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3日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於2009年10月1日施行,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

  為規範保險代理行為,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特制定《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發給你們,並就執行《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專業代理人

  ***一***自《規定》下發之日起,各分行暫時停止審批新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審批工作將於第一次統一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結束之後恢復。

  ***二***凡在《規定》下發之前經分行批准成立的保險代理公司,由其所在地分行負責清理,對其中有重大違規、違紀的,應立即予以撤銷。其餘機構待第一次統一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結束後,由有關分行按照《規定》的各項要求進行全面稽核;符合設立條件的,報經總行批准,可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不能達到設立條件的,予以撤銷。

  二、個人代理人

  ***一***自總行《關於暫停招聘保險營銷員的通知》***銀髮[1996]16號***下發之日至第一次統一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結束的期間內,除上海市、廣州市外,各地一律暫時停止招聘保險代理人員。

  ***二***銀髮[1996]16號文下發之前由各保險公司聘用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員,一律由其被代理保險公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銀行分行統一辦理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登記手續。各分行對申請辦理考試登記的保險代理人員,要嚴格按照本《規定》進行稽核。各保險公司統一組織代理人員的專業學習、培訓,準備參加代理人資格考試。

  ***三***銀髮[1996]16號文下發前聘用的保險代理人員,在第一次統一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開始前,可繼續為其被代理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

  三、兼業代理人

  ***一***所有從事兼職保險的代理機構應在本文下發之日起的一個月內,由其被代理保險公司向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登記手續。登記內容包括:機構名稱、性質、代理業務種類、代理範圍、代理手續費標準、兼職代理人員的人數、資歷及其本職工作性質、違規、違紀記錄等。

  ***二***凡從事兼業保險代理的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可暫時維持業務現狀,不得擴大代理業務範圍或與保險公司簽訂新的代理協議。

  四、許可證印製和頒發

  《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人民銀行分行負責頒發,各保險公司不得擅自印製和頒發。

  五、代理人資格考試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組織實施。對考試合格的,由人民銀行當地分行頒發資格證書。關於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事宜,將另行通知。

  六、各分行應對轄區內的各種保險代理人與代理機構的數量、經營的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一次全面調查,並將調查結果於1996年3月30日前報告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保險代理人代理行為,促進保險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二條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第三條凡按本規定註冊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條本規定所指保險代理人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

  第五條保險代理人的監督管理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章 資格

  第六條除兼業代理外,保險代理人員必須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並獲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七條年滿18週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個人可報名參加保險代理人員資格考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保險代理人員資格考試:

  ***一***曾觸犯國家法律而受處罰者;

  ***二***曾被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者;

  ***三***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協會現職人員;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其他不宜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者。

  第八條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實施。

  第九條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者,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領取《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十條《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

  第三章 專業代理人

  第十一條專業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二條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司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50萬元;

  ***二***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三***有至少30名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代理人員;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長和總經理;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十三條在保險代理公司的資本中,個人資本之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每一個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

  第十四條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五條申請籌建保險代理公司,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簡歷及其《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保險代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審批,但批准其籌建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備案檔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認可。

  第十七條保險代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就緒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申請開業,並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資本金驗資證明、入帳原始憑證影印件;

  ***三***股東簡介及其資信證明材料;

  ***四***擬任負責人名單、簡歷及其《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五***公司章程;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經批准開業的保險代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頒發《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並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方可營業。

  第十九條保險代理公司名稱中必須冠有“保險代理”字樣。

  第二十條保險代理公司應將代理業務收支單獨設立帳戶。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的在職人員不得在保險代理公司兼職。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及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社團法人、銀行、保險公司不得投資於保險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條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範圍:

  ***一***代理銷售保險單;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保險和風險管理諮詢服務;

  ***四***代理保險人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

  ***五***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除應具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非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7年以上;

  ***三***具有高中學歷,從事保險工作10年以上;

  ***四***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

  第二十五條保險代理公司自正式批准後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營業者,中國人民銀行吊銷其《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保險代理公司下列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批准:

  ***一***修改章程;

  ***二***變更資本金;

  ***三***變更股東;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變更營業場所。

  保險代理公司更換董事長、總經理,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稽核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七條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持證人應在有效期滿前2個月內申請換髮。

  第二十八條保險代理公司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九條保險代理公司申請歇業、破產、解散,應按其設立時的申報程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三十條保險代理公司被收購或兼併、破產、解散或被責令關閉,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監督下依法清算。

  第三十一條保險代理公司依法終止其業務活動,應繳回《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持中國人民銀行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出手續,並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第四章 兼業代理人

  第三十二條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三十三條兼業保險代理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所在單位法人授權書;

  ***二***有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三***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

  第三十四條兼業代理人代理保險業務,須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為其申請辦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申請辦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呈報下列檔案:

  ***一***申請報告;

  ***二***保險代理合同議向書;

  ***三***兼業代理人資信證明及有關資料;

  ***四***保險代理業務負責人簡歷及《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兼業代理人的業務範圍:

  ***一***代理銷售保險單;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兼業代理人只能代理與本行業直接相關,且能為被保險人提供便利的保險業務。

  第三十七條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不得兼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三十八條變更保險代理合同須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九條兼業保險代理機構審批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另行規定。

  第五章 個人代理人

  第四十條個人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

  第四十一條凡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者,均可申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並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稽核登記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備案。

  第四十二條個人代理人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頒發代理證,代理證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並加蓋被代理保險公司鋼印;

  ***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名稱及頒發代理證日期;

  ***四***被代理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和可代理保險險種;

  ***五***代理證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三條個人代理人業務範圍:

  ***一***代理銷售保險單;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和團體人身保險。

  第四十五條個人代理人不得同時為兩家***含兩家***以上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轉為其他保險公司代理人員時,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不得兼職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六章 執業管理

  第四十七條保險代理人只能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四十八條代理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第四十九條保險代理人只能為其註冊登記的行政轄區內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十條保險代理人在從事代理業務前應與保險人簽訂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代理期限、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方式、代理範圍、代理險種、保險費交付方式和其他有關代理事項。保險代理合同應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十一條保險代理人應以誠信原則,將被保險人應該知道的保險公司業務情況和保險條款的內容及其含義如實告訴被保險人。

  第五十二條保險代理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第五十三條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均視為保險公司的直接業務,保險代理人不得從中提取代理手續費。

  第五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代理人的經營情況、帳冊、業務記錄、收據進行檢查時,保險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五十五條保險代理人不得簽發保險單。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保險代理公司的,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有關規定處罰。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給予個人1000-5000元、單位5000-10000元***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一***申請《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時申報不實的;

  ***二***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時申報不實的;

  ***三***提供虛假帳冊、報表、檔案和資料的;

  ***四***拒絕或妨礙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予個人5000-10000元、單位10000-50000元***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3年以下停止業務的處罰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一***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二***在業務經營中,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業務範圍;

  ***三***為兩家***含兩家***以上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四***為註冊登記的行政轄區外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第六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10000-50000元***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二***串通被保險人欺騙保險公司。

  第六十一條保險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險費用或保險金,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個人5000-10000元、單位10000-50000元***、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或向保險合同當事人索取額外報酬者,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5-10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六十四條凡《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被吊銷者,保險公司不得再委託或接受其業務。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亦同。

  第六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自1996年5月1日起實施,1992年11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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