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品牌商標名稱要求
註冊品牌商標,在名稱上有什麼要求嗎?如何辦理商標的註冊呢?一起來看看小編為你帶來的“品牌商標的名稱要求”,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品牌命名的要求是什麼
***一***品牌名的親和力要濃
那麼是不是隻要品牌名有了較好的傳播力,品牌就能很好的傳播出去呢?同樣是國際知名香皂品牌,同樣有傳播力很強的品牌名,舒膚佳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與力士就顯現出了截然不同的差異;同樣是治療更年期綜合症,太太靜心口服液卻異軍突起、後來者居上,贏得了更多的市場分額。這是為什麼呢?
其實,除了品牌名的傳播力因素之外,這裡面還有一個品牌名親和力的問題。品牌名的親和力取決於品牌名稱用詞的風格、特徵、傾向等因素。力士這個品牌名雖然傳播力強,但在親和力上卻遠不如舒膚佳來得直接。力士給人的感覺生硬、男性化,但我們知道,一般情況下,在家庭中採購香皂的大多數是家庭主婦,因此力士這一名稱和目標消費者的喜好顯然是格格不入的。而舒膚佳則不同,這一名詞首先給人的感覺是傾向於中性化的用語,它不但更廣泛的貼合了目標消費者的偏好,而且,通過強調“舒”和“佳”兩大焦點,給人以使用後會全身舒爽的聯想,因此其親和力更強。所以,在給品牌命名時,不但要注意品牌名的傳播力因素,而且同時也要注意把握品牌名的親和力因素,只有這樣才能使品牌的傳播達到最佳效果。
***二***品牌名的保護性要好
一直以來,我們的市場中都不乏處心積慮的市場追隨者,“螳螂捕蟬,黃雀在後”就是所謂追隨者的競爭策略。他們有著敏銳的商業嗅覺,時時都在打探著鑽營的機會,而企業不注意保護自己的品牌名恰恰就給他們提供了這樣的機會。因此,在給品牌命名時,企業有必要考慮品牌名的保護性,最好採用註冊商品名來給產品命名。腦白金、泰諾、曲美這些成功的品牌都是以註冊商品名來給產品命名的,而消炎藥利君沙不但用註冊商品名給產品命名,而且為了防止相似品牌的出現,還進行了與註冊商品名的近似註冊,以全面保護品牌不受侵犯。所以,給品牌命名不能只講傳播力、親和力,能否不被仿效、侵犯也是品牌命名重中之重的問題。
怎麼註冊品牌商標
***一***、檢索:
1、國內申請人向本公司代理人員提供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待查新檢索;
2、填寫表格交納檢索費用:
3、檢索***10天***結果不具法律效力***近3-6個月的新申請無法查出***,經初步篩選申請人自行決定申請與否。
***二***、申請註冊:
申請註冊商標時,需提供下列檔案:
1、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企業或單位提供***,或身份證影印件***個人申請時提供***;
2、申請商標圖樣一式10份***彩色11份******長和寬應當不大於十釐米、不小於五釐米***;小圖樣1份***約2 ×4釐米大小***;
3、與本公司簽定委託合同,交納申請註冊費用***官費及代理費***;
4、在《商標代理委託書》上委託人一欄中蓋章,不必填寫;
5、需要註冊的商品或服務清單,須照抄商標國際分類表中的標準用語。
申請品牌商標註冊注意什麼
***一***、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商標法第八條1-9***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紅十字”、“紅新月”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註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註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三***、註冊商標的保護期限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四***、依照商標法規定,申請人用藥品商標註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證明檔案;
***五***、申請捲菸、雪茄煙和有包裝菸絲商標註冊,應當附送國家菸草主管機關批准生產的證明檔案;
***六***、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應當附送國家有關主管機關部門的批准證明檔案。
商標被惡意搶注應如何應對
1、當被搶注商標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當被強注的商標核准註冊時,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撤銷被強注的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一個公司可以註冊幾個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