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文化傳播公司的經營範圍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中國廣告設計發展為核心,結合此間社會政治、經濟、思想、文化、消費模式、審美風格、行業發展的變化等因素,對廣告設計發展的動態演變過程進行研究,希望能藉此探尋中國廣告設計的發展方向。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1、文化藝術交流策劃,舞臺藝術造型策劃,企業形象策劃,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設計、製作各類廣告

  2、文化藝術交流策劃***除中介***,舞臺藝術造型策劃,企業形象策劃,市場營銷策劃,企業管理諮詢,商務資訊諮詢,圖文設計製作,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禮儀服務,攝影服務,銷售服裝鞋帽、傢俱、玩具、日用百貨、木製品、塑料製品。***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3、設計、製作、代理、釋出各類廣告,文化藝術交流策劃***除中介***,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圖文設計製作,銷售玩具、工藝禮品、電子產品。

  4、文化藝術交流策劃***除中介***,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企業形象策劃,舞臺藝術造型策劃,企業管理諮詢,市場營銷策劃,商務資訊諮詢,圖文設計製作,製作、設計各類廣告。

  經營範圍的描述

  經營範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法人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專案,反映企業法人業務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業法人業務活動範圍的法律界限,體現企業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

  經驗範圍的法律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企業的經營範圍[1]有以下要求:

  1.企業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申請登記註冊。

  2.企業的經營範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企業的經營範圍以登記註冊機關核准的為準。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企業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專案,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准。

  經驗範圍的主要內容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經營範圍的登記管理,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為,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 經營範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企業的經營範圍由企業登記機關根據投資人或者企業的申請依法登記。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規定相一致。

  第四條 經營範圍分為許可經營專案和一般經營專案。

  許可經營專案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專案。

  一般經營專案是指不需批准,企業可以自主申請的專案。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專案,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檔案、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專案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專案,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登記許可經營專案。批准檔案、證件對許可經營專案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範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中的類別,登記一般經營專案。

  第七條 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徵。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的第一項經營專案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第八條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專案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憑批准檔案、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因分立或者合併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專案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檔案、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併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專案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企業改變型別,改變型別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許可經營專案,企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企業變更出資人,原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許可經營專案,變更出資人後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為***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投資者變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重新登記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所屬企業的經營範圍。

  分支機構經營所屬企業經營範圍中許可經營專案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准分支機構經營許可經營專案的,企業可以憑分支機構的許可經營專案的批准檔案、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範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範圍後標註“***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二***屬於許可經營專案,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的;

  ***三***註冊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事該專案經營的最低註冊資本數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准的專案而企業申請其他專案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專案的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登處罰規則

  ***一***經營範圍中的一般經營專案,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調整為許可經營專案後,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二***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專案,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三***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專案,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四***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專案被審批機關取消的。

  第十五條 企業未經批准、登記,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許可經營專案經營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企業從事未經登記的一般經營專案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超範圍經營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別提示

  另外,經營專案決定企業應交稅種,比如從事製造加工銷售等,要繳納增值稅,從事餐飲娛樂服務要繳納營業稅,如果你註冊的範圍同時包含上述內容,就既要繳納增值稅又要繳納營業稅,所以,儘量不要註冊自己不會開展的營業專案。

  SAP中的經營範圍

  SAP用來代表市場的一個概念。這個市場的概念比現實中的市場意義要更廣,指的是同一集團下的許多企業為實現一定經營目的範圍。以便跨國家跨地區的進行經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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