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機管理類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危機是指對一個社會系統的基本價值和行為準則架構產生嚴重威脅,並且在時間壓力和不確定性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作出關鍵決策的事件。公共危機已成為現代社會發展的常態,是對黨的執政能力和政府治理能力的嚴峻考驗。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我國政府公共危機管理現狀及對策

  【摘要】自古以來,人們就活在危機頻發的時代,每當公共危機發生時,會給社會帶來巨大的損失,公共危機管理的研究已經逐漸受到國內外專家學者的重視,如何預防危機、應對危機、解決危機成為考查我國政府能力的重要標準,加強我國政府公共危機管理勢在必行。本文從我國政府公共危機管理的現狀入手進行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相應策略,希望能對優化我國政府公共危機管理有所幫助

  【關鍵詞】公共危機 公共危機管理 政府 問題研究

  一、我國政府公共危機管理的現狀

  近年來,公共危機事件頻發,為有效應對這些危機事件,我國對公共危機管理的研究不斷延伸到各個領域,並取得了一些成績。

  ***一***危機管理機構不斷增加

  我國近幾年加大了對公共危機管理的重視程度,在各級政府、科研機構以及高等院校建立眾多公共危機管理研究機構,這些機構在各自的領域形成了各自的特色,也取得了相應的成就。

  ***二***政府應對公共危機能力增強

  經過期作廢2010年西南旱災、玉樹地震、舟曲泥石流,2011年日本核洩露、溫州動車追尾事故等各類公共危機事故的發生,我國政府在應對公共危機方面的能力顯著提高,公共危機管理的隊伍不斷壯大,公共危機管理體系不斷完善。

  ***三***媒體公開事實資訊,走向成熟

  危機發生的同時媒介要起到正確的作用,起初發生的一些公共危機事件媒體沒有準確的報道相關資訊,導致民眾通過各種途徑,包括手機、網際網路等誇大其辭傳播謠言,造成社會恐慌。如今媒體在危機發生的第一時間準確報道,在公開性與準確性方面有顯著提高,維護了公民的知情權,在危機管理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當前我國公共危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公共危機教育體系極不健全

  現如今公共危機事件每天都在發生,然而從小學到大學教育中極少涉及危機教育的內容,我國的危機教育體系極不健全,缺少危機教育,就會缺少危機的意識,進而在面對危機時缺乏“危機應對能力”,手足無措,一切日常積累的知曉與不知曉的防範知識瞬間空白,當前我國公共危機事件密集爆發,政府沒有一項決策要建立危機教育機構。企業的危機教育基本上是經營環境和市場競爭,家庭教育中家長對子女的危機教育也基本上是個人安全教育,缺乏公共危機教育。政府的公共危機教育也基本上是一些危機管理相關部門和人員,告訴他們如何管理和應對危機,根本沒有普及到全體公務員和公眾,所見所聞最多的也不過是森林防火的宣傳,除此之外,危機管理部門的人員沒有任何大的作為,只等危機發生了,作補救處理。社會輿論宣傳傾向於“好事傳千里,壞事不出門”,甚至有意識地掩蓋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出現的危機……這些與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抗風險”需要是不相適應的。

  ***二***公共媒體缺乏正確嚮導力度

  大眾傳媒像一把雙刃劍,它在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同時,其各種負面效果也顯現出來,媒體會選擇一些能夠提高收視率的資訊,例如血腥,死亡,災難,暴力等一系列的詞語作為熱點新聞的主要標準,各媒體在處理資訊的同時,通常會把這些詞語所關聯的事情進行報道,這種不正常的資訊取向很容易給公眾造成一種誇大性的資訊誤導,從側面加大公眾對自身所處環境不安定因素的擔憂,引發了很多負面效應。

  ***三***前瞻性傳播不受重視

  這裡引發了一個概念,什麼是前瞻性傳播?所謂前瞻性傳播:是指在公共危機發生之後,真實並及時的釋出危機相關的事態資訊,全面分析對事態的發展以及所造成的影響,對於危機有可能造成的民眾的心理問題進行合理的並且有前瞻性的引導,以盡最大努力完全避免公共危機所帶來的不必要的新生的危機。2011年典型事例“搶鹽***”正體現了我國忽視前瞻性傳播,同時也體現了其重要性。

  ***四***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受制約

  非政府組織是由社會公眾組成,是政府組織的延伸,在政府管理範圍內,而“草根”組織屬於真正意義上的非政府組織,這種組織服務於公眾,秉承“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思想全心全意解決公眾難題,在民眾的心目中是大受好評的,但有一點,這種“草根”非政府組織並未受到法律認可,因此至今為止它仍然處於“非法”狀態。

  三、完善政府危機管理職能的建議和措施

  ***一***加強危機管理教育與訓練

  建立公共危機教育實訓基地讓民從更直接的掌握應對各種危機的本領,培養應對危機的心態,從而減少多數民眾在面對危機時出現的茫然無措的現象,提高自身的自救能力;陪養當代大學生志願者參與危機管理培訓,當緊急時刻到來的時候,他們能夠發揮自救與互救的作用,在專業救援隊到來之前,降低損失;加強對公務員的危機管理實訓,不斷增強對危機的意識,從而提高警惕性,掌握自我保護的方法。

  ***二***完善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

  非政府組織應當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提高管理能力。非政府組織具備很多優勢,有很強的親和力和凝聚力,因為它是非營利性組織,無償的為受災民眾付出。我們活在危機不斷的年代,政府已無法獨自應對種種危機,非政府組織逐漸作為公共危機管理的主體之一成為必然,因此非政府組織應當更加正規化和專業化,在未來治理公共危機過程中更得心應手,作為政府也民眾之間溝通的橋樑,在重建受災民眾家園的時候充分發揮作用。

  ***三***提高我國公共危機預警能力

  全面策劃應對危機的計劃,和在危機來臨時從容應對的管理措施。換句話說就是未雨綢繆,預防是解決危機的最好方法。完善公共危機預警機制,提高公共危機預警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政府應當主動關注公共性事件,深刻總結公共危機的起因。

  ***四***安排公共危機處理基金

  建議政府合理的預算並安排公共危機處理基金,不僅能夠在危機發生時及時的調動,也完善了危機財政調動制度,增加了應對危機的能力,對公共危機的事態也能夠得心應手的控制,及時的疏通危機帶來的困境,進而避免由公共危機所帶來的負面新生危機的發生。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政府在公共危機處理中還存有一定的問題,本文主要從以上角度進行了分析,當然還有很多建議和措施有待發掘,希望能對今後的公共危機管理提供一定的理論支援與幫助。

  篇2

  淺析地方政府公共危機管理新途徑

  摘要:學界對公共危機問題的研究主要著眼於政府內部多層次公共危機管理系統的建立,忽視了地方政府在危機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和社會力量的參與。從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機中進行協作性管理的原因出發,分析協作性公共管理的四大主體,即非政府組織、營利組織、媒體和公眾,在協作性管理中的具體協作方式、協作現狀和協作困境,力求在公共危機管理中找到地方治理的新途徑。

  關鍵詞:地方政府;協作管理;公共危機

  1 政府危機管理的概念界定

  隨著社會問題的日益增多,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行使主體,時刻都要面對不同程度的危機,而政府處理的危機是屬於公共範疇的,被稱為公共危機。所謂的公共危機是指“由於內部和外部的高度不確定的變化因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生產嚴重威脅的一種危險情況和緊急狀態,那麼能夠引起這種危機情況的緊急狀態的事件就是公共危機事件”。學界通常對“政府危機管理”和“公共危機管理”作為等同的概念,不做嚴格的區分。但是以張小明為代表的一些學者認為政府危機管理具有雙重意義。政府作為一般的社會組織和其他的組織一樣也會面臨自身體系內外的一些危機狀況,比如財政危機、生存危機或人力資源危機等,關於應對這些危機的管理活動是政府危機管理的第一層含義。政府作為社會的管理者這個身份行使社會管理職能時,政府應對的危機是屬於公共範圍的,是對公共危機的管理,這屬於政府危機管理的第二層含義。文中使用的“政府公共危機管理”與“政府危機管理”不做區分,且是從政府危機管理的第二個層面出發研究政府的公共危機管理。由於公共危機普遍是由地方開始引發和蔓延的,地方政府在預防、遏制公共危機中處於主導地位,本文強調從地方政府的角度分析協作式公共管理在政府危機管理中的存在狀況。

  2 地方政府協作式管理普遍存在的原因分析

  協作性公共管理“描述了在多組織安排中的促進和執行過程,以解決單個組織不能解決或不易解決的問題”。協作性公共管理從方向上可以分為縱向協作和橫向協作。縱向協作強調政府組織內部層級間的協作活動,政府部門直接,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合作;橫向合作強調政府和非政府直接的聯絡和合作,通過夥伴關係、網路、契約關係、結盟、委員會、聯盟、公會和理事會,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的管理者代表其組織共同制定戰略,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本文側重於研究地方政府的橫向協作管理。

  奧圖爾早在1997年就提出了為何跨越組織***例如組織間網路的管理***,普遍存在且有可能增加的五個重要原因。協作性公共管理普遍存在於地方政府的管理之中的原因主要是由於公眾的需求多樣化和政府失靈的矛盾以及協作主體的成長造成的。

  處理艱鉅或者複雜問題的政策可能需要這樣的結構來執行。政府面臨的公共危機和問題越來越複雜。問題的環境更加惡劣,單個部門已經不可能獨立解決這些複雜的問題,更不用說嚴重的公共危機,協作成為了政府管理的必然選擇。

  基於政府直接干預範圍上的侷限性鼓勵而不是抑制了基於網路的解決方法。隨著社會和市場的發展,公眾偏好政府提供更多的服務和產品而同時要求政府減少干預。此外。政府失靈一個重要的體現就在於不能為公眾提供個性話的公共產品,為了滿足公眾的這些需求,政府只有與非政府組織和公民協作才能做到。

  政治驅動力誘匯出需超越因政策目標而可能必要的聯網;行政管理者經常必須平衡清晰集中的專案權威的技術需要與要求包容和更寬廣影響的政治要求。

  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公民參與社會事務管理意識的增強和途徑的增多,為政府橫向協作管理提供了可能性;組織網路的建立和資訊科技的現代化為政府間縱向協作提供了平臺。

  3 政府公共危機管理協作主體分析

  3.1 非政府組織

  非政府組織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非政府組織是指除了政府和企業之外的所有社會組織;狹義的非政府組織是指地方、國家或國際級別上組織起來的非營利性的、自願公民組織。文中採用的是狹義的非政府組織的概念。非政府組織從產生開始就與政府有著息息相關的聯絡,由於非政府組織非營利性的特徵,在我國政府成為非營利組織獲得經費的來源之一。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協作形式主要是採取合作和賦權的方式,關鍵是利用非政府組織在專業技術方面的優勢,取得在危機管理中的更好效果。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發生時起到了很好的社會整合作用,由於非政府組織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以公共利益為所有活動的最後依歸,能夠得到公眾的信任,以最快的速度和號召力整合社會閒置資源為地方政府解決危機提供協助。此外,非政府組織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在社群中的活動頻繁,為地方政府解決公共危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國家誠信機制的缺陷和公民志願精神的缺失成為非政府組織走不出的困境。公共危機的管理中,政府仍然處於主導和支配地位,對公共危機管理的參與主體起監督和指導作用。然而政府在危機管理中甚至不能避免組織內部的尋租行為,更不用說能很好地監督和避免非政府組織在危機管理中謀取私利。

  3.2 營利性組織

  營利組織主要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組織,在地方治理理論中,企業作為政府協作的物件,主要以外包和委託代理的形式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的領域。營利性組織活動的最終目的是利潤最大化,提供的是多樣化的私人物品。營利組織的高效性和對環境變化的高度適應性是區別於政府低效、反應遲鈍的特點。現代政府面臨的是更多複雜多變的社會問題,不僅要對公共危機事件作出快速的反應還要解決手段陳舊的問題。營利組織在這方面的優勢彌補了政府的不足。公共危機管理是有一個發展的階段性特徵,在危機發生前和發生中更多的是依靠政府和社會的力量,但在危機發生後的重建階段,政府需要營利組織通過契約和合同的形式將政府的部分工作外包給企業去完成。政府將危機管理的部分職能轉移給企業,並不意味著放棄所有的監督管理權。與政府的協作關係並不能改變營利組織追求私利的特性,為避免營利組織的外部不經濟行為,政府應該建立起完善的協作模式,以達到社會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我國政府在管理中往往重結果不重投入,就會出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不對等的結果。

  3.3 公民

  政府與公民的協作關係主要體現在公民和政府協調合作共同創造社會安全文化和在應對危機意識和能力上的提高。群眾的危機意識、危機預防能力和應對危機的能力是影響地方政府危機管理的重要因素。公民是公共危機的直接受害者,社會安全文化是需要在政府的管理下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在公民的廣泛和積極參與下形成的,反映了一種社會的倫理和文化。在預防公共危機的管理中建設安全文化有三層次的要求:一是觀念意識,主要是社會管理者和民 眾一起培養起來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理念,只有在觀念上形成了預防公共危機的意識才能最大限度地預防公共危機的發生,很多危機都是在不經意間發生的;二是行為文化方面,行為文化是觀念的反映,同時又作用於觀念,“公民社會”的發展使公民增強參與政府管理的積極性和增加了參與社會管理的渠道,公民行為文化的發展為公共危機管理中快速動員社會提供了基礎保障;三是制度文化方面,政府在長期的安全文化的培養和管理中形成有效地管理制度,為創造良好的社會安全環境提供製度的保證,為社會的安全創造良好的環境,出現社會、政府與公民的良性互動協作關係。

  4 地方政府協作管理的困境

  4.1 公共危機協作管理的責任問題

  責任是一個控制問題,明確責任是協作管理的難題。在官僚制體制內,組織的層級結構極其嚴密,嚴格規定了不同層級和職位的職責。而在協作性管理中納入的主體本身是處於體制外的組織。這些政府組織外的組織要承擔政府在處理公共危機中的部分職能的時候必然存在責任的分配問題。政府不管與那個協作主體合作都要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其他主體是否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要的話責任的大小如何分配,這是協作管理中需要探討的重要課題。

  多組織條件下的責任喪失出現在合同關係中,現在已經大量存在。最讓人擔憂的是合同組織的僱員會追求與政府不一致的目標,實際上也存在這種不一致的現象。凱特爾描述了合同關係中的這種不一致的情況,他認為合同外包的哲學假定是,政府與承包人的基本關係是委託代理關係,受委託的主體是在政府的有效監督下進行管理的。現在存在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委託代理關係的雙方達成一個不受政府約束和監督的內在的隱性的關係,致使行政監督和委託代理關係發生斷裂。在法律和制度健全的發達國家會出現這種情況,中國同樣也會出現這樣的困境。由於體制上的漏洞,為政府管理者的尋租行為找到了機會。政府重結果輕投入的導向性為協作的破裂製造了更大的可能性。

  4.2 公共危機協作管理的有效性

  政府在公共危機中選擇協作管理的方式,是基於社會面臨的問題的複雜性和多個單位的協作有利於更好的結果產生。我們相信委員會制往往比專制更加民主,但卻失去效率的優勢,協作管理重點是,共同制定政策不會有效率,但是要有更好的效益。而協作管理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的,如何避免不同的協作主體之間的不同於政府的利益追求,在私利和公利之間找到平衡是協作的關鍵。這個問題藉助於協作多方找到互惠共贏的交叉點,而尋求這個點的技術和方法又成為另一個協作管理的困境。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機管理中實行協作式管理是政府治理不可避免的趨勢,由於我國治理主體發展不夠完善和政府自身問題重重,協作式管理的實施任重道遠。政府是公共權力的執行者,行使的所有權力是由公民讓渡的,公共權力的所屬主體是人民,公共權力的所屬主體和行使主體的分離。出現的一個問題就是,協作式公共管理中公共權力的行使主體將部分公共權力讓渡給其他組織而沒有得到權力所屬主體的同意,這些協作的主體行使的公共權力是否具有合法性,這又是另一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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