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開除處分決定
對犯罪或犯錯誤的人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決定。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僅供參考!
範文一
肖國萍,男,漢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江西省萍鄉市人,大專文化。1986年參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8月至***7月在萍鄉中學工作;***7月至1992年9月在共青團萍鄉市委工作;1992年9月至1993年12月任蘆溪縣銀河鄉政府副鄉長;1994年1月至1994年9月任萍鄉市第二印刷廠廠長;1994年10月至2009年1月在萍鄉市建材局工作,其中2005年6月至2009年1月借調萍鄉市經貿委資源綜合利用科工作;2009年1月至2011年任萍鄉市經貿委***後改名為工信委***資源綜合利用科主任科員,2011年後任萍鄉市工信委產業政策科主任科員。
經審查,肖國萍在任職期間,有如下違紀行為:肖國萍在市工信委資源綜合利用科工作期間,其於2008年10月至2012年春節期間,在企業節能專案申報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1.5萬元、浪琴手錶一塊、價值11.18萬元的日產驪威汽車一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損失327.92萬元。肖國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於2013年6月5日被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013〕萍刑二終字第23號***。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和二十五條的規定,經2013年7月16日市工信委行政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肖國萍行政開除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7月16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萍鄉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員會
20xx年7月16日
範文二
關於給予王隴湘行政開除處分決定的公告
王隴湘,男,漢族,1978年11月出生,1997年11月參加工作,原土地礦產交易中心幹部。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11年11月3日被衡陽縣人民法院《***2011***蒸刑初字第11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經2014年9月28日縣國土資源局行政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隴湘行政開除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9月28日起生效。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申請複核。
衡陽縣國土資源局
20xx年9月28日
範文三
關於給予陳義春等同志行政處分的決定
2012年2月3日,市區發生自來水異味事件,市自來水公司在處置過程中反應滯後、處置不當,市自來水公司經理陳義春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副經理蔣玉祥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和“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的規定,經市住建局黨委2012年4月6日研究決定,給予陳義春同志行政記大過處分、蔣玉祥同志行政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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