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處罰實施細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關於對處理違章建築的實施該如何進行呢?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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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個別群眾違章建設屢禁不止、時有發生的現狀,為有效遏制違法建設,改善城鎮環境,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將違章建設消除在萌芽狀態,經鎮政府研究決定,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和完善違法建設監控巡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等健全違法建設監控預防體系,堅決遏制違法建設的蔓延,杜絕新的違法建築的產生,對頂風而上的違法建築要依法嚴肅查處,以建立起依法、有序、科學的建房秩序和長效管理機制,切實規範土地管理,維護鎮村規劃的嚴肅性,促進土地、規劃、城鎮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確保全鎮經濟和社會持續穩定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整治違法建設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任務艱鉅。各管區是防違、控違、拆違的主體責任,實行屬地化管理。同時,為加強這項工作的領導,鎮專門成立違法建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城建的領導任組長,具體由城管、國土、建委、派出所、各管區等部門和人員組成,負責協助各管區對防治違法建設的組織領導、指導協調、督查考核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城管中隊。各村委也要成立相應組織,指定專人具體負責,並根據各自實際,制定防違治違工作實施細則,隨時掌握本轄區範圍內出現的各類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案件,及時勸阻和制止本轄區內出現的亂搭亂佔現象。

  2、各村支部書記是防違治違的第一責任人,村主任是防違治違的直接責任人。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巡查制度。以各管區自行巡查為主,鎮執法中心、建委、土地等部門也將會同各管區每週對轄區範圍輪流進行巡查,巡查車輛以管區車為主,發現違章建設立即制止,並書面報鎮執法中心,報送前管區書記、支部書記、村主任都要簽字。

  2、建立資訊上報制度。各村莊也要明確1-2名“巡查員”,負責本村莊內違法建設情況的巡查和資訊上報工作,巡查記錄每半月向鎮***城管中隊***報送一次防違工作情況,巡查記錄由鎮統一印製,未發現違法建設的,實行零報告。並且村莊要建立巡查臺帳,做好相關臺帳資料的記錄工作。尤其在節假日期間,要落實專人進行值班巡查,確保第一時間發現和制止違法建築。

  各村莊在2015年4月15日前將本村違建防治資訊員、巡查人員名單及通訊方式上報鎮執法中心。

  四、處置措施

  1、對於在巡查過程中發現的或接到群眾舉報經現場確認正在施工的違法建築要按照即政辦發[2015]14號檔案精神實施“即查即拆”,管區、村莊隨時發現隨時制止、隨時拆除;若需鎮違法建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協助的應及時提出,並及時依法採取相應強制措施制止違法行為。

  2、對存量違法建築採取由鎮執法中心牽頭,按程式對違法建築施工人下達《接受調查處理通知書》,並準備齊相關證據材料移交法院處置。

  3、對年內發生的違章建築年終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取消集體一切榮譽稱號,若村莊能自行拆除違章建設的年終考核可酌情扣分,並報鎮建委備案;若通過鎮執法中心等有關部門協助村莊拆除,村莊、管區幹部積極參與的年終考核給與村莊折半扣分;若村莊工作不力,態度消極,年內未拆除的,年終雙倍扣分,並取消年度績效獎金。

  4、對於往年遺留的違章建設,村莊自報經鎮建委確認若能自行拆除的,年內根據拆除面積大小視情給予獎1--5分。

  5、對村幹部知情預設或私自答覆造成違章建設影響惡劣的,移交鎮紀委按有關規定依規依紀處理。

  6、凡是各村今後村民需新上各類大棚,必須由各戶向村莊遞交申請,村莊研究向管區書記彙報,由管區與鎮建委充分論證並經領導研究同意,村莊召開村民代表會通過後方可建設。建設過程村莊要安排專人自始至終對照申請提交的建設內容進行監督。對未按申請建設的,由村莊負責予以拆除。

  違章建築是什麼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建築物,是指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⑷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裡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範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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