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設立條件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0日

  典當行,也稱當鋪,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非正規邊緣性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中介組織。典當行的發展為中小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資手段,促進了生產的發展,繁榮了金融業,同時還在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典當行設立條件。

  典當行設立條件

  一、典當行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鑑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要求。

  二、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設立申報材料

  一、設立典當行報送材料

  申請人應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檔案;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二、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報送材料

  申請人應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檔案;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典當行設立的存在條件

  典當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興起,但在不同國家的不同史時期,典當行的存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客條件和主觀條件、一般條件和個別條件等等。

  客觀條件

  客觀條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當行賴以存在的一般的、共同經濟物質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多元化融資需求的存在

  人們的融資需求是多種多樣的。同是個人融資,又有多種層次、多種型別之分。必然造成多元化融資方式和多元化融資渠道的出現,從而滿會上多元化融資需求的客觀存在甚至增長。就典當行而言,它是採取以物質押的融資方式即典當方對外發放小額、短期貸款的一種融資渠道。從世界範圍看,行的貸款物件通常為個人或一些中小企業,因為後二者往往從其他融資渠道獲得貸款。

  不同融資方式的優勢存在

  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信託業是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在歷史上,典當業曾一枝獨秀,發揮過重要作用。至今,與這四大金融產業、特別是銀行業相比,典當業仍有一定的相對優勢,雙方在許多方面形成互補關係,相互始終不可替代。

  以融資方式而論,典當行與銀行差異十分明顯。

  其一,典當行放貸不以信用為條件,不稽核當戶的信用程度,只注重當戶所持典當標的的合法性及價值如何;而銀行放貸往往以信用為條件,稽核客戶的信用程度,包括資產信用和道德信用,如規定資質條件、以存定貸等。

  其二,典當行既接受動產質押也接受權利質押,充分滿足個人以物換錢的融資需求;而銀行通常只接受權利質押,無法滿足個人以物換錢的融資需求。

  其三,典當行發放貸款不限制用途,悉聽當戶自便;而銀行發放貸款往往限制用途,如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助學貸款、旅遊貸款等指定用途貸款。

  其四,在時間上,典當行發放貸款程式簡單,方便快捷,最適用應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資要求;而銀行發放貸款程式複雜,不適用應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資需求。

  其五,在空間上,典當行發放貸款的地域性限制不強,當戶憑有效證件可以異地融資;而銀行發放貸款有較強的地域性限制,客戶異地融資障礙較多,往往難以實現。

  主觀條件

  主觀條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當行賴以存在的個別的、獨特的政策法律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政策法律環境決定典當行的生存

  我國最早的典當行產生於南北朝時期的佛教寺院,而當時也正是佛教在中華大興之時。封建統治者支援僧人致富,使其廣泛參與地產業、商業和***的經營。在經營***的同時,典當行因國家政策法律的保護,便很快成為社會上流行的金融機構,並逐漸走向僧辦、民辦和官辦三位一體的高成長階段。

  15 世紀在歐州,天主教分支方濟會依靠政府的支援開辦慈善典當行,最初發放無息質押貸款,目的是為了對抗窮凶極惡的***。後來這類公益典當行也開始適當收息,並於1515年受到天主教第五次主教大會通過的教會法律的承認,從而使典當行徵收利息具備了充分的合法性。

  巴黎公社時期,革命政權曾立法關閉典當行,致使法國的典當業進入了一個短暫的空白期。

  我國解放後取締典當,同樣使典當業的生存受到國家政策法律的強大制約。直到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典當業才得以復出而重見天日。

  這些都表明,典當行的存在不能脫離一國政策法律的大環境。世界各國和地區政策法律環境的不同,也就決定了這些國家和地區典當行生存空間的大小和生存質量的高低。如法國政府立法規定,禁止私營的獨資典當行存在;而美國各州立法則允許不同產權性質的典當行經營,無論是實行獨資、合夥還是公司性質的企業法律制度均可。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典當業期間施行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和第10條曾分別規定:"典當行應比照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組建","禁止設立個體典當行"。而國家經貿委施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只規定:"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所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

  ***2***政策法律環境決定典當行的發展

  典當行的生存和發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由於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政策法律不同,典當行既能生存又能發展的情況有之;而典當行生存易、發展難的情況亦有之;甚至典當行面臨生存和發展兩難的情況也並不鮮見。

  美國《得克薩斯州典當法》規定:新開設典當行所在地區必須滿足"每縣25萬人口以上"的硬性條件。且"每家典當行之間的距離必須保持在2英里以上"。這就是說,典當行在人口多的地區可以依法生存和發展,而卻不能前往人口少的地區布點開業及發展。對此,《內華達州典當法》的規定是:"每5萬人口地區"才允許設立典當行;而1998年10月修正施行的《佐治亞州典當法》則乾脆規定:從當年10月30日之後,該州政府不再批設任何典當行,徹底斷絕了投資者在該州繼續上馬和發展新典當行的念頭。

  相比之下,國家經貿委新頒施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則在入市門檻、股權結構、負債經營、業務範圍、分支機構、死當處理等諸多方面,為我國典當行提供了空前巨大的發展空間,它必將進一步釋放典當行的能量,從而引導典當業為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做出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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