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關於辭退孕婦的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辭退的分類

  ***一***預告性辭退

  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過失性辭退

  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辭退孕婦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到期,單位不得終止合同,而是應當續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單位單方面辭退處於孕期的你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你賠償金,按照你滿三年不滿三年半的工齡支付你3.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7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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