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怎麼轉移社會保險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7日

  離職後人事關係發生變化,同時社會保險公司也不會為你繳納,為了我們的社會保險,我們應該怎樣辦理社會保險的轉移,下面小編整理了有關轉移社會保險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社會保險轉移的流程

  1、參保人員跨區域流動前,辦理暫停繳費手續後,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或登入成都市人社局入口網站,在“社保電子證明查詢列印”板塊中開具繳費憑證,並按規定提供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2、社保機構稽核相關材料,符合條件的,為轉出申請人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3、參保人員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及相關材料到新就業地社保機構申請轉入。

  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收到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的《轉移接續聯絡函》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轉出手續,劃轉基金,並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資訊表》寄至接受地社保經辦機構。個體參保由代辦人辦理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以及雙方簽字委託書。

  社會保險轉移的材料

  個人:交身份證影印件到現參保單位

  現參保單位:執該員工身份證影印件到當地社保領取社保中心銀行帳號開戶行等資訊

  ***有的是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聯絡函,有的是蓋個帳號資訊戳,有的是介紹信,反正就是說明其銀行帳號資訊,讓社保往這個帳號寄錢。注意:一般來說,需加蓋社保公章***

  個人:把當地社保帳號資訊交到在原參保單位

  原參保單位:執當地社保帳號資訊到當地社保辦理轉出手續

  所需材料:社保減少表、當地社保帳號資訊***有的是聯絡函、介紹信等其他形式***、有的還需要本人寫的轉往外地的申請。

  當地社保會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匯寄到當地社保,並給一份養老保險轉移單***或叫情況證明,上面記錄有參保年限、繳費基數、匯寄個人賬戶部分金額等資訊***。有的還有基金轉出確認函等材料。

  原參保單位辦結後,將養老保險轉移單***或叫情況證明***、基金轉出確認函等其他材料交給本人。

  個人:將養老保險轉移單***或叫情況證明***、基金轉出確認函等其他材料交現參保單位

  現參保單位:執養老保險轉移單***或叫情況證明***、基金轉出確認函等其他材料到當地社保財務查詢是否到帳,如到帳,請財務在轉移單上加蓋公章確認到帳;

  然後填寫《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轉移單***轉移單補填用***》***表二十二-2******3份***,需本人簽字***,並執保險轉移單或繳費明細情況,到當地社保辦理補填。

  社會保險轉移困難重重的原因

  一、制度設計的複雜性容易造成制度碰撞。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制度設計上本身就很複雜,既要考慮理想的制度設計願景,又必須正視嚴重的碎片化現狀;

  既要平衡轉入地與轉出地的基金收支,又要保證不同身份不同戶籍人員之間的公平,難度可想而知,執行實施中很容易發生制度碰撞。

  社保制度碰撞第一個方面的集中反映就是地域差異:我國各省、市、區、縣的社會保險條塊分割嚴重,各地政策存在一定的差異;等到社保跨統籌區轉移時,這些問題就暴露出來了。

  社保制度碰撞另外一個方面的集中反映是制度盲區:社保制度發展過程中,本身也試點和探索了一些制度,這些制度之間如何銜接也是一個大問題。

  例如,外來從業人員、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各地一度實行過雙低政策即低基數繳費,低待遇享受,優先保障工傷和大病風險,如北京允許農民工先上工傷、大病醫療兩險,暫不納入養老保險體系。

  現在城鄉統籌、全國轉移的大背景下,那些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一致的特殊階段的靈活制度能否轉移、如何銜接以及有否救濟途徑都成了擺在眼前的疑難問題。

  二、社保資料資訊標準不統一阻礙轉移。

  如果簡單理解社保轉移的話,我們可以把他分為兩個層面,一個層面是資金的匯寄接收,另一個層面是資料資訊的傳遞轉移,後者尤為關鍵。

  實現資料資訊傳遞轉移的一個基礎條件是社保資料資訊標準的統一,而目前這個基礎條件還不夠充分。我國各地社會保險業務操作並不統一,所使用的軟體也多為當地開發,體系不盡一致,系統版本繁多,各地區間資料標準並不統一。

  即便是人保部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資訊表的統一格式,如果不對其中底層的記賬方式、計息方法等統一規範的話,結果仍然會由於資料標準不相容而導致資金匯寄到賬而賬務無法補填錄入轉入地系統的尷尬現象。

  技術手段不難解決,難的是資訊傳遞內容的規範和統一。湖北省養老保險局核定處處長餘曉明這句話說的正是這個問題。

  如果接收到的表格五花八門,不但耗費溝通成本、降低效率,而且還會造成錯誤甚至阻礙轉移。社保資料資訊標準不統一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三、部分轉移機制調動轉入地積極性有限。

  社保轉移新政的具體轉移辦法中,統籌基金按12%而不是全部繳費的資金轉移是針對現實情況的一個平衡。相較之前的單位繳費部分完全不轉移的辦法來說,考慮了接收地利益,但是仍然較難調動接收地的積極性。

  轉出地和轉入地作為兩個獨立的主體,如果沒有其他配套手段來調整的話,單純從利益上考慮很容易出現轉出容易轉入難的困境。

  事實上,在今年社保轉移新政之前,很多地方普遍對轉入設限,譬如附加戶籍條件,只受理在本地長期工作或居住、有本地戶口的參保人員等。

  今年的社保轉移新政要想真正實現全國自由轉移,必須打破這些藩籬,防止地方保護抬頭。但僅憑12%的機制,吸引力還是有限。

  四、一般民眾對社保經辦流程不熟悉。

  年初人社部副部長鬍曉義談到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辦理流程有四個環節:一、發憑證;二、撥電話;三、辦手續;四、轉資金。這個流程設計相較以前的轉移辦法來說已經大為簡化,但是對於一般民眾來說,仍然會覺得困難。因為一方面他們對社保經辦機構還相當陌生,另一方面社保辦事難事各地普遍的一個難題。

  社保經辦機構大部分業務只針對單位經辦人員,所以普通民眾對社保經辦機構是較為陌生的,只有那些在職介或人才按個人靈活就業等繳納社保的人才會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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