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行動通訊***設定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200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釋出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用行動通訊***設定管理條例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公用行動通訊***設定的管理,維護行動通訊使用者、業務經營者和社會公眾的權益,保障公用行動通訊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公用行動通訊******以下簡稱******,是指在一定的無線電覆蓋區中,通過行動通訊交換中心,與行動電話終端之間進行資訊傳遞的無線電收發信電臺。

  本辦法所稱的行動通訊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依法獲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獲准在本市建設行動通訊網路,並向社會公眾提供行動網路電話、資料業務和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無委會***是本市無線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無委辦***是市無委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市***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通訊、規劃、環保、物價、房地、公安、市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市***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展規劃***

  市無委辦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本市通訊行業的發展需要和資源共享、合理佈局的原則,編制本市***的專業發展規劃,報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批准後實施。

  市無委辦組織編制本市***的專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聽取經營者和相關方面的意見,經營者可以向市無委辦提出***建設的需求。

  第六條 ***佈局和選址要求***

  ***佈局應當根據***專業發展規劃和通訊服務的需要,確定無線電覆蓋範圍,並達到國家通訊行業的服務質量標準。

  新建***選址應當符合城市市容景觀的要求:新建***在居住區選址的,應當優先考慮設定在非居住建築物上。

  第七條 ***年度設定計劃***

  經營者應當根據本市***發展規劃、佈局和選址要求,提出本年度***設定需求,報市無委辦。

  經營者提出的年度***設定需求中,***佈局或選址與其他經營者的***設定有重複的,市無委辦應當協調安排,避免重複設定。

  市無委辦應當根據本市***發展規劃和經營者提出的***設定需求,會同市規劃、環保、房地部門制定年度設定計劃,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設定資源共享***

  城市公共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為各方經營者共享***資源提供便利。

  任何經營者不得通過簽訂排他性協議等方式獨佔***資源。

  第九條 ***選址申請和認定***

  經營者需要設定***的,應當符合年度設定計劃,並在向市無委辦提出***設定申請時,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工程設計單位所編制的***設定方案。

  市無委辦應當自收到選址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選址認定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設定獨立***鐵塔和機房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設定***的通知***

  經營者在民用建築物上設定***的,應當在建站前15天,持***選址認定書,通知相關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

  設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經營者應當將***設定情況報***所在地區、縣規劃和房地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使用費***

  經營者在民用建築物上設定***的,應當向該建築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

  民用建築物設定***天線的使用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民用建築物設定***機房的購買費或者租賃費用,由經營者與該建築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天線設定補償協議和使用費管理***

  經營者在民用建築物上設定***天線的,應當與該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按照使用費的標準,簽訂***天線設定補償協議,並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使用費。因民用建築物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尚未依法組建業主委員會而無法簽訂***天線設定補償協議的,經營者可以採取公證提存的方式支付使用費。

  ***天線設定使用費應當列入該建築物物業維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設定***

  ***的設計與安裝,應當按照國家建築方面的有關規定進行,不得危及相關建築的安全。

  在設定***的過程中對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的驗收***

  ***投入正式執行前,經營者應當按照無線電管理和環境保護要求,向市無委辦、市環保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

  市無委辦、市環保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該站的站址、發射功率、電磁輻射水平和景觀等專案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市無委辦、市環保部門頒發《電臺執照》和《電磁輻射環境驗收合格證》。

  第十五條 ******的執行與設定變更***

  經營者取得《電臺執照》和《電磁輻射環境驗收合格證》後,方可按照核定的內容,將***投入正式執行。

  ***投入執行後,應當確保***周圍環境中的電磁輻射水平符合國家規定。

  ***執行變更核定內容的,經營者應當向原批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停用或者撤銷時,經營者應當向市無委辦辦理登出手續,並向市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的拆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遷投入執行的***設施。特殊情況必須拆遷的,應當徵得相關經營者同意,由提出拆遷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拆遷所需費用,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因市政建設專案需要拆遷***設施的,經營者應當予以支援和配合。拆遷人應當事先通知經營者,承擔***拆遷所需費用,並與經營者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人應當待經營者對受***遷移影響的通訊業務作出妥善處理並確定遷移方案後,再實施***遷移。

  第十七條 ***政府的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保障***的設定,維護行動通訊的安全。***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壞,致使行動通訊網路中斷的,各級政府應當盡力協助經營者搶修,及時恢復行動通訊。

  第十八條 ******設施的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經營者依法從事***的設定和維護。

  從事施工、生產、種植樹木等活動,不得危及***設施,妨礙行動通訊網路暢通;特殊情況可能危及***設施安全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經營者,並由從事該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損害***設施或者妨害行動通訊暢通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予以修復,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

  未經批准或者未經驗收,擅自設定***或者將***投入正式執行的,由市無委辦責令停止執行,補辦設定手續;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處以***;對不符合設定條件的,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沒收裝置。

  第二十條 ***治安管理和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行政違法行為的追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其它公用通訊******

  叢集通訊、尋呼通訊、衛星行動通訊和無線接入通訊等通訊方式的各類公用通訊***設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臨時公用通訊******

  執行特殊通訊、應急通訊等任務設定臨時公用通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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