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30日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強制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一定權利的行政處罰方法。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希望大家喜歡!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規定了三種處罰:

  1、警告。指公安機關責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改正錯誤,保證不再重犯。警告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輕的處罰,主要針對初犯、偶犯、違法情節輕微認錯態度較好的人。應該注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警告不同於行政處分中的警告和民事強制措施的訓誡。

  2、***。公安機關勒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以懲戒其違法行為。***數額一般在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是對於***、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嫖宿暗娼的,處15日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共處5000元以下***;對違反規定種植******原植物的,除剷除其所種***原植物外,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對非法運輸、買賣、使用***殼的,除處以收繳、拘留外,可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對賭博提供條件的,製作、複製、傳播淫穢物品的,除處15日以下拘留外,可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

  3、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較重處罰。這主要是針對情節較嚴重或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治安拘留在性質上不同於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治安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將此原則設定在條文中,是一種遺憾。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佈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準;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治安管理處罰適用類別

  ***一***警告;

  ***二******;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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