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城市規劃是指根據城市的地理環境,人文條件,經濟發展狀況等客觀條件制定適宜城市整體發展的計劃,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實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安陽市行政區域內製定的實施城市規劃,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安陽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按安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

  各縣***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市***內建制鎮規劃的範圍,由各縣***市***、鎮人民政府在編制或修訂總體規劃中劃定。

  在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即市規劃南水北調運河以東,規劃107高速公路以西,寶蓮寺至郭村東西公路以北。北外環路東西一線以南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此區域以下簡稱市主管區域***。

  第四條 安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安陽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區主管部門、主管全市規劃工作,並受理上訪、信訪、舉報、複議案件和查處違法建設等,同時對市轄各縣***市***的規劃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市屬各區城市規劃行政區主管部門根據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規劃實施的管理:安陽縣劃入市城市規劃區的區域,由安陽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安陽市城市規劃行政區主管部門授權進行規劃實施的管理;安陽縣在市城市規劃區以外區域和其他各縣***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由當地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的義務,並有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進行檢查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和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

  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為進一步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範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本設施的建設,在總體規劃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割槽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應包括城市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第八條 安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安陽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總體規劃所含的專業規劃由有關專業部門編制或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安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河南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縣***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安陽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河南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分割槽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對城市近期發展佈局和主要建設專案作出具體安排。

  安陽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縣***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近期建設規劃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一條 安陽市詳細規劃按《城市規劃編制力法》和《河南省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暫行規定》進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縣***市***詳細規劃按《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河南省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暫行規定》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安陽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分割槽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一般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安陽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規劃應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各縣***市***的村鎮建設規劃,報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安陽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量力而行,統籌安排。各項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汙染和破壞環境,損害安陽曆史文化名城風貌,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十四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按規劃要重成片、成段進行,嚴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設,控制建築密度,並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綠化工程等。

  新區開發中,建設單位必須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同步配套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綠化工程等。

  第十五條 結合舊區改建,舊區現有的汙染、易燃、易爆工廠、作坊應關、停、轉或逐步按城市規劃搬遷,新建或搬遷的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或物質***的專案,不得安排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和飲用水源保護區及文物古蹟、風景旅遊保護區。建設有放射性危害的專案,其防護工程應同時規劃,先行建設,並避開城市市區和其他居民聚集地區。

  第十六條 鄉村企事業單位和農民的建設工程,應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經縣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村鎮建設規劃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時,建設專案應退離道路紅線,退離距離根據建築物的性質、位置、層數、高度、規劃道路寬度、管線敷設等情況具體確定:

  ***一***臨寬度為20米以下***含20米***道路的建***構***築物,退離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於5.0米,有營業專案的不得少於7.0米;

  ***二***臨寬度為25米到35米道路的建***構***築物,退離道路紅線不得少於7.0米,有營業專案的不得少於10.0米;

  ***三***臨寬度為40米至50米道路的建***構***築物,退離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少於10.0米,有營業專案的不得少於15.0米;

  ***四***臨寬度為50米以上***不含50米***道路的建***構***築物,退離紅線距離不得少於15.0米,有營業專案的不得少於20.0米;

  ***五***臨城市幹道的大型公共建築,如影劇院、賓館、大型商場、體育場館、醫院等,其退離道路紅線距離一般控制在30.0米,需設定停車場的,還應酌情增加退離紅線距離。

  第十八條 城市人防工程規劃、建設應和城市規劃密切結合,符合城市規劃,堅持平戰結合的原則,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間。

  第十九條 住宅建設必須實行綜合開發,嚴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設;私有住房的改建、擴建、翻建、新建應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條 在市城市規劃區內,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縣***市***城市規劃區內.未經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封閉佔壓道路。

  第二十一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符合安陽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縣級以上重點文物重點保護區內,一般不得從事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如必須進行建設活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由當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原公佈的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申請辦理手續;

  ***二***建設專案臨城市河湖水系建設時,除應滿足水利、文化部門要求外,退離萬金渠及坑塘水系不得少於15.0米;臨環城河建設時,退離環城河護砌距離不得少於10.0米;

  ***三***對具有保留價值,體現古城風貌的人文景觀建築,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建築形式和結構;

  ***四***為保護城市傳統特色,舊城區新建築的形式、體量、高度、色調必須按照安陽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專案的選址和用地佈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合理用地,節約用地。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城市規劃區的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管理,市轄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管理。

  建設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均應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四條 安陽市及市轄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選址定點,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分別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第二十五條 《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的辦理程式: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專案建議書批准檔案,向專案所在市、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專案性質、規模,對符合條件的專案核發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核發許可權:

  ***一***市主管區域的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市主管區域外,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土地許可權內的建設專案的選址,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在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土地許可權以上的建設專案的選址,由各縣***市***提出稽核意見,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由當地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

  ***三***國家、省審批的大中型專案的選址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市、縣***市***在核發選址意見書前,須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在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需要徵用土地的,必須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土地。

  第二十七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式: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專案批准檔案、規劃設計總圖或初步設計方案,向專案所在市、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並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檔案:

  ***一***建設專案定點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用地性質、位置、用途、面積及環境要求等;

  ***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專案計劃檔案;

  ***三***根據城市座標、高程系統測繪的1∶1000或1∶500地形圖和測量定點陣圖;

  ***四***規劃設計總圖和初步設計方案;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與建設專案建設用地有關的檔案、資料。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用地申請三十日內,對以上檔案、資料進行稽核,決定是否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符合要求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說明理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標有建設用地界限的附圖和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與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必須經原批准單位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六個月內應申請辦理徵用土地手續,逾期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條 在市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用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領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在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領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臨時用地期限為兩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兩個月內向原批准單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在臨時用地上的臨時建設設施應在批准的用地期滿前拆除,嚴禁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和設施。

  第三十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性質。

  第三十一條 沿城市規劃道路一側選址建設的單位,應按其沿路長度徵用或拆遷半幅道路用地;沿河流、湖泊、坑塘建設的單位應同時負擔與建設用地的同等長度的保護帶。

  第三十二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許可權:

  ***一***市主管區域內,建設單位或個人的建設專案規劃用地,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市主管區域外、城市規劃區內同一建設專案規劃用地徵用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一建設專案規劃用地徵用耕地三畝以上,其他土地十畝以上的,由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由當地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同意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建設單位說明理由。

  第五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其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下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證書和附件組成,附件與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式: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專案批准檔案、建設用地證件向專案所在市、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設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建設專案設計方案、施工圖紙,確認符合城市規劃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經原批准單位現場驗線後,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請原批准單位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

  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六個月仍未開始施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許可權:

  ***一***在市主管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包括臨時建設工程,下同***,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市主管區域外,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專案,建築面積在兩千平方米***不含兩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由縣、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面積在兩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由縣、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由縣、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其它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專案,由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居民點建設,應向當地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臨街建設住宅樓,臨街面不準設定樓梯出***、化糞池和垃圾道,臨街圍牆應力求低矮通透,美觀大方並配置綠化。

  第三十八條 凡臨城市道路的建設專案,必須退離道路紅線,具體規定按本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執行。

  第三十九條 建築間距應符合日照、通風、消防、抗震、衛生、交通、綠化、管線敷設等有關規定,即國家頒佈的《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執行,並根據我市實際和舊城改造的具體情況規定為:

  ***一***南北朝向平行佈置的條式住宅樓,其間距按南側建築總高度的1∶1.3至1∶1.5控制,不得少於1∶1.3;老城區改造,建築間距不得少於1∶1.2。

  建築總高度計算標準:以北鄰建築物室內地坪為準至修建房屋的簷部最高點;

  ***二***南北向道路臨街改造時,建築物北山牆以北不考慮日照間距。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在使用過程中需要改變原批准的使用性質和建築物外形外貌的,或因建設工程的出讓、轉讓改變原批准使用性質的,須經原規劃批准單位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三資”企業專案,需要進行建設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臨時性建築物使用期限為兩年。建成的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管線和其它設施必須在批准的使用期滿前拆除,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或影響正式建設施工時,應無條件拆除,因特殊原因,確需延期使用的,在不影響城市規劃建設和其他正式建築施工的前提下,在使用期滿前兩個月,向原批准單位申請延期使用,經批准後,辦理延期手續。

  第六章 管線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在安陽市及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各種管線工程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統一安排,避免各種管線相互干擾,重複挖掘,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建設專案總平面設計或初步設計方案時,必須同時編制城市各項管線綜合規劃或專項規劃。

  第四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翻建、擴建各項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權批准管線建設工程單位的計劃檔案,在市城市規劃區的,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在各縣***市***城市規劃區的,向當地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

  第四十四條 管線工程穿越道路、鐵路、河流、橋樑、綠化帶或建***構***築物時,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徵得有關部門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管線工程開工前,必須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有相應資質的測量部門放線定位;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管線工程開工前,必須經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有相應資質的測量部門放線定位;管線鋪設後,須經原批准單位驗線,測量部門進行竣工測量後,方可填埋覆蓋;管線工程竣工後,管線建設單位同時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資料一份。

  第四十六條 管線的走向、標高、管徑、起止點、架埋方式、管線性質等設計方案需要變更時,須經原規劃批准單位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章 私有住房建設規劃管理

  第四十七條 在市主管區域內,私人建住房,必須按照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安陽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老城區改造規劃要求建設,凡納入近期統一改造範圍的私人住房,只准維修、翻建,不準加層、擴建;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私人建房,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要求進行。

  第四十八條 私有住房建設審批許可權:

  ***一***凡在市主管區域內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兩側外六十米線內,重點文物一般保護區以及坑塘、河道、鐵路周圍三十米以內的私有住房建設必須報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本條第一款所指定區域外的其他區域,居民新建、改建、翻建、擴建私有住房,由各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職責範圍進行審批、建房者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三***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居民建私有住房,審批許可權,由當地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四十九條 私有住房建設審批程式:

  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私人翻建、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必須向城市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徵求四鄰意見,並簽署意見後,持房屋產權證件,戶籍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報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審查,經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向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範圍的,由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其它各縣***市***審批程式由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監察

  第五十條 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堅決查處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活動,加強規劃管理執法檢查和監督城市規劃的落實情況。保證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五十一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進行檢查。

  檢查人員應持有城市規劃管理檢查證件。被檢查者應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撓。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祕密。

  第五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有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對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驗收。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六個月內,應向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五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監察管理執法處罰的程式:***1***登記立案;***2***調查取證,確認違法建設活動,發出責令停止建設活動的通知,及時制止違法建設活動,並進行違法建設活動登記;***3***作出處罰決定,並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送達違法處罰通知,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處罰通知執行,按規定時間繳納***,逾期不交的,依法從重處罰;對個人的***一律由個人承擔,***上交同級財政;***4***對於發出停工通知後繼續施工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採取強制措施予以制止;***5***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利用塗改、失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取得的建設用地批准檔案無效,佔用土地為非法佔地;非法佔地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回,在各縣***市***城市規劃區的,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回。其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無償拆除或沒收。

  第五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屬違法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土建造價3%—10%的***,

  在市轄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由當地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當地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土建造價3%-10%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嚴重影響城市規劃:

  ***1***佔壓道路紅線的;

  ***2***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

  ***3***佔壓廣場、公共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地下管線、防洪排水設施的;

  ***4***危害城市安全,汙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城市面貌的;

  ***5***破壞具有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築物、文物古蹟和風景名勝的;

  ***6***其他妨礙城市發展,影響城市功能協調的。

  第五十六條 受到停止建設或拆除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等處罰決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裝置、建築材料等予以查封並拆除繼續施工部分。拒絕、阻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自己或下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反城市規劃或不適當的,應立即通知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儘快予以糾正。頒發許可證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者、施工者的損失應予賠償。

  第五十九條 對越權審批的建設工程,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所發證件,其建設工程按違法建設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越權審批單位承擔,並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行使職權。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賄賂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市轄各縣***市***、建制鎮人民政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訂管理措施,並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關城市規劃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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