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黨籍處分請示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請示應在問題發生或處理前行文,不可先斬後奏。下文是開除黨籍處分請示,歡迎閱讀!

  開除黨籍處分請示一

  中共黃巖區紀委:

  20XX年10月22日,東城街道紀工委會議決定對楊曉紅的嚴重違紀問題予以黨紀立案,根據處分違紀黨員批准許可權有關規定,現將我們對楊曉紅違紀行為的黨紀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XX,女,20XX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地址:東城街道王林洋村六區16號,現住址:檀香新村23幢3單元402室,黃岩冶鑄建材有限公司黨支部黨員。

  20XX年10月5日,楊曉紅駕駛浙J66960轎車從檀香新村駛住東城開發區,12時10分,在經過檀香新村23幢一單元交叉路口時,楊曉紅左轉彎行駛靠路左側,路口左側的花壇處的苗木擋住了視線,當她車頭剛轉彎過去時把一位在路邊名叫王以創的老人颳倒了,造成老人倒地受傷,老人受傷後送到醫院,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由於XX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在居民居住區內左轉彎行駛時,未靠路口中心左側轉彎,未注意避讓行人,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20XX年12月29日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楊曉紅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XX身為中共黨員,犯有交通肇事罪,其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經20XX年10月28日東城街道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給予楊曉紅開除黨籍的處分。

  當否,請審批

  XX城街道黨工委

  二〇XX年十月二十八日

  開除黨籍處分請示二

  市紀委:

  根據《黨章》第四十條規定,現將對舒後村黨支部書記楊建達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意見請示如下:

  一、個人基本情況

  XX,男,20XX年5月27日出生,漢族,嶽林街道舒後村人,大專文化。20XX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1月至今任舒後村黨支部書記。

  二、違紀事實

  ***一***為改善村容村貌,壯大村級集體經濟,舒後村於20XX年2月20日、20XX年3月6日先後召開村兩委會班子和村民代表大會,經討論後,決定對村舊廠房以綜合用房名義進行翻建。20XX年3月28日,舒後村與寧波鑫海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舊廠房翻建工程協議,協議中規定了投資方案和利潤分配等內容。根據綜合建造報價單資料顯示,開發商利潤預計為19%左右,並未造成村級集體資產損失。目前,除了一些基礎設施外,房屋建造已基本完工。20XX年3月14日~20XX年6月23日期間,村裡陸續收進了一部分房屋押金,共有25戶***其中一戶於20XX年9月4日退還***,總金額為316.6萬元。楊建達未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擅自決定將該筆款項以村會計個人名義存入到了奉化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大橋信用社。

  ***二***20XX年3月29日~20XX年7月12日期間,楊建達未經村兩委會班子、村民代表大會商量討論,擅自同意將298萬元***其中70萬元屬於開發商***房屋押金分20多次給開發商使用,後開發商出具4張暫領條,楊建達在暫領條上簽字。修繕老飼堂暫領15萬元,還有剩下的36000元餘額及1336元利息,已於今年9月10存入了村級集體基本帳戶中。

  三、處理意見

  楊建達身為中共黨員,舒後村黨支部書記,擅自決定以村會計個人名義儲存公款,應負主要責任;違規擅自同意將房屋押金給開發商使用,數額較大,情節嚴重,違反了財經紀律,其行為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經街道黨工委研究,建議給予楊建達開除黨籍處分。

  當否,請審批。

  XX市嶽林街道工作委員會

  20XX年10月25日

  開除黨籍處分請示三

  縣紀委:

  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本鎮南洲村人,20XX年12月6日加入中國共產黨。

  20XX年1月22日下午,王輝為向本村石勇索取***債務,糾集3人非法拘禁石勇,並於同年2月6日主動投案。王輝因犯非法拘禁罪,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4月29日以***20XX***新刑初字第152號判決書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20XX年,因巧英鄉三坑村廟前自然村的劉永波向小將鎮南洲村的王昌明借款未還,王輝等人多次到劉永波家向劉父母討要未果,王輝遂指使劉一樑等人用汽油彈拋到劉永波家中進行威嚇。同年10月22日上午,王輝再次指使劉一樑等人去扔汽油彈。當天晚上,由劉一樑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彈點燃後拋進劉永波家二樓一房間,致使房間內的衣服、沙發等物品起火燃燒,後被撲滅。王輝因犯放火罪,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7月16日以***20XX***新刑初字第196號判決書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與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合併執行,共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王輝身為共產黨員,卻非法拘禁他人,侵犯私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已違法觸犯黨的紀律,構成非法拘禁和放火錯誤。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鎮黨委20XX年11月3日討論,決定給予王輝開除黨籍的處分。

  妥否,請審批。

  中共小將鎮委員會

  20XX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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