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核銷流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出口核銷是指外匯監管當局對出口單位的出口貨物實施跟蹤監管直到貨款收回進行核銷的一種事後監督制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出口核銷步驟

  1. 出口單位領核銷單;

  2. 出口單位向海關交驗核銷單,海關審驗後,退回給出口單位.

  3. 貨物出口後,將有關單據及附有核銷單編號的發票交銀行收匯,同時,將核銷單存根及有關單據送還簽發核銷單的外匯局;

  4. 銀行收妥貨款後,將結匯水單退出口單位;

  5. 出口單位將銀行確認貨款已經收回的結匯水單和由海關退回的原核銷單送外匯局,核銷該筆收匯。

  出口核銷的程式

  一: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影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4、企業法人程式碼證書及影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影印件;

  6、出口合同影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稽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鑑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 銷單時,應當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登出。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理報關手續。

  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後,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偽標籤、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匯 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

  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核銷單遺失及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後,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一登報宣告作廢。

  1、對於空白核銷單,外匯局予以登出;

  2、對於已報關的核銷單,則憑有關出口憑證辦理核銷。

  3、對於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在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後,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書 面申請,經批准後,外匯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報關單補辦事宜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

  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發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匯局按下列情況稽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稽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3、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單未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稽核。

  ***三***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稽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發票;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後因故終止執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的,外匯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行合同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稽核。

  外匯局稽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後,出具“已衝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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