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規定辭職有哪些程式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新勞動法規定辭職程式有哪些呢,下面由小編為介紹新勞動法規定辭職程式的一些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新勞動法規定辭職程式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 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 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 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 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 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新勞動法辭職補償的規定

  沒有新勞動法辭職補償的規定,只有在《勞動合同法》中有關於辭職補償的規定。像你這樣的情況,自己提出離職的話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具體的補償條件可以參考一下下面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7條規定的是勞動者主動解除合同的情況,46條規定的是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但46條內並未規定37條的情況需給經濟補償,可見主動辭職無經濟補償

  辭職補償金的相關知識:

  1、主動辭職可以,但理由很重要,如果完全是個人原因是拿不到補償金的,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提出辭職理由,即合法又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2、你所說的“低保工資”實際上就是失業保險金,領取的前提條件是在職時必須按國家規定建立並交納失業保險費滿年,如果沒有是領不到的,但這是單位的責任,可以要求單位補充建立並交納相關費用。

  3、如果單位沒有建立失業保險等國家法定的社保,屬違法行為,本身就是最好的辭職理由,與上述第一點具有同等效力。

  4、索取經濟補償金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是不同的概念,政策依據也不同,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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