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種金融債券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4日

  ?對特種金融債券的知識進行了解之後,下面小編來告訴大家發行特種金融債券是什麼?

  特種金融債券的概念

  特種金融債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機構發行的,所籌集的資金專門用於償還不規範證券回購債務的有價證券。國債回購業務開展後,少數金融機構和交易場所在實際執行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買空賣空國債,利率過高,期限過長,資金用途也不合理,擾亂了貨幣市場秩序。使大量已經到期的國債回購合同不能按期履約還款,出現了嚴重的資金拖欠,拖欠金額達數百億元。

  對此,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予以高度重視,為此,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於1995年8月8日聯合下發了《關於重申對進一步規範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務院還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的請示》,根據《請示》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成立了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辦公室,指導、協調各地區。

  各部門的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並先後採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清欠措施。作為清償的一項措施,國務院在國發[1996]20號文《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請示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於將回購資金用於長期投資,短期內無法收回,還債確有困難的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適當發行一定數量的金融債券,用於償還債務。”中國人民銀行在銀髮[1996]244號《關於轉發***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請示的通知***的通知》中對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機構、期限、利率等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特種金融債券的特點

  在設計特種金融債券時,中央銀行採取了一系列防範風險的措施,規定:

  1、發債機構僅限於將回購資金用於長期投資,短期內無法收回的金融機構;

  2、發行物件僅限於機構,不得向個人發售;

  3、發債資金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優先用於清償場內證券回購債務;

  4、要求採用記帳式發行方式,以防超冒發行和假券風險;

  5、發行完畢後,發債機構和持券人必須到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的託管手續,且發債機構必須以自有資產或擔保人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以擔保債券本息的兌付,發債機構必須將資產抵***質***押手續都辦妥後,才能進行債券的交易,中央結算公司可以根據抵***質***押資產的價值及狀況變化要求發債機構對其抵***質***押資產進行調節;

  6、特種金融債券用於回購時,回購融資額不得超過回購債券面值總額;

  7、特種金融債券的交易只能在事先已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了結算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進行,銀行只能賣出債券或只能從事正回購交易,非金融機構只能委託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指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債券交易,個人不得參與債券交易;

  8、特種金融債券的交易原則上採取“錢券對付”的方式進行;

  9、發債機構必須在中央結算公司選定的商業銀行設立償債基金專戶,按距債券到期日的遠近交納不同比例的償債基金;

  10、發債機構必須定期公佈其財務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向投資人充分披露資訊。以上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範特種金融債券的交易及兌付風險。與以前不規範的證券回購相比,主管機關在特種金融債券的發行及交易方面所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都要嚴厲得多。這些措施的採取,不僅適用於特種金融債券,而且對於其他券種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發行與交易,都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特種金融債券的交易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特種金融債券回購,其交易結算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統一辦理。

  持有特種金融債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進入回購市場,要先將其持有的特種金融債券交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託管,開立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帳戶。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要向對方出具“特種金融債券託管證明”。

  持有特種金融債券的非金融機構可委託金融機構將其持有的特種金融債券用於回購。

  全國統一的特種金融債券回購市場採用詢價談判、逐筆成交的方式進行。即交易雙方經過協商,簽訂統一格式的“特種金融債券回購協議”,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特種金融債券及資金的結算手續。

  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要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批文;

  ***二***《金融機構法人營業執照》;

  ***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

  ***四***發債機構或擔保單位的資產抵押證明。資產抵押證明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認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用於抵押的資產不得小於所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金額。發債機構要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資產抵押合同,規定所抵押的資產只能用於防範特種金融債券到期兌付風險,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等手續。

  非發債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參與特種金融債券回購的,須提供以上***二***、***三***項資料。

  特種金融債券回購期限分為五檔:7天,20天,30天,60天,90天。

  申請發行特種金融債券,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以下材料:

  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申請***地方性公司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申請由分行轉報總行***;

  經交易場所確認的證券回購債務餘額;

  公司董事會同意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決議;

  特種金融債券發行章程;

  公司長期資產產權證明材料;

  公司近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擔保協議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出具的發債機構資產抵***質***押手續已辦妥的證明;

  擔保人近一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企業法人代表簽署的清償回購債務承諾書;

  公司證券回購債務清償計劃;

  公司及擔保人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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