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食品安全風險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的風險又有多少呢?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食品安全風險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1.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物件。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2.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機構。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國實施以衛生行政部門為主、其他相關部門協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制,即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資訊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資訊核實後,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是指對食品及食品新增劑的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檢測評定,以揭示或者預示其對人致損風險,為國家制定或者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及採取有關食品安全措施提供依據的法律制度。

  1.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對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資訊和資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並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修訂。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資訊,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予以公佈。

  2.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作用。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並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修訂。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資訊,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予以公佈。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食品安全標準的效力。

  食品安全標準,是指國家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而制定的食品的生產經營者、食品新增劑的生產經營者以及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強制執行的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可以分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制定的,並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參照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的規定組織制定的,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效力高於地方標準的效力。地方標準的內容,不得與國家標準相牴觸,但是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在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制定作為本企業使用的食品安全標準,該標準必須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備案,且只適用於該企業內部,對他人不具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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