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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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勞動合同約定的日病假工資≥廣州市最低工資÷21.75×80%
例如:勞動合同約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工資的70%計發,則應滿足:月工資×70%÷21.75≥57.01***1550×80%÷21.75***。否則將以最低工資的80%來支付,即57.01元。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關於對“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規定的理解為:
1、該條規定的是病假期間的工資底線。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高於這個工資底線的病假工資。
2、在計算病假工資時,應按勞動者實際請病假的天數來計算病假工資。而不能不管病假天數,在只要有病假時,這個月的工資就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來支付。
3、2013年廣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550元。並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所以職工的日工資為:月工資÷21.75;日最低工資標準為:1550÷21.75=71.26元。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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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假的日病假工資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確定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根據工作年限確定病假工資係數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三、確定發放病假工資還是疾病救濟費。
根據上述病假工資基數及係數,以及病假天數,可以確定相應病假工資。但是如果連續病假天數超過六個月以上,那麼用人單位將不再發放病假工資,而開始發放疾病救濟費,標準為: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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