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典故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3日

  徇私枉法的意思是為了私情、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徇私枉法有什麼精彩的典故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供大家閱讀!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靳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於2002年1月2日作出***2002***並刑初字第1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聽取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1997年11月3日上午10時許,王峰***已判刑***在高平市人民醫院門口,因拒交通行費與該院保衛科門衛楊連成發生口角,並相互推打,被群眾拉開後,王峰糾集數人攜帶木棒等凶器,竄至該院副院長辦公室將楊連成毆打致傷後,逃離現場。案發後,高平市公安局城鎮中心派出所接到高平市人民醫院的報案後,由李興唐、李剛、常文明等南片幹警出警調查,1998年3月23日該所委託高平市公安局技術中隊對楊連成的傷情進行鑑定,4月1日作出鑑定結論:楊連成的頭部、胸背部損傷為輕傷。南片的幹警將調查的情況和鑑定結論向當時任所長的靳某某進行了彙報。根據法律規定,王峰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追究。但案發後,時任晉城市城區區委副書記的王峰之父王新喜聽到其子發生此事後,給靳某某打電話詢問此事,要求儘快妥善處理。1998年 6月5日,被告人靳某某隻經事先徵得雙方的同意,在雙方並未到場的情況下,先後由楊連成和王峰分別在該所指導員草擬的治安案件調解書上籤了字。王峰一次性賠償楊連成的各項損失12150元。致使王峰等人未能及時受到刑事追究。認定此事實的證據有證人李天保***高平市人民醫院門衛***、李振祥、李本法***高平醫院幹部***、李興唐、常文明、孟國清、李剛***高平市城鎮中心派出所幹警***、王新喜***王峰之父***、楊連成的證言,證人王峰、田雨、趙路明***已判刑***、杜海生在 2001年8月的供述,高平市公安局***98***活檢字第21號傷情鑑定,書證楊連成與王峰雙方達成協議的“治安案件調解書”,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長刑初字第63號判決書對被告人王峰涉嫌此案系按尋釁滋事罪認定。據此認定被告人靳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原審被告人靳某某上訴認為,原判所列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有罪,而背離事實,主觀歸罪,硬是判決有罪,違背了刑事訴訟的法定原則,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其辯護人辯護意見認為,上訴人靳某某不構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解析

  【成語】:徇私枉法

  【拼音】: xùn sī wǎng fǎ

  【解釋】:徇私,是指不依法律規定辦事而照顧、維護私人關係。 枉法,是指違背事實做出的結論。 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

  【示例】:他因徇私枉法而致身敗名裂。

  徇私枉法造句

  1. 他身為國家幹部,徇私枉法,辜負了人民的重託。

  2. 法官斷案一定要大公無私,不能徇私枉法,偏袒一方。

  3. 法官審案,應秉公辦理,不能徇私枉法。

  4. 執法者應鐵面無私,如果徇私枉法,則國法尊嚴難顯。

  5. 他凡事都公正無私,徇私枉法的事他從來不幹。

  6. 他因徇私枉法而致身敗名裂。

  7. 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受到了阻力,不得不亮的話,那也是沒辦法的事情,只有用此劍鎮住在場的所有人等,徇私枉法了。

  8. 地府自有地府的規矩,我雖然身為判官,但也不能徇私枉法,按照規矩,你的真靈源於極樂世界,本是應該永遠受限於六道輪迴,無法踏上修行之路的。

  9. 此外,甘肅省委書記王三運還提到,要“堅決整治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優親厚友、徇私枉法等侵害群眾權益的腐敗現象”。

  10. 我估計,這裡面肯定存在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以權代法等等腐敗問題!

  11. 很顯然穆青山他們是為了確保高陽旭的生命安全,怕的是通炎徇私枉法。

  12. 如遇到反映審判人員徇私枉法等問題,需反貪或反瀆部門查處的,則交由這些部門進行調查,同時民行部門繼續深入審查,或抗訴或息訴。

  13.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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