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物件選擇中的新聞倫理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30日
2010年12月13日,某大型媒體黑龍江分支機構作出決定,鑑於某記者有部分稿件把家人作為採訪物件,違反了新聞報道的有關規定,停止該記者採訪報道工作,調離記者崗位。
這是到目前為止,記者因為將家人或者親友作為採訪物件,而被停止報道工作的個案。但此現象並非個別,而是普遍存在。有關能否將本報員工或者記者個人親友作為採訪物件的爭議,在業界一直存在。雖然普遍認為記者將親友作為採訪物件有違報道的客觀公正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沒有一定之規。且有些報道並未構成失實,沒有上升為法律問題,也就一直沒有得到太多的重視。
筆者認為,此問題應該列入媒體的報道手冊,成為採編人員道德自律的一部分。凡違反規定者,無論是否違背法律,均應負道義上的責任。
“心神不寧”事件背後的媒體倫理缺失
2009年6月18日,某大型媒體機構刊播的專題節目中,一位名叫高某的大學生接受採訪時痛斥了谷歌中國連結色情資訊,說黃色資訊害得他的同學“心神不寧”。這番話受到了觀眾的唏噓,高某本人遭***,因此一炮而紅,被網民稱作“純情的大學生”。其間提到的“心神不寧”等詞語一時間成了網路熱詞。
事後,有認真的網友發現,高某本人確實是一名在校生,但當時其人正在這家媒體機構實習,因此是半個員工。一般來說,媒體採訪自己的員工,多在評論節目中出現,極少出現在新聞節目中。至於主持人連線記者時採訪在現場的記者,其實是另一種表達形式,其實質仍然是通過現場記者的採訪,來還原當時的情況,現場記者並非新聞當事人。
雖然被人揭示,但高某事件並未得到充分發酵,有關媒體機構也沒有作出任何解釋,此後便不了了之。
同是這家機構,終於為此類不負責任的行為付出了代價。某女記者將其男友的兄長作為採訪物件,並接受了男友一輛車的饋贈,終被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刑。
撇開饋贈與受賄的界限不說,其報道男友兄長的案件,一點也不避嫌,自然難脫偏袒的嫌疑。其報道的客觀公正性,更無從體現。
實際上,此次處分採訪家人的記者,並非來自行業自律或者主動發現,而是網友們通過總結髮現的。這名記者的丈夫先後以高校教員、哈爾濱市民等身份在報道中不斷出現,甚至其父也以“顏大爺”的面目出現。這反映了媒體在審查記者的稿件時,核實環節不得力。
無法核實的採訪物件應認定為虛假採訪
有關採訪物件的倫理困境不僅限於採訪其家人親友,更惡劣者,乾脆虛構採訪物件。相較真名實姓採訪家人的情形,這種情形更惡劣,卻並不為人所注意。
比如“張大媽”、“王大爺”之類的人物,根本無法核實,其是否真實,存在很大疑問,頂多算“道聽途說”。再如“業內人士”、“相關人士”之類的,更是生造的採訪物件。
有些乾脆不交待訊息來源,比如“據瞭解”應該是“據記者向XX瞭解”,而“據瞭解”三字,貌似交待了訊息來源,實際上只交待了這是記者瞭解到的訊息,至於訊息來源,成謎。這樣的訊息來源交待,還不如不寫,因為肯定是記者瞭解到的訊息,是句廢話。
媒體上經常會有“相關部門負責人”這樣的說法。按照新聞操作規程,必須列出具體的機構和負責人名稱,以便編輯和讀者核實。否則,這個訊息來源是經不起推敲的。
如果有關負責人不願意具名,則應在報道中說明,這也是向讀者的一個交待。有人戲謔,“相關部門”已成為中國權力最大的部門,不管發生任何事情,都由“相關部門”出來說話。在這個笑話當中,媒體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記者要麼乾脆沒有采訪,以“相關部門”指代,貌似採訪過了,編輯也無法核實,因“相關部門”畢竟不是真實存在,即使這是記者生造的,“相關部門”也不可能站出來否認。
筆者在與國外同行交流時發現,他們非常重視對採訪物件的選擇,並且一定要親自採訪當事人。即使在語言不通的情況下,通過電話進行三方通話,也要進行直接採訪,絕不借助第二手訊息,以保證採訪物件的真實存在。美國《職業新聞記者協會(SPJ)職業倫理規範》第三條就是:“任何可能的時候,都要指明訊息來源。公眾應該有儘可能多的資訊來判斷訊息來源的可靠性。”
迴避規則適用於新聞採訪
就在前些天,筆者在編輯版面時,否決了一張小狗穿衣服迎大雪的照片。因為此類照片雖然可以保證其真實性,但此風一開,有可能會造成記者跟風模仿,根據自己想像的情景製造和導演新聞事件。
有段時間,一家報紙經常刊登有趣的車貼,以及寫在牆上的標語口號,筆者認為這是很不應該的。連新聞事件都有可能是記者導演,此類簡單的事情,更無法杜絕記者本人一時興起,自己製造自己報道,自己直接就成了採訪物件。
美國《職業新聞記者協會(SPJ)職業倫理規範》認為,除了公眾的知情權之外,新聞記者不應該對任何其他利益負有責任。新聞記者應該避免自己的利益與採訪發生衝突,不管是現實的利益還是可能的利益。
而採訪物件的選擇,本身就有利益牽扯。比如上文提到的被調離報道崗位的女記者,事前就被網友懷疑,其丈夫的升職,與女記者在文章中渲染其先進性有關。作為被媒體屢屢報道的人物,其丈夫理所當然地具有比別人更高的知名度,再加上夫妻之間,其在傾向上只可能大加讚美,而不可能批評。這樣的話,報道的公正性早已蕩然無存。
建議,一旦記者發現有其家人或者親友參與的事件很有新聞價值,應該請求報社派他人採訪報道,以避免倫理困境。
實際上,國際上一些大牌媒體,均有編輯核實這一環節,以防止記者可能的粗疏造成當事人意思的曲解,或者記者個人的***或者其他有違職業倫理的情形。但在國內,很少有媒體能夠在核實環節對採訪物件的真實性作核實。
南方一家媒體就曾經發生過一起笑話:有人以某市委宣傳部部長的身份接受了採訪,刊發後才發現,那人根本不是宣傳部長,而是冒充的。
可見,我們的編輯核實環節,往往側重於對事件本身的核實,但對採訪物件的身份、以及記者與採訪物件的關係極少作了解,或者以事實本身無誤為由,放任記者放棄工作迴避原則。
尤其在中國這個溫情脈脈的社會環境中,更應堅守比歐美國家更嚴格的迴避制度,最大限度防止有可能出現的傾向性報道,這應該成為我們新聞倫理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試論報業多元化中的跨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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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到目前為止,記者因為將家人或者親友作為採訪物件,而被停止報道工作的個案。但此現象並非個別,而是普遍存在。有關能否將本報員工或者記者個人親友作為採訪物件的爭議,在業界一直存在。雖然普遍認為記者將親友作為採訪物件有違報道的客觀公正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沒有一定之規。且有些報道並未構成失實,沒有上升為法律問題,也就一直沒有得到太多的重視。
筆者認為,此問題應該列入媒體的報道手冊,成為採編人員道德自律的一部分。凡違反規定者,無論是否違背法律,均應負道義上的責任。
“心神不寧”事件背後的媒體倫理缺失
2009年6月18日,某大型媒體機構刊播的專題節目中,一位名叫高某的大學生接受採訪時痛斥了谷歌中國連結色情資訊,說黃色資訊害得他的同學“心神不寧”。這番話受到了觀眾的唏噓,高某本人遭***,因此一炮而紅,被網民稱作“純情的大學生”。其間提到的“心神不寧”等詞語一時間成了網路熱詞。
事後,有認真的網友發現,高某本人確實是一名在校生,但當時其人正在這家媒體機構實習,因此是半個員工。一般來說,媒體採訪自己的員工,多在評論節目中出現,極少出現在新聞節目中。至於主持人連線記者時採訪在現場的記者,其實是另一種表達形式,其實質仍然是通過現場記者的採訪,來還原當時的情況,現場記者並非新聞當事人。
雖然被人揭示,但高某事件並未得到充分發酵,有關媒體機構也沒有作出任何解釋,此後便不了了之。
同是這家機構,終於為此類不負責任的行為付出了代價。某女記者將其男友的兄長作為採訪物件,並接受了男友一輛車的饋贈,終被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刑。
撇開饋贈與受賄的界限不說,其報道男友兄長的案件,一點也不避嫌,自然難脫偏袒的嫌疑。其報道的客觀公正性,更無從體現。
實際上,此次處分採訪家人的記者,並非來自行業自律或者主動發現,而是網友們通過總結髮現的。這名記者的丈夫先後以高校教員、哈爾濱市民等身份在報道中不斷出現,甚至其父也以“顏大爺”的面目出現。這反映了媒體在審查記者的稿件時,核實環節不得力。
無法核實的採訪物件應認定為虛假採訪
有關採訪物件的倫理困境不僅限於採訪其家人親友,更惡劣者,乾脆虛構採訪物件。相較真名實姓採訪家人的情形,這種情形更惡劣,卻並不為人所注意。
比如“張大媽”、“王大爺”之類的人物,根本無法核實,其是否真實,存在很大疑問,頂多算“道聽途說”。再如“業內人士”、“相關人士”之類的,更是生造的採訪物件。
有些乾脆不交待訊息來源,比如“據瞭解”應該是“據記者向XX瞭解”,而“據瞭解”三字,貌似交待了訊息來源,實際上只交待了這是記者瞭解到的訊息,至於訊息來源,成謎。這樣的訊息來源交待,還不如不寫,因為肯定是記者瞭解到的訊息,是句廢話。
媒體上經常會有“相關部門負責人”這樣的說法。按照新聞操作規程,必須列出具體的機構和負責人名稱,以便編輯和讀者核實。否則,這個訊息來源是經不起推敲的。
如果有關負責人不願意具名,則應在報道中說明,這也是向讀者的一個交待。有人戲謔,“相關部門”已成為中國權力最大的部門,不管發生任何事情,都由“相關部門”出來說話。在這個笑話當中,媒體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記者要麼乾脆沒有采訪,以“相關部門”指代,貌似採訪過了,編輯也無法核實,因“相關部門”畢竟不是真實存在,即使這是記者生造的,“相關部門”也不可能站出來否認。
筆者在與國外同行交流時發現,他們非常重視對採訪物件的選擇,並且一定要親自採訪當事人。即使在語言不通的情況下,通過電話進行三方通話,也要進行直接採訪,絕不借助第二手訊息,以保證採訪物件的真實存在。美國《職業新聞記者協會(SPJ)職業倫理規範》第三條就是:“任何可能的時候,都要指明訊息來源。公眾應該有儘可能多的資訊來判斷訊息來源的可靠性。”
迴避規則適用於新聞採訪
就在前些天,筆者在編輯版面時,否決了一張小狗穿衣服迎大雪的照片。因為此類照片雖然可以保證其真實性,但此風一開,有可能會造成記者跟風模仿,根據自己想像的情景製造和導演新聞事件。
有段時間,一家報紙經常刊登有趣的車貼,以及寫在牆上的標語口號,筆者認為這是很不應該的。連新聞事件都有可能是記者導演,此類簡單的事情,更無法杜絕記者本人一時興起,自己製造自己報道,自己直接就成了採訪物件。
美國《職業新聞記者協會(SPJ)職業倫理規範》認為,除了公眾的知情權之外,新聞記者不應該對任何其他利益負有責任。新聞記者應該避免自己的利益與採訪發生衝突,不管是現實的利益還是可能的利益。
而採訪物件的選擇,本身就有利益牽扯。比如上文提到的被調離報道崗位的女記者,事前就被網友懷疑,其丈夫的升職,與女記者在文章中渲染其先進性有關。作為被媒體屢屢報道的人物,其丈夫理所當然地具有比別人更高的知名度,再加上夫妻之間,其在傾向上只可能大加讚美,而不可能批評。這樣的話,報道的公正性早已蕩然無存。
建議,一旦記者發現有其家人或者親友參與的事件很有新聞價值,應該請求報社派他人採訪報道,以避免倫理困境。
實際上,國際上一些大牌媒體,均有編輯核實這一環節,以防止記者可能的粗疏造成當事人意思的曲解,或者記者個人的***或者其他有違職業倫理的情形。但在國內,很少有媒體能夠在核實環節對採訪物件的真實性作核實。
南方一家媒體就曾經發生過一起笑話:有人以某市委宣傳部部長的身份接受了採訪,刊發後才發現,那人根本不是宣傳部長,而是冒充的。
可見,我們的編輯核實環節,往往側重於對事件本身的核實,但對採訪物件的身份、以及記者與採訪物件的關係極少作了解,或者以事實本身無誤為由,放任記者放棄工作迴避原則。
尤其在中國這個溫情脈脈的社會環境中,更應堅守比歐美國家更嚴格的迴避制度,最大限度防止有可能出現的傾向性報道,這應該成為我們新聞倫理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新浪微博化轉型之於紙媒網站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