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思考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8日

 內容提要:文章認為,建立和發展我國產業投資基金對我國基礎產業、高科技產業、新興產業的發展、國有企業改革及優化資本市場結構具有現實意義。文章分析了我國產業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提出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思路,主要是加強產業投資基金宣傳,培養我國的基金管理專業人才,規範產業投資基金運作,健全法律監管體系等。

  關健詞:產業投資 基金 資本市場 管理

  一、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內涵及其現實意義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種借鑑西方發達市場經濟規範的“創業投資基金”運作形式,通過發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資金,交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投資管理機構操作,基金資產分散投資於不同的實業專案,投資收益按資分成的投融資方式。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作為投資基金的一個種類,它具有“集合投資,專家管理,分散風險,運作規範”的特點。

  (2)產業投資基金一般定位於高新技術產業,有效率的基礎產業的基礎建設,如收費路橋建設、電力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等,促進產業升級與結構高度化,以高風險實現高收益。

  (3)產業投資基金一般以實業投資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證券投資,以保持基金資產的流動性。

  (4)產業投資基金區別於“行業基金”,其投資方向一般是跨行業、綜合性、以符合組合投資原則並且避免蛻化為某個行業的行政附屬物。

  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可以發揮作用的範圍很廣,凡是符合國家鼓勵發展並具有較好回報的產業,均可以運作產業基金這種形式進行投融資運作。因此,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1)有利於推進我國基礎產業的快速發展。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這需要巨大的資金需求,而目前國家財力和銀行信貸難以滿足。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實現基礎設施融資的證券化,特別是利用產業投資基金為基礎設施發展融資是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產業投資基金聚小為大,使基礎產業的民眾投資成為國家財政投資的有力補充,就可以配合國家投資,改變我國基礎產業嚴重滯後的局面。同時,由於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是一種勞動密集型產業,還可以吸納大量的產業工人,緩解下崗職工的就業壓力。

  (2)有利於促進高科技產業和新興產業的發展。目前,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學技術而不是依靠擴大規模來實現經濟增長。高科技產業是充滿風險的產業,依靠銀行貸款來支援高科技產業有很大的侷限性,而以創業基金的形式支援高科技產業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創業基金具有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優勢,是支援科技發展事業,提高產業領域的科技含量,實現經濟集約化發展的有效途徑。

  (3)有利於國有企業改革和推動產融結合。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難點是鉅額存量資產的盤活。目前陷於困境的許多國有大中型企業,人員素質較高,生產經營環境也不錯,但由於缺乏大量資金的啟動,而坐看一些高技術、重工產品市場機會的喪失。如果這些企業能借傳統優勢,並在產業基金的推動下再入市場,就可以煥發出巨大的生機和活力。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投資於國有企業,而各類企業也可以購買持有產業投資基金的證券,從而促進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融合。

  (4)有利於優化資本市場結構,強化產權約束功能。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居民儲蓄已達6萬多億元。隨著利率不斷下調,儲蓄和投資日益分離,並且居民投資呈多樣化趨勢,除銀行存款外,投資於股票、債券、基金越來越多。產業投資基金的推出,拓寬了投資渠道,可以滿足多層次的投資要求,從而優化了資本市場結構。另外,在資本市場上,產業投資基金可以以股權形式為未上市企業提供融資,改善未上市公司的產權制度與內部治理結構,從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為股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產業投資基金還可以將一定比例的資金以股權形式通過購併國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資於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資本實力和強有力的產權約束對上市公司實施監督,使資本市場的法律監管體系建立在有效的經濟監督之上。

  二、我國產業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

  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歷史較短,在其運作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種問題和不規範的地方,具體表現如下:

  (1)對產業投資基金認識不足。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在其發展過程中,需要人們解放思想和提高認識。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兩個錯誤傾向:一是把產業投資基金簡單地與籌集資金等同。由於我國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門自發組建,缺乏一個嚴格的運作規則和長遠的發展規劃,在其發展初期存在種種問題在所難免。但是,如果簡單地將由產業投資基金所進行的籌集資金活動等同於一般的籌集資金,這無疑將基金的科學性給摸殺了;二是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不利於其他金融部門的發展,認為產業投資基金將會與現有的金融部門從資金市場爭奪資金份額,二者的發展是此消彼長的關係。

  (2)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制不統一、不健全。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規範的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和與之相關的法律體系,如《投資基金法》、《投資顧問法》、《投資者利益保護法》等。由於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規,導致我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各種不規範現象,如:發起人資格審定不規範、基金內部組織結構不規範、基金性質不夠明確、基金投資限制性不夠、基金資訊披露不規範等等。

  (3)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缺乏應有的專業人才。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出現時間不長,真正懂得如何操作產業投資基金的人才很少,進而導致了普及推廣基金知識不夠,投資者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瞭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約了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經理的整體素質,系統地引進海外基金的操作規則,提高投資者對基金的認識水平。

 (4)對產業投資基金監管缺乏統一的機構和應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設立與上市的批准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有關交易所(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瀋陽證券交易中心、南方證券交易中心、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實上的多頭管理局面。至於基金的行業自律組織目前還沒有提上議事日程。因此,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由於機構的不統一,相應缺乏應有的力度。

  三、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思路

  1.加強產業投資基金的宣傳,讓廣大投資者真正瞭解產業投資基金的內函及其運作規則,更主要的是其低風險性和高收益的穩定性(相對於股票投資而言),克服認識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積極用人機制,儘快培養我國的基金管理專業人才。可考慮以下辦法:一是建立基金經理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嚴格的考試,對於符合基金經理人資格條件的才允許進行市場;二是加強對基金經理人的管理,規範其行為,對於違規的基金經理進行嚴厲的制裁;三是加強與國際同行的合作與交流,可考慮引進與送出培訓結合的辦法,儘快培養出我們自己的較為完善的隊伍;四是對現有的保管人業務進行改組,選出實務雄厚、資信好、人員素質較高的單位進行試點,並逐步向專業化保管公司發展,使其成為真正的基金保管機構;五是與國外機構合作,有選擇地引進國外信託銀行或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機構。

  3.規範產業投資基金運作,促進資本市場完善,推動國有企業改革與經濟發展。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在募集方式上,應以公募為主。在國外,創業投資基金無論是對法人、還是對公眾,均以私募為主。以私募方式設立基金,建立在投資者和基金經理之間基於相互瞭解和信任而達成的委託-代理關係之上,基金運作環境較為寬鬆,較少受制於國家主管機關的監管。而我國目前投資者不夠成熟,採取私募方式不利於基金的規範化運作和確保投資者利益,因此,應以公募方為主設立基金。公募方式設立基金,有利於形成規模較大的基金籌資途徑,從而形成規範的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並有利於基金的上市。

  (2)在組織形式上,應以公司型基金為佳。相對於證券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上市證券而言,產業基金所投資的未上市證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資者參與重大決策和強化對基金管理的監督十分必要。另外產業投資基金適應產業投資的需要,法人等機構投資者要佔較大比重,投資者參與基金決策的願望要強於證券基金。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適應自身運用特點,產業投資基金按公司型設立為佳。產業投資基金應按《公司法》設立,同時,由於在操作上比較複雜,可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對《公司法》所難以規範的內容作更詳細的規定。

  (3)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應選擇經營股權的各類投資公司。由於產業投資基金主要從事實業投資,收益主要來自於投資後的長期分紅,所以,產業投資基金必須由同時具備實業投資經驗和資本經營經驗的金融投資機構對其重大決策承擔責任。因此,應選擇經營股權的各類投資公司而不是經營實物商品的各類工商企業作為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在現階段,可選擇證券公司參與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

  (4)在產業投資基金形式上,可發展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我國國內投資機構比較熟悉國內的投資環境,但缺少投資經驗;而國外的投資機構雖然不大熟悉中國的投資環境,但投資理念比較成熟,並可以從全球發展的角度對整個行業進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發展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有利於優勢互補,引進國外資本與先進的投資技術,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本市場的國際化戰略。

  4.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加強法律監管,促進產業投資基金的規範運作。我國發展產業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及創業基金都有差異,沒有現成的國際法規可援引,監管經驗也不足。產業投資基金應先行試點,在試點過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規監管體系。應儘快制定《投資基金法》、《投資顧問法》、《投資者利益保護法》等,目前可考慮先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使試點過程有法可依。《辦法》的制定既要借鑑國際創業基金的運作經驗,又要考慮我國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的自身特點和具體國情。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規範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應充分賦予《辦法》對基金髮行、募集、設立和運作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的法律權威。

  5.政府在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中應發揮導向作用。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商業性的投融資主體,其市場化運作原則與發揮產業投資基金的政府導向作用並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預基金的運作,但可以根據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通過對基金的設立審批程式和基金的基本投資限制來發揮必要的導向作用。另外還可以對設立的向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定向投資的基金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因此,產業投資基金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作出符合自身發展的投資戰略,增加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可操作性。

  參考資料:

  1.《投資基金與金融發展》(徐洪才)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8

  2.《金融研究》1995.8

  3.《投資研究》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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