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介紹
我國自2005年開始開展較為規範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在信貸資產出售、證券產品發行和流通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進展。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項重大金融創新,是世界金融業務的發展趨勢之一。多年來,金融領域的專家們對於這一金融創新給出了諸多的定義,如 :“它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並以證券的形式出售”, “它指的是貸款經組合後被重新打包成證券並出售給投資者。與整筆或部分貸款出售相似的是,證券化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來源並可能將資產從貸款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剔除。與整筆或部分貸款出售不同的是,證券化經常用於很難直接出售的小型貸款的出售,“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
從上述觀點中,我們可以得出資產證券化的幾個特徵:***1***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帳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2***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的過程,將貸款、應收帳款重組組合、打包並以證券的形式出售;***3***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和將資產移出表外的目的;***4***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這裡,我們對資產證券化給出一個較為簡單的基於過程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並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原理
金融機構將大量規模很小的抵押貸款聚整合一個組合,劃分為若干標準化的金額,並將對這些利息和本金的要求當作證券銷售給第三方。這就使原本不流通的資產變成可流通性的證券。
例如:某銀行甲貸出許多住房貸款,經過組合,甲向公眾賣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甲賣出證券,從公眾那裡收回了貸款***,到期,購買證券的公眾***投資者***得到甲從借款方得到轉交的本和息;甲銀行由於為借款方和投資方服務,得到服務費用。
在美國,有的抵押貸款證券向購買者提供所有權;有的抵押貸款證券向購買者提供債權。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一般是由發起人將信貸資產轉移給一個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 ***,再由該特殊目的實體發行資產支援證券。根據SPV構成的不同形式,可分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簡稱SPC ***、
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簡稱SPT ***,以及基金或理財計劃等型別。根據我國的法律和政策情況,採用信託模式是目前國內信貸資產證券化較為可行的模式。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目標是通過一定的法律結構安排將信貸資產轉化為可交易的證券,確定證券化各參與方的法律地位、風險和權益。就開行而言,要實現以下三個方面的目標:
1、法律要求。實現有限追索,即ABS投資者的追索權僅限於被證券化的資產及該資產相關的權益,而與發起人***開行***和發行人***信託公司***無關;實現風險隔離,即被證券化的資產與發起人***開行***和發行人***信託公司***的其他資產的風險相隔離。
2、會計要求。實現表外證券化,符合國際會計準則IAS39R關於資產終止確認的標準,即滿足風險、收益和控制權的實質轉移,從而將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移出發起人***開行***的資產負債表外。
3、市場要求。實現ABS的公募發行與流通,符合有關證券公開發行與上市的法規和監管要求,切合市場需求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上述目標,我們提出了交易結構設計的基本思路,如下圖所示:
該交易結構的核心是利用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法律特徵,開行將信貸資產設立他益信託,通過信託公司發行代表受益權份額的ABS指定信託財產的受益人,從而在法律上實現風險隔離和有限追索,並且符合國際會計準則IAS39R關於資產終止確認的標準,實現表外證券化。具體的交易關係如下圖所示: 信貸資產證券化
在初始階段,我們從存量的信貸資產入手,選擇證券化的資產池。今後還可以考慮增量信貸資產與證券化的結合,即從證券化的目標出發,來評審發放新增貸款,構建增量資產池。在發放之日同時實現證券化的操作。這樣,就能實現客戶與市場的直接對接,不佔用銀行的信貸額度,解決存量資源對於不同管理資產渠道的供給矛盾,迅速做大表外管理資產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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