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淺析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機動車、駕駛員數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人們正步入汽車化時代。與此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也持續攀升。由於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導致肇事者無力賠償、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等現象不斷髮生,特別是一些群死群傷的惡性重大交通事故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有的甚至影響到當地的社會穩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淺析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淺析全文如下:

  【摘要】本文論述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性質及其法理基礎,綜合分析各學說後指出“原始取得說”最具合理性。文章第三部分對我國目前直接請求權的規定進行了梳理和評析,指出不足之處,建議明確賦予受害第三人以直接請求權。

  【關鍵詞】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分離原則;合同相對性

  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本車人員及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它的責任限額內給予賠償的責任保險,它具有強制性。受害第三人指的是受到被保險機動車的侵害後,有權利對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受害第三人究竟能否對保險人行使直接請求權,理論上存在著一定的爭議,本文旨在對此問題作一探討。

  一、直接請求權的性質

  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裡,關於直接請求權的性質問題,是進行其他問題探討的基礎。但對此問題尚無定論,學理上大致有以下四種觀點:

  1.法定權利說

  法定權利說具體是指,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設立由法律直接規定,它的內容和行使條件也由法律作出規定,或者是由法律對當事人雙方的合同約定賦予合法性。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在強制責任保險中不得附加抗辯事由。保險人對抗被保險人的理由不能用來對抗第三人,通過這種形式對第三人進行更有利的保護。

  無奈法定權利說僅是對直接請求權發生原因的解釋,對於性質問題並沒有做出充分的解釋,也沒能說明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

  2.原始取得說

  該學說主張,由於發生了保險事故,責任保險的第三人才取得了直接請求權,該項權利的內容與被保險人所擁有的權利內容相同,性質獨立而不需要依附於其他權利,是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始取得。這一學說與法定權利說相比,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但是它更為強調法律所賦予的直接性以及強制效力。同時,依照該學說,直接請求權屬於第三人的原始取得,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它不產生影響,也就是說,保險人不能夠以他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來對抗責任事故的受害第三人。

  3.權利轉移說

  這一學說主張,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從被保險人轉移到第三人,第三人通過此種方式取得直接請求權。同時轉移給第三人的,還有相關的前提或條件。這一學說在商業責任保險領域能夠同時考慮到第三人以及保險人的利益。但對於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來說,更強調對第三人的保護和關照,如果允許保險人可以因其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受害第三人,必將弱化法律的目的,使受害第三人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4.責任免脫給付說

  責任免脫的意思是指避免推卸責任。也就是說,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逃避賠償責任,由保險人承擔起法定連帶保證人的角色,共同為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之債承擔責任。受害第三人可以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中選擇由誰來對自己進行賠償。但是,這一學說存在的問題是,第三人行使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並不是對保險金的請求權。況且,強調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連帶保證關係,就意味著保險人作為連帶債務人,他在承擔責任之後,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但責任保險中保險人顯然沒有權利對被保險人追償。

  筆者認為,上述四種學說中,原始取得說是最為合理的。這種學說認為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下的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依照法律原始取得的請求權,性質獨立,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不是繼受取得,因此不得附加抗辯事由。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權利直接歸屬於受害第三人,最有利於對受害者的保護。其他三種學說,雖也具有一定的道理,但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難以透徹地解釋直接請求權的性質。

  二、直接請求權的理論基礎

  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合同,從其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受害第三人本身並不是合同主體,不享有合同上的權利與義務。討論受害第三人能否享有直接請求權,涉及到合同法上的合同相對性原理。

  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只是發生在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依據合同,合同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履行權利的要求,或在對方當事人出現違約等情形時提起訴訟。但不得對合同以外的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更不能為合同之外的人設定合同義務。具體來講,合同相對性主要包括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合同內容的相對性以及責任的相對性。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法合同規定的責任只在合同主體之間發生,違約責任須由違約人承擔。

  長久以來,傳統的責任保險都認為在受害人、保險人、被保險人的關係上應當堅持分離原則。在這三者之間有兩種法律關係的存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基於他們所訂立的保險合同而存在合同關係,這種關係叫做“責任保險關係”,有時也稱作“補償關係”,這是由於責任保險合同可以彌補被保險人可能受到的損失。因為被保險人所致的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二者之間存在損害賠償關係,這種關係又叫做“責任關係”。分離原則認為,責任關係與責任保險關係是相互獨立的,不能混為一談,要作出區分。這就是說,受害第三人只能要求加害人***也就是被保險人***給予賠償,被保險人只能要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這種賠償關係不得越位進行。分離原則恪守了合同相對性原理。

  毋庸置疑,合同相對性原理是合同法最為重要的理論之一。但是如果一味地堅持和固守著合同相對性原理,也會帶來許多不公平和無效率。因此,我們在承認合同相對性的大前提之下,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對這一原理有所突破和限制,以保障公平正義的實現。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究其目的,無非在於保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方,力求使其遭受的損害能夠得到高效率和最大程度上的彌補。目前,不少國家和地區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領域,在一定的程度和範圍上,漸漸放寬了對合同相對性的堅持,賦予了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要求支付保險金。也有些國家在理論上把受害第三人擺在責任保險合同第三受益人的地位。

  三、我國立法關於直接請求權的梳理及評析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

  《條例》28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第31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上述兩條的規定存在著明顯的邏輯上的矛盾。況且僅從上述兩個條文的規定來看,我們並不能確定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請求權,是否有權向保險人要求支付保險金,第三人提出要求之後,保險人是否無條件支付,我們無從得知。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該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範圍內予以賠償。”該條的目的在於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能夠迅速地獲得最起碼的救助,但從此規定中,同樣並不能得出“在強制責任限額範圍內,第三人享有直接請求權”的結論。筆者認為,這條規定是為了讓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而為保險人設定的義務,但是並沒有明確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表述,受害人在保險限額內是否能請求支付,能否獲賠,沒有給出答案。

  3.《保險法》的規定

  該法第65條第2款規定,受害第三人在被保險人怠於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時,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這是此次保險法修改做出的新規定,筆者認為,依據該條規定,可以認為法律明確賦予了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應當說,這在我國責任保險的立法上是一項非常大的進步,特別是《保險法》將該制度確立下來,意義頗為重大。但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人對保險金的直接請求權問題上,新保險法並未對任意責任保險與強制責任保險加以區分,更未區分不同情形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

  通過對法律法規的梳理,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道交法、交強險條例都是僅僅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保險人可以向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直接支付保險金。但很顯然,受害第三人並不因此規定而享有直接請求權,依然難以直接要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的目的就在於給受害人及時有效的保護,道交法和交強險條例的規定顯然背離了這一初衷。

  相比之下,《保險法》在第65條對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做出了明確規定,其進步意義值得肯定。但這一規定忽視了強制責任保險與任意責任保險對受害第三人保護程度的區別,未區分任意責任與強制責任,而是採取統一的要求。這樣將會使現行的法律制度之間缺乏銜接和協調,在法律適用上極有可能出現問題,對急需救助的受害第三人,難以給予全面有力的保護。

  此外,保險法第65條規定,在被保險人怠於請求保險賠償金是,受害人得以直接請求保險人支付。這樣的規定過於嚴苛,在某些請詳細下,可能導致受害人不能得到切實有效的救濟。譬如,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受傷或死亡的情形下,客觀上不能請求保險金支付,但這種情形顯然並不符合保險法所規定的主觀上“怠於請求”,這就可能導致理賠難以快速進行。在這種條件限制下,責任保險人甚至可以推脫責任,交通事故受害人難以得到有效補償,不符合法律公平的理念。

  四、結語

  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受害第三人就能夠擺脫消極等待的地位,無需依賴於被保險人的行為,而可以主動行使直接請求權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從而有效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使其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地賠償,亦符合公平正義。

  從我國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儘管新修訂的保險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新法對直接請求權的規定了行使上一定的限制條件,缺乏彈性。《保險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在適用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一般法與特殊法、新法與舊法的銜接問題。筆者認為,在日後法律修訂中,應當明確賦予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下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以及時有效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定紛止爭,實現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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