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名詞解釋定義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股東的意思是什麼呢?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股東的名詞解釋,供大家閱覽!

  股東的意思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股東具有決策表決權、選舉權和收益權等。

  股東是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其他合法途徑出資並獲得公司股權,並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嚴格來說,在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內涵有所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成立時向公司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後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設立時或設立後合法取得股份,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的啟動資金比有限責任公司多。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

  《公司法》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應由公司把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非依上述規定辦理過戶手續者,其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為向公司出資,並且其名字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者。

  股東的相關權利

  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會決議、監事會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2]

  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鑑於利害關係,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律師代理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資訊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

  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產。

  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範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2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裡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第六章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原因***,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徵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財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直接索賠權

  全名為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賠權

  當董事或者高管的個人行為對股東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股東有權直接向董事或高管進行索賠。

  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在非股東會的正常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股東的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的主要分類

  按不同的標準,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在本文中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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