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創業出資的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以我國現行法律,個人創業的法律途徑主要有:申請登記從事個體工商業,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合夥企業,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如果您從事的創業活動主要以您本人或家庭成員的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零售及餐飲、理髮、洗燙、花店、報刊零售等社會服務業,建議您申請登記成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資金沒有法定要求,其經營收入歸公民個人或家庭所有。但個體工商戶不屬於經濟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要對自身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其中,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償還;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償還。

  如果您欲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按《公司法》股東人數須兩個以上50個以下,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或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30萬元;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10萬元。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有限責任公司本身以其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創業總有風險,如有可能建議您儘量按《公司法》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進行創業。

  如果您欲設立合夥企業,根據《合夥法》必須有兩個以上合夥人。法律對合夥企業的註冊資金沒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機構強制驗資的要求,但要求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及勞務來出資。

  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其對企業債務先用合夥企業財產抵償,在抵償不足時,由合夥人以其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設立時雖無最低限度出資要求,但由於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風險較大。若您採用合夥形式創業,請謹慎選擇合夥物件。

  此外,最近實施的《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該法亦沒有規定投資人出資的最低限度和須法定驗資機構驗資的規定,只規定須由投資人申報出資。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示的,該責任消滅。相對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而言,個人獨資企業更能滿足資金缺乏、又不願與人合股或合夥的個人進行創業。如您選擇個人獨資企業進行創業,則尤需注意在無人幫助監督情況下加強控制企業的各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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