以“銀行存款”記載出資的“移轉”。這種抽逃出資的行為在《資產負債表》上記載的表現形式就是公司在 “資產”項下始終以 “其它應收款”方式長期掛賬,以達到資產賬面上的平衡,而事實上股東並未與公司發生實際的、正常的業務往來。因此對於這種財務掛賬方式實質上是否屬於抽逃對公司出資的行為,關鍵是與財務憑證記載的 “其它應收款”相對應的,是否有符合市場規則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從而來反映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是正常的業務往來。若股東並沒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轉移資金公平的對價,則可認定為股東抽逃了對公司的出資。
2、在公司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長期投資”記載,貸方則以“銀行存款”反映股東出資的“移轉”。這種財務記賬形式就是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以公司對外“長期投資”的形式將其出資轉到股東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從而實現出資的抽逃。這種“長期投資”是否真實的核定,首先在於被公司“長期投資”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對公司的這筆“長期投資”開具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明,其次在實質上公司作為被“長期投資”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是否因這筆“長期投資”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資權益。
3、在公司財務上不記賬,即公司“銀行存款”項下賬面上的公司註冊資金並未減少,而實際資金已被劃轉給股東,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流動資產”科目中“銀行存款”只是一個虛假的誇大數字。這種情況,只有核對銀行對賬單才能發現公司資金的實際減少。這種行為在實質上是股東對公司資產的“偷竊”。因為股東出資後,按公司法有關程式註冊成立公司,股東出資已不再是股東的財產,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因此股東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權而享有股東利益,資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權。
:出逃形式
在實踐中,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控股股東抽資
公司資本驗資後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註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關聯交易抽資
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係,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係,公司將股東註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3***非貨幣抽資
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裝置、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以分配利潤名義抽資
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5***虛增非貨幣資產
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6***股權回購
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7***抵押擔保
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抽逃註冊資本的界定與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