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之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集體合同的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集體合同的概念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是協調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權益、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關係體現在:
1.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的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勞動合同法第55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即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以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反之,用人單位則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即在用人單位因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不明時,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3.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有集體合同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11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集體合同的訂立
集體合同的訂立,是指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單位之間,為規定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的權利義務而依法就集體合同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確立集體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為。
在我國,集體合同主要是由代表勞動者的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按如下程式訂立:
***1***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雙方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2***通過草案。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3***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的生效與勞動合同的生效不同,法律對集體合同的生效規定了特殊程式: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1.因集體協商發生爭議的處理。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提出協調處理的書面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視情況協調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結束。期滿未結束的,可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2.因履行集體合同而發生爭議的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協商、仲裁和訴訟解決。勞動法第84條第2款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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