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務的經營範圍
中介服務機構是指介於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依法取得資格專門從事為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組織。如今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一***會計、評估類
:含各類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或信用評估等。
***二***工商、稅務代理諮詢類
含工商代理、工商諮詢、稅務代理、稅務諮詢等。
***三***專利、商標代理類
含專利代理、商標代理和智慧財產權代理等。
***四***職業、婚姻介紹類
含人事代理服務、職業介紹服務、就業指導培訓服務、獵頭公司、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勞務輸出、婚介服務等。
***五***商貿資訊諮詢類
含商務代理、商務諮詢、商貿交易中介服務、提供商務資訊服務、運輸代理、客運票務代理、物流、倉儲、電子商務、速遞服務等。
***六***房地產中介服務類
含房地產營銷策劃、交易資訊、諮詢服務,房地產經紀,房地產銷售代理,房地產資質評估、估價中介服務等。
***七***金融、保險、證券中介服務類
:含保險代理、諮詢服務,保險公估,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上市公司保薦服務,期貨,非銀行類金融諮詢中介服務等。
***八***企業管理、工程管理服務類
含企業管理諮詢、策劃、形象設計、診斷等服務,建築設計諮詢,工程監理,工程質量管理中介服務等。
***九***科技中介服務類
:含質量、計量檢測及認證服務,科技諮詢公司,技術交易中介服務等。
***十***文化、教育、體育中介服務類
含文化經紀,文化傳播,演出公司,禮儀公司,教育諮詢服務,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民間教育質量監督服務,高等教育諮詢、評估服務、體育經紀等。
***十一***廣告業
含廣告諮詢、策劃、設計、傳播等。
***十二***法律、公證服務類
含司法鑑定機構,仲裁機構,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層法律服務所等。
***十三***社會團體
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
***十四***其他中介服務類
:含以上未包括的各種中介服務,如典當、拍賣、旅行社、物業管理、擔保、會展服務、產權交易中介、出入境中介等。
其中,以上分類的第***一***到第***十一***類和第***十四***類屬於盈利性中介服務類,第***十二***類和第***十三***類***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及律師事務所除外***屬於非盈利性中介服務類。
中介服務的經營作用
中介服務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擴大內陸開放、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縮小“三個差距”的有效手段。大力發展中介服務業,對於促進經濟增長、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社會管理創新、支援創業帶動就業具有重要作用。
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對轉變政府職能、完善市場體系、調整產業結構,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
一是活躍了地方經濟。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從事投資專案推介、投資方向調查等活動,為企業投資起到了牽線搭橋的作用。房屋中介、汽車中介、商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式上帶動了本行業市場的發展。
二是推動了企業發展。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從事廣告、市場營銷策劃等,進一步豐富了企業的競爭手段,為經營企業的發展,創造了更為廣泛的選擇服務空間,贏得了發展時間、豐富了發展思路,降低了經營成本。
三是帶動了第三產業。由於中介服務機構主要靠向服務物件提供各類服務獲取經營利潤,具有經營成本投入少,風險係數低,經營機制靈活等特點,吸引越來越多的有經營頭腦的有識之士涉足這一行業,並表現出長足的發展後勁。
四是方便了群眾生活。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從事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房屋出售及租賃推介、婚姻介紹、生活諮詢、心理諮詢、職業介紹、留學中介、招商引資等業務,直接讓大多數的百姓從中受益,極大地方便了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中介服務的經營合同
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一方為促成他方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委託等中介業務,他方為此支付佣金的協議。辦理中介業務的一方為中介人***經紀人***,另一方為委託人。
中介服務合同法律特徵
中介服務合同是中介活動進行的基礎,是商品經濟社會中民事主體委託他人為自己進行經濟交往和各種民事活動,以滿足生產經營和日常生活需要的法律手段。因此,它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內容也多種多樣。概括起來,中介服務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中介服務合同是提供服務的合同
中介人向委託人提供的不是物,也不是某項工作成果,而是服務行為本身。因此,中介合同的標的不是物,而是體現一定物質利益的行為,包括居間、行紀、代理行為等。
中介服務合同涵義廣泛,形式多樣
中介合同實質上是傳統民法上居間合同、行紀合同、委託合同的總稱,因此,其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單純的居間、行紀或委託合同,也可以是三者的結合。中介人與委託人應根據自己提供或需要的服務性質來決定簽訂何種中介合同,以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涉及中介人與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
這一特徵是由訂立中介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中介人與委託人訂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中介人的勞動,促使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中介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或是周旋於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為其提供訂約機會,充當訂約媒介,或是以委託人的名義代其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或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辦理購銷、寄售等動產買賣或其他交易事項。總之,中介合同往往會涉及到合同主體以外的第三人。
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中介人為委託人提供中介服務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收取佣金,所以中介服務合同多為有償合同,但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因此,中介服務合同既***,也可以無償。但是法律鼓勵無償地助人濟困的高尚道德。
中介服務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中介服務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時起即成立,無須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為的完成為要件;訂立合同也無須遵循固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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