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辦法
旅遊標準化工作是旅遊業一項重要工作,對整個旅遊行業素質的提高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以前,旅遊界針對這方面的研究並不多。下文是,歡迎閱讀!
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涉旅企業向標準化、個性化、特色化、品牌化的方向發展,提高本市涉旅企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旅遊標準化在本市旅遊行業發展中的示範作用,促進本市旅遊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旅遊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09〕41號***、《全國旅遊標準化發展規劃***2009-2015年***》《海口市旅遊標準化建設發展綱要***2015-2020年***》等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獎勵。
第三條 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應當遵循在旅遊標準化工作主體上有創新,在旅遊標準體系內容上有拓展,在旅遊標準實施效果上有突破,在促進海口旅遊產業發展上有成效的目標。
第四條 市旅遊、財政等部門和市旅遊標準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旅標委”***共同負責做好旅遊標準化獎勵工作。
市旅遊部門會同市旅標委負責受理涉旅企業獎勵申請和初審,統一支配和使用年度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經費。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年度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經費和獎勵資金的複核及撥付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市公安、工商、質監、安監、食藥監、人社、環保、衛生、交通港航、農業、文體廣電、海洋漁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旅遊標準化獎勵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每年安排年度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經費不超過 200 萬元,列入年度預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每年度旅遊標準化的具體工作情況適當增加獎勵經費。
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經費的支配和使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申請專項資金獎勵:
***一***被評定為“海口市旅遊標準化示範單位”的試點單位。
***二***被評定為“制定旅遊地方標準先進單位”的單位。
***三***在本市開展旅遊標準化建立工作期間新評定為3A級及以上的旅遊景區***點***、三星級及以上的旅遊飯店。
***四***每兩年通過複核的被評定為“海口市旅遊標準化示範單位”的單位。
第七條 獎勵標準:
***一***對首次被評為“海口市旅遊標準化示範單位”的試點單位,給予6萬元獎勵。試點單位通過每兩年一次的複核,每次再獎勵2萬元。
***二***對“制定旅遊地方標準先進單位”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三***對在本市開展旅遊標準化建立工作期間,新評定為5A級旅遊景區***點***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新評定為4A級旅遊景區***點***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新評定為3A級旅遊景區***點***的,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新評定為五星級旅遊飯店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新評定為四星級旅遊飯店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新評定為三星級旅遊飯店的,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
對符合上述多項獎勵條件的單位,只按最高額度的獎勵條件進行獎勵,不再重複獎勵,但“海口市旅遊標準化示範單位”的複核獎勵除外。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獎勵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旅遊部門提出獎勵申請。市旅遊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如需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
***二***獎勵申請受理後,由市旅遊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稽核。經初步稽核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旅遊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稽核結果及其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初步稽核符合獎勵條件的,市旅遊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初步稽核結果及相關材料報送市財政部門複核。
***三***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市旅遊部門報送的初步稽核結果及相關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委託第三方進行審計複核。經審計複核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財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複核結果及其理由交由市旅遊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審計複核符合獎勵條件的,市財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複核結果報送市政府批准同意,並將獎勵資金撥付至市旅遊部門,由市旅遊部門負責將資金撥付到相關單位。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獎勵應提供如下相關材料:
***一***獎勵申請表或申請報告。
***二***單位的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營業執照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
***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相關部門的驗收證明、榮譽稱號批准證明或者複核證明等。
***四***市旅遊部門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十條 相關部門違規截留、挪用資金的,所截留和挪用的資金予以追退,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一條 各類旅遊標準化建設榮譽稱號、資格等由市旅遊部門或其他法定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評選或認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的獎勵措施適用於本辦法實施之後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條件的單位,以及本辦法實施之前的2014年、2015年度被評定為“海口市旅遊標準化示範單位”的試點單位的複核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旅遊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施行之前對我市建立全國旅遊標準化示範城市有關單位的獎勵,適用《海口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暫行辦法》***海府辦〔2014〕19號***的規定。
旅遊標準化申請專項資金獎勵如何申請
***一***獎勵申請表或申請報告。
***二***單位的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營業執照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
***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相關部門的驗收證明、榮譽稱號批准證明或者複核證明等。
***四***市旅遊部門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海口市違法建築舉報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