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公司名稱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的名稱變更了,會不會對勞動合同產生影響?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答:如不變更法人,可以不用從新簽訂勞動合同,只需要在合同上加蓋新公司的章即可。
公司名稱該如何變更
要對一個公司的名稱進行變更,程式是非常多的,但是一定要記住的,變更公司的名稱,首先是變更提交,然後變更登記,接著是變更所需的材料等等。
一、變更提交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4、涉及股權轉讓和交換的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書,需要新舊股東簽字。
5、變更後股東為夫妻的,需要補籤夫妻財產分割證明。
二、變更登記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新法人簽名、蓋章***;
2、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證明***新法人簽名、蓋章***;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簽字、蓋章***;
4、股東會決議***簽字、蓋章***;
5、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公司名稱變更內容:
1、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變更名稱要求公司註冊時間在一年以上。
3、公司變更名稱時,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領取核名通知書。網上名稱變更預核准通知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營業執照原件、公章。
***2***將材料交給受理視窗。變更申請書、法人及股東身份證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公司章程、授權委託書、產權證明、核名通知書、《股東名錄》、《董事、經理、監事成員名錄》、《註冊資金繳付情況表》、股權轉讓協議。
***3***領取營業執照。受理單、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4***刻章備案。授權委託書***刻章公司製作***、法人身份證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5***變更機構程式碼。原組織機構程式碼正副本***含程式碼卡***、變更後的法人身份證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
***6***變更登記證。稅務變更登記表***視窗領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印件、組織機構程式碼原件及影印件、舊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公司章程影印件、房產證明覆印件、房租合同、房租發票原件及影印件、法人身份證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
***7***銀行變更基本賬戶。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正副本、稅務登記正副本、法人身份證原件、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租房合同、產權證明、原公司支票購買證、未用完的支票、財務章、人名章、公章。
6、變更登記稽核表
7、營業執照頒發及歸檔記錄表
以下按情況提交:
1、房產證明及無償使用證明***租賃協議***;
2、法定代表人資訊表***法定代表人變更***簽字、蓋章;
3、股東出資資訊表***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簽字、蓋章;
4、股權贈送***轉讓***協議,贈送的需直系親屬證明,否則需到稅務交稅;
5、關係證明;
6、經營範圍變更涉及前置許可的,提交前置許可影印件;
7、變更事項涉及需報批准的,提交批准檔案或許可證書影印件***簽字、蓋章***;
8、新股東或發起人的身份證影印件***股權轉讓***。
四、變更公司名稱所需要的資料:
1、新公司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
2、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3、公章;
4、法人身份證;
5、原公司章程。
什麼是企業名稱權
1、企業名稱權的法律意義
企業名稱是企業在營業上所用的名稱,即企業在營業上為法律行為時,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與他人交易的名稱。企業必須有名稱表彰自身並和其他交易主體相區別;否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會有諸多不便,也將給交易秩序帶來混亂。因此,企業名稱為商業登記法所規範的主要事項之一。當事人應依法將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則由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給予***。
2、企業名稱權的性質
《民法通則》
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在姓名權或名稱權受到侵害時,公民或個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公民的姓名是代表自己並與他人相區別的符號,它表現公民的名譽,因此,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個重要內容。對公民信用的盜用、假冒、汙辱等好是對其人格權的侵權,公民有權請求排除侵害;為完整保護其人格之目的,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民法上對姓名權的保護,是在“受侵害”時,始有其適用。企業無論採取何種形式,無論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還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是較公民個人更重要的市場交易主體,為表彰自己並與其他經營者相區別,同樣享有名稱權。民法關於公民姓名權保護的法理原則,同樣適用於企業。也就是說,企業同樣具有人格權,名稱權是企業人格的象徵,法律禁止盜用、假冒、詆譭他人企業的名稱。然而,企業的人格權不僅包含精神利益,還包含有物質利益在內,這是企業的盈利性所決定的。這一點與一般公民的人格權又有所差異。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5條和第21條亦有對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加以保護的規定。保護的物件——企業名稱權***姓名權***與《民法通則》是否完全一致,都屬於人格權呢?在此認為二者在本質上有著較大的差異。民法上的姓名權和名稱權都屬於人格權的內容,是從法律主體的精神利益即人格的角度進行立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所規定的名稱和姓名因被用作經營者的表徵,主要顯示商品的主體及來源,具有商業價值,已從單純的人格權,進入無形財產權的範疇。換句話說,名稱和姓名既具有精神上的利益,也具有物質上的利益,《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側重保護後者。它的立法理由是:當一個主體進入商業運營以後,其姓名的精神價值會產生物質利益,二者之和構成獨立的商業價值;企業名稱表彰商品來源,象徵信譽,良好的信譽是企業投入相當的人力、物力、財力後的結果,它會大大促進企業的發展,增強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對企業名稱權的侵犯,會使該企業失掉部分市場份額,利潤減少,實質上是對企業財產權的侵犯。因此,姓名或名稱的使用,究竟為人格之象徵,還是表徵營業是《民法通則》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分別將其作為規範物件的主要區別所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將廠商名稱歸屬於工業產權進行保護,其立法的理由亦是因其具有財產價值。
3、企業名稱權的保護途徑
對於侵犯名稱權的行為,權利人有以下途徑請求制止:
***1***請求行政機關保護。
對於侵犯企業名稱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
***2***提起民事訴訟。
對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名稱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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