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軍人婚姻的相關規定
軍人,在我國是受到保護的物件,而軍婚,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那麼,在法制常識裡,對軍人婚姻都有哪些規定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軍人結婚的規定
第一,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第二,選擇婚姻登記機關。民政部公佈了《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第九條規定:“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登出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因此,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記機關中選擇一個辦理結婚登記
第三,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和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軍人結婚的條件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5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包括三層意思:一是必須是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二是必須是本人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願。如果本人不同意,父母、親友等其他人不得違反本人的意願,代為做主強迫他人結婚。三是必須是完全自願,而不是有條件的勉強同意。法律規定結婚時,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有他人干涉,說明婚姻自主權不可侵犯。當然,第三人出於對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按法律和道德要求,可以提出建議,但該建議是否被採納,則應由當事人決定,任何形式的強迫、包辦,都是對當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違背法律的行為。
第二,根據婚姻法第6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這種法律明確規定的結婚最低年齡,稱為法定年齡。必須明確的是,法定年齡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而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結婚的最佳年齡。同時,婚姻法在這一條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這是一種提倡性的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晚婚晚育不僅對國家有利,對公民個人也是有益的。軍人應當自覺響應國家號召,實行晚婚晚育。
第三,根據婚姻法第7條的規定,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不能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例如精神病、性病等。
反對繼續對軍婚給予特殊保護的觀點
1.對軍婚給予特殊保護與基本法理相悖。
2.保護軍婚的規定把一部分婦女離婚自由的權利剝奪了,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沒有離婚自由,勢必使許多人在擇偶時敬而遠之,反而加劇了軍人擇偶難。
3.在和平環境裡,軍人僅是一種職業,不能因為職業不同而讓一方控制另一方的婚姻自由。
4.部隊中男性軍人佔大多數,保護軍婚主要是保護男軍人的婚姻,保護軍婚實際上導致了男女地位人為的不平等,違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則。
5.保護軍婚不符合國際慣例。
6.作為公法的刑法已經規定了對軍婚的特殊保護且量刑幅度較重,婚姻法作為涉及個人感情的私法沒有必要再加強對軍婚的保護。
允許提起離婚訴訟的主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