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8日

  相信大多數人是去過汽車客運站的,但是關於汽車客運站的管理規定你知道哪些呢?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客運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車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旅客和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營汽車客運站的單位和個人及進站經營的客運車輛。

  第三條 汽車客運站是指下列以場地設施為基礎,組織旅客集散並提供業務的經營單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規定的等級汽車客運站;

  ***二***以停車場為依託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發車功能的簡易汽車站;

  ***三***單獨設定的汽車客運代辦站點。 第四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策、法令,>從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檢查監督。

  第五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遵循“旅客至上、業務第一”的宗旨,加強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提供安全、及時、方便、舒適的業務。

  第二章 開業管理

  第六條 汽車客運站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旅客運輸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車的原則統一規劃。城市發展規劃中應考慮等級汽車客運站的建設位置,並按照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的規範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七條 汽車客運站應懸掛醒目的站名標誌牌。

  第八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達到《汽車旅客運輸規則》的要求。符合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售票、行包託運、候車、停車和發車等場地設施,及衛生裝置;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識,熟悉運輸業務的管理人員和站務人員。

  第九條 申請開辦汽車客運站須持上級主管單位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並提供有關資料到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辦理有關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十條 汽車客運站需要變更經營專案、擴大經營範圍,應報原發證機關稽核同意,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要求停業,須提前三十天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經審查同意,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後,方可停業。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須按交通部有關規定設定崗位和配備人員。各職人員須明確分工,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有明確的質量標準。建立檢查評比制度,定期進行檢查考核,提高業務質量。

  第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加強對站容、車容、儀容的管理。

  ***一***車站內外經常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業務標誌醒目,候車室佈置美觀大方,圖表、業務介紹簡明清晰,設施裝置排放得當、整齊,商業櫃檯數量適度。

  ***二***營運車輛車廂內外整潔,裝置齊全有效。

  ***三***客運工作人員要按交通部部頒標準***JT3127—87***《公路客運工作人員>裝式樣和業務標誌》規定,統一著裝、衣帽整潔、佩帶業務證***牌***上崗,對旅客熱情有禮,舉止端莊大方。

  第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對運輸經營者要一視同仁,統一編排車站執行班次,安排售票。接受運輸經營者的監督。

  第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嚴格執行運價>策,按規定票價在售票口售票,並採取多種售票業務方式,方便旅客。

  第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在受理行包時,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計費,受理後須負責組織裝卸,做好交接。行包裝載嚴禁超高、超寬、超長和超載。

  第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良好的候車秩序,及時向旅客宣傳乘車須知、班車時刻及有關規定,堅持實行旅客憑票進站、檢票上車、驗票出站制度,嚴禁旅客無票乘車。

  第四章 執行管理

  第十七條 凡進入汽車客運站經營的客車,經營手續必須齊全,>從車站的統一管理、排程和指揮。

  第十八條 凡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經營班線客車的經營者,必須與汽車客運站簽訂協議,站、車雙方按協議履行各自的職責。 汽車客運站不得擅自接納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車輛進站經營。

  第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按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營運方式、經營區域、線路、班次經營,按時提供完好車輛,確保正點發車。 線路、班次一經確定,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站、車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條 經營客運的車輛,必須懸掛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線路標誌牌,使用交通部統一規定的路單。路單由汽車客運站簽發,如實填寫,隨車攜帶,並按規定回收、保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製度,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嚴格執行客車進站檢驗合格報班制度,加強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種消防器材、設施配備齊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應根據條件,設立安全值勤人員,以維護車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財產、車站和車輛安全。

  第二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要加強乘車安全宣傳教育,嚴格查堵危險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攜帶物品的危險品檢查工作,必要時有權會同當事人開包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按規定登記處理。

  第六章 票據營收管理

  第二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和客運經營者必須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印製、發放的客票。嚴禁使用擅自印刷的客票。

  第二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和健全客票管理制度,嚴格領發和銷號手續。

  第二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為經營者發售客票和受理行包託運的營業收入,應按協議定期辦理結算,不得拖欠。

  第二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實行有償業務,按規定向經營者收取各項業務費。收費專案由交通部制定,費率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嚴禁亂收費。

  第七章 考核與統計

  第二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考核制度,對車站經營情況和進站營運車輛的經營情況及經營行為進行考核記錄。

  第三十條 汽車客運站應按交通部部頒標準***JT3142—90***《汽車旅客運輸—班車客運業務質量標準》對業務質量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和完善各類臺帳和檔案。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汽車客運站站場管理規定

  為完善站場管理,規範車輛進出、停放秩序,創造和維護站場安全、有序、文明、衛生的服務環境,一切進入我站經營的車輛、司乘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站場管理規定:

  一、進站車輛的規定

  ***一***進入我站經營的班車必須符合進站條件,牌照、證件齊全。

  ***二***班車必須確保車容、車貌良好,凡車輛破爛或車容骯髒不符合要求的,車站會暫停其應班資格,直至車輛符合要求為止。

  ***三***班車必須確保良好的技術狀況,自覺配合安檢員的檢查,憑安檢證到排程報班。凡發現車輛有安全隱患的,車站會暫停其應班資格,直至修好為止。

  二、車輛進出站和停放規定

  ***一***外站營運班車進站時,必須懸掛由車站統一印發的入站證,否則不準入站。

  ***二***凡頂替班車和加班車,必須接受門衛的檢查,交納進站費後,方可進站。

  ***三***臨時進站停放、卸貨等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的檢查,交納進站費後,方可進站。

  ***四***凡進入車站的車輛一律不得亂放,班車按指定地點停放,未到發車時間的車輛不能進入發車卡位。臨時進站的車輛聽從現場人員指揮停放。

  ***五***對不服從門衛、車場指揮人員管理,強行進出站;車輛亂停亂放的,每次***100元,造成損失的照價賠償,情節嚴重的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三、班車的管理規定

  ***一***班車必須準點發車,服務員寫好結算單後,司乘人員應關閉車門,禁止再上客,凡私自拉客上車的,每拉一個客***50元,情節嚴重的取消進站資格。

  ***二***班車的司乘人員必須在發車前核對好結算單和旅客人數是否相符,班車出站後一律不補單。

  ***三***班車開出後在車站門口50米範圍內嚴禁上客,違者按每上一個客***50元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進站資格。

  ***四***班車應嚴格按核載人數裝載,對超載的班車一律禁止出站。

  ***五***班車必須文明、守法經營,不得出現“賣豬仔”,“兜圈”等損害旅客利益的行為,凡接到投訴並經核實的,***500元並負責其後果,情節嚴重的取消進站資格。

  ***六***班車因故停班,必須提前書面通知車站並經批准,中途壞車的,必須於該班次發車前通知排程室,並於事後提供壞車證明。凡無故停班的每次***100元。

  ***七***班車失班的處罰,由車站售票的班車,非節假日按該班車實際座位全程票價的20%-50%扣罰,節假日按100%扣罰;由車方自售票的班車,非節假日按100元/次扣罰,節假日按500元/次扣罰,因失班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車方負責。

  四、站場的秩序管理規定

  ***一***車場內一般只允許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對車輛進行小修,凡造成場地汙染和對車輛轉向、制動系統安全性有影響的修理一律禁止。***車輛通道嚴禁維修車輛***

  ***二***班車和人員要維護站場的整潔,不得把車上垃圾掃落車場內,不得隨地亂丟果皮紙屑等垃圾,違者每次***50元。

  ***三***站場範圍內嚴禁鳴喇叭,違者每次***100元。

  ***四***班車按發車時間的先後,按次序進入指定的發車卡位上客,司乘人員不得大聲喧譁、吵鬧,不得在站場月臺坐臥、吸菸。嚴禁司乘人員在候車室叫客、拉客,違者每次***50元,情節嚴重的暫停配客資格。

  五、安全管理規定

  ***一***凡進入站場的經營者必須與車站簽定生產安全、防火安全責任書,並且進站班車和有關人員一律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簡稱三品***和國家規定的禁運品***如野生保護動物、走私物品等***。凡被發現攜帶“三品”和其它禁運品上車的,一律沒收,司乘人員故意裝載“三品”上車的,***300元,情節嚴重的取消,進站資格並送有關部門處理。

  ***二***班車必須遵守行李裝載規定,臥鋪客車不能在車頂裝行李架,座位車行李架、車廂內或行李倉不能裝載摩托車,違者每次***100元。

  ***三***進入站場的班車和人員要愛護站內各種消防滅火器材,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30座以下客車配備滅火筒1個,31座以上客車配備滅火筒2個***4公升***。

  ***四***班車進入車站後,司乘人員必須注意安全,車輛時速不能超過5KM/小時,違者每次***50元,發生事故一切責任自負。

  ***五***車站範圍內嚴禁賭博、打架、鬥毆等違法行為,屬班車司乘人員的,違者每次***1000元,情節嚴重的, 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汽車客運站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確保旅客出行安全,減少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08年第10號令***、《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交公路發〔2008〕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境內經營汽車客運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站經營的營運客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汽車客運站***包括鄉、鎮、蘇木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安全檢查機構,具體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檢查。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汽車客運站安全檢查機構應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員和設施裝置,明確各個環節、各個崗位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並嚴格考核。

  第三章 安全保障基礎

  第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的人員、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條 汽車客運站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營運客車安全例檢,“三品”核查,報班、售票、檢票、乘車、出站檢查、站場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內容。

  第七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通訊聯絡、應急車輛和裝置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遇有突發性事件要及時、準確地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

  第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按照交通部《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制定對所屬工作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及長期的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人每年要接受20 小時以上培訓,以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第九條 汽車客運站應與運輸經營者和營運客車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運輸經營者應按規定做好車輛的維護工作,確保營運客車在進站應班時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載安全器材齊全有效,並保證提供符合要求的駕乘人員。對因運輸經營者未能向汽車客運站提供合格營運客車和駕乘人員而導致誤班、脫班運輸的,運輸經營者應承擔責任。

  第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當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分析通報會,對事故當事人的聘用、培訓、考核、上崗以及汽車客運站運營管理等情況進行倒查,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嚴格按照交通部《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要求投入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安全生產經費投入不得低於上年度汽車客運站客運代理費總額的0.5 %,專款專用,並設立獨立的帳戶。

  第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要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及時立檔儲存,並根據評價報告,對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和處理,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四章 安全例檢

  第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負責對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檢。新建、改建一、二級汽車客運站必須將簡易安檢站列為建設專案,否則不予驗收;已建成的一、二級汽車客運站必須在規定

  的時間內完成簡易安檢站的建設,否則予以降級。簡易安檢站必須配備能夠檢測營運客車制動、軸重、側滑和燈光的裝置、廠房和安全例檢必備的手工檢查裝置。三級以下***含三級***汽車客運站必須配備安全例檢地溝和安全例檢必備的手工檢測裝置。

  第十四條 二級以上***含二級***汽車客運站的專職安全例檢人員應不少於2名;三級汽車客運站的專職安全例檢人員應不少於1名;四級以下***含四級***汽車客運站的安全檢查機構可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例檢人員。安全例檢人員應由取得盟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和中級以上汽車修理工水平及以上資格的人員擔任。安全例檢人員應加強自身業務知識學習,參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企業組織的相關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專案及技術要求》***見附件1***,對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檢,並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專案登記表》***見附件2***做好記錄。對例檢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排除,或督促營運客車進廠修理。凡不符合安全執行技術條件的營運客車,汽車客運站不得組織發車。

  第十六條 從汽車客運站發班的營運客車應按規定自覺參加安全例檢。每輛營運客車每天第一次發班前必須進行一次人工檢查安全例檢,對安全例檢合格的客車,安全例檢人員應當填寫《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見附件3***,當日執行2個以上班次的營運客車可憑當日《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辦理報班手續。同時每輛營運客車每月至少要經過簡易安檢站2次以上裝置檢測。在人工檢查安全例檢發現營運客車存在異常情況下,應立即使用簡易安檢站進行裝置檢測。如營運客車始發地無汽車客運站,則由終點地汽車客運站負責該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工作,否則返程不予報班。

  第十七條 《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24 小時內有效。自治區內汽車客運站排程部門在排程客車發班時,應當對其《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進行檢查,確認完備有效後才准予報班。《內蒙古自治區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專案登記表》和《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至少要儲存三個月。

  第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要按規定定期檢定、校準安全檢查的儀器裝置,確保檢測資料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要在安全例檢場所安裝監控裝置,適時記錄客車每次安全例檢的全過程。

  第五章 三品檢查

  第二十條 汽車客運站要嚴格遵守“三品”檢查及危險品查堵操作規程,嚴禁“三品”進站上車。

  第二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在候車室***處應設定“三品”檢查崗,查堵“三品”。一級、二級汽車客運站應配備行包安檢儀,指定專人負責檢查和引導旅客受檢,三級、四級汽車客運站由安檢人員負責“三品”檢查,必要時安檢人員可以會同當事人開包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造冊登記,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客運經營者要嚴把貨物受理、承運、裝卸、儲存、運輸等環節,加強對旅客攜帶的物品、行李包裹、託運貨物的檢查工作,進一步防止“三品”流入運輸渠道。

  第六章 報班

  第二十三條 應班營運客車報班前,必須進行安全例檢,車輛排程員要對營運客車的《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承運人責任險以及GPS執行情況進行查驗,在確認齊全有效後,填寫營運客車應班登記表並簽發路單,方可對營運客車安排發車。在出現氣候惡劣等不宜行車的情況時,不得安排發車。

  第二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要嚴格進站報班制度,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持《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和相關證件,到汽車客運站排程室報班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

  第二十五條 對無故停班達3日以上的營運客車,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章 售票、檢票、乘車

  第二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要按照道路運輸證核定座位數減去駕駛員、乘務員座位數後為旅客售票、檢票的核定載客數,不得超員售票、檢票。

  第二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要嚴格執行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嚴禁營運客車超載執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在售票視窗明顯處,應張貼“攜帶免票兒童的旅客要向售票員申報”一條,避免超員售票。

  第二十八條 發車前,驗票員要認真清點營運客車載客人數,驗票完畢後應如實填寫路單和檢票單,並簽字發車。

  第八章 出站檢查

  第二十九條 發車時要有專人指揮,順序發車,維護好發車秩序。

  第三十條 在應班車出站時,出站安全檢查人員必須檢查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客運標誌牌和實載旅客人數等;對駕駛員主要檢查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填寫出站檢查登記表。經駕駛員、出站安全檢查人員在出站檢查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後,方可放行。

  第九章 站場消防、安保

  第三十一條 各汽車客運站要合理制定站場消防、安保工作制度。停車場、發車位區域設定要合理,並安排專人現場排程指揮,疏導營運客車進出站場停車、發車,保障旅客上下車通道安全暢通。

  第三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應有防火、防盜、防爆措施,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消防應急預案,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對站內應班車輛消防器材進行定期檢查,確保有效。

  第十章 安全監督

  第三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各崗位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時發現不合格營運客車,應填寫《安全檢查不合格記錄表》***見附件4***,同時填寫《整改通知書》***見附件5***,通知駕駛員或運輸經營者整改,未經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營運客車不得進入下一程式。《內蒙古自治區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專案登記表》、《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安全檢查不合格記錄表》和《整改通知書》由汽車客運站自制。

  第三十四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汽車客運站執行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的監督,發現違規行為要立即糾正。對不按規定程式進行安全檢查、不按規定記錄登記和規範簽字的汽車客運站,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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