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電動車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為了加強電動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成都市電動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保護騎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用直流電源***電瓶***驅動,並具有腳踏驅動功能,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二十公里,供單人騎乘的兩輪車。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效能必須良好。車身牢固,制動、轉向、車鈴或喇叭、前大燈和反射器必須齊全有效。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或銷售電動自行車的,其產品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效能的評審。

  未經評審或評審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核發專門的號牌、行駛證。牌、證不得塗改、挪用、偽造、重領或冒領。

  電動自行車號牌分前後兩面,前號牌為分合式防盜牌,必須安裝在指定位置。

  無號牌或號牌不齊全的電動自行車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入戶、異動,申請人應在三十日內憑身份證明、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到市非機動車管理所辦理手續。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牌、證遺失後,應在三十日內,持遺失證明、本人身份證明,攜車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辦。

  第十條 在用的電動自行車每兩年審驗一次。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年滿十六週歲,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

  第十二條 外地籍電動自行車必須辦理異動手續後,方可在本市二環路***不含二環路***以內道路上行駛。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靠右邊行駛。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訊號、標誌,服從公安交通管理人員指揮;

  ***二***駕駛時,須攜帶行駛證;

  ***三***不準酒後駕駛;

  ***四***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安全裝置失效的電動自行車;

  ***五***不準帶人或拖帶車輛;

  ***六***車輛載物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廳,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釐米,寬度左右不得超出車把十五釐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三十釐米。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除遵守以上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有關自行車駕駛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停放電動自行車必須進入停車場;未設停車場的,必須停在劃有停放車輛區域的線內。

  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佔道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處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當場未交納***或不能當場處罰的,交通民警可暫扣其車輛、牌證。

  暫扣車輛、牌證應開具暫扣憑證。

  被暫扣車輛人超過三十日不接受處理的,所扣車輛作無主車輛處理,

  第十九條 對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交通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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