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食品安全責任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30日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食品安全責任應該如何分責?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食品安全責任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往往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因為他們是大多數食品安全事故的始作俑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經營者應該承擔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責令改正、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吊銷許可證。這些都屬於行政性的強制措施。實踐中,根據不同的情況,特別是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採取不同的措施。具體而言:


  ***1***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新增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貨值金額l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

  ***2***除未經許可外的其他違法情形。除了未經許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新增劑外,食品安全法對生產經營者不同程度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了細緻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85條規定了十類重大的違法行為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②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③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④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⑤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製品;

  ⑥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⑦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⑧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⑨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新增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⑩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對這些行為,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86條規定了四種比較重大的違法行為:

  ①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②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③食品生產者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④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 中添加藥品。

  對這些行為,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可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87條還規定了七類相對較輕的違法行為,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3***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的違法行為及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第88條的規定,對於食品

  安全事故發生後相關單位,特別是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做的各項工作,都有明確的規定。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事故後沒有對事故及時進行處置、不進行相關的報告行為,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4***關於進出口食品的違法責任。進出口食品對我國和對國外民眾的生命健康都至關重要,食品安全法第89條規定,出現以下三種情形: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新增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經過安全性評估;出口商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出口食品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5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此外,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5***食品運輸的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1條的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2.懲罰性賠償制度。因違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般性的賠償責任。根據該法第96條的規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進行生產或者銷售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3.承擔責任的順序。食品安全法第97條規定,責任人若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規定使得行政執法部門對食品安全責任人給予處罰時,必須考慮受害人的民事賠償需求,而不能以罰為先,以罰為主。

  4.有期限的禁止從業。關於有期限的禁止從業,主要針對兩方面的主體:其一是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人員;其二是食品檢驗機構人員。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而對於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食品安全法第三人責任

  此處的第三人是指食品安全法中除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外的其他相關組織或個人,違反該法的規定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三類:

  其一是食品交易場所的提供者;

  其二是檢驗機構;

  其三是薦證人。

  1.食品交易場所的提供者。食品交易場所的提供者主要是指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他們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交易場所的提供者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2000元以上5萬競以下***;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此外,如果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交易場所的提供者要承擔連帶責任。

  2.檢驗機構。食品檢驗機構,包括食品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承擔著對食品檢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大責任,受到消費者的充分信賴。一旦他們違法,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將是巨大的。因此,食品安全法第93條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依法對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此外,食品檢驗人員在特定條件下還應當承擔有期限的禁止從業限制。

  3.薦證人。薦證人是指公開對食品質量和安全給予推薦、證明、保證的人。現實生活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其他社會團體或者組織、個人***包括各類名人***,都曾經以各種各樣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保薦食品。為淨化商品推介活動,規範食品廣告秩序,遏制虛假廣告,食品安全法對這些機構、團體和個人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和嚴格的責任。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如果違反規定,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食品安全法行政責任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責任。

  作為食品監管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政府部門,其應當積極履行相關職責,對食品安全的保障起到積極作用,而一旦政府部門違反了法律規定,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2.行政首長的責任。

  食品安全法的另一創新,在於開創了各級行政首長的引咎辭職制度。該法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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