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裁判員紅黃牌使用規則介紹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足球比賽裁判員的基本裝備有紅牌和黃牌,那麼你知道紅黃牌的使用規則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足球裁判員紅黃牌使用規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足球紅黃牌使用規則

  裁判員使用紅、黃牌是嚴格執行規則和整頓比賽紀律,制止非體育道德行為、嚴重犯規和暴力行為,引導比賽正常進行的一種教育手段,它符合規則的精神實質。

  使用紅、黃牌,首先需要搞清兩個基本問題:

  第一,是否該出牌。

  第二,該出什麼牌。

  在實踐中要想提高使用紅、黃牌的準確性,應注重以下四個要素:一是自信心強,這種信心和魄力來源於裁判員穩定的心理狀態、準確的觀察和判斷,以及理解、運用規則的良好能力。二是有根有據,即判罰的依據是運動員違反規則規定的行為。三是掌握時機,即判罰的時機應選擇在防止事態擴大與惡化的時刻,能起明顯教育效果。四是合乎情理,即善於區別對待,針對不同情況,不同性質的犯規,作出合情合理的判罰。

  一使用紅、黃牌的一般方法與要求 1.紅、黃牌的規格要求是清晰可見,使用方便。通常由薄型塑料卡製成,顏色以鮮紅和桔黃為宜,規格一般為8×llcm。

  2.裁判員要根據自己習慣將紅、黃牌分別置於夾子的兩邊袋內或裁判服的兩個口袋中,避免執行中出現漏帶或出示錯誤的被動局面。

  3.為維護裁判員的尊嚴和教育隊員,出牌時,根據當時情況,可採用令隊員走過來或自己主動向前的方法。裁判員與運動員之間距離保持在2m左右為宜。特殊的情況下,裁判員應避開人群,令被罰的隊員單獨過來後再予以教育與處罰,讓其他人看清處罰誰,也防止隊員不滿而造成的圍哄拉扯裁判員的現象。

  4.凡對運動員出示紅、黃牌,儘可能不讓他預先發現你的意圖。如有教育語言,必須中肯簡短。凡出示紅、黃牌後,裁判員無須與處罰物件對話,應儘快恢復比賽。

  5.出示紅、黃牌嚴格沿用國際足聯統一規定的手勢,裁判員不應採用摸口袋假裝出示的做法嚇唬運動員。

  6.在同一場比賽中,同一名隊員被第2次警告時,裁判員應先出示黃牌,緊接著再出示紅牌,以示該隊員系第二次警告而被罰出場。

  7.出牌後裁判員應及時記錄被罰隊員的號碼、事實和犯規的時間,以利賽後向主辦機構作出書面報告。出牌與記錄,所用時間切忌過長。只有在出示紅黃牌及記錄完畢後,才可以訊號指示恢復比賽。

  8.出示紅、黃牌的過程中,儘量將球控制在身邊,防止隊員擅自發球。一旦發現違犯上述規定的情況,裁判員應及時制止,如將球射入球門,則無效。

  9.當罰令隊員出場時,裁判員應待被罰出場的隊員離場後,再以訊號指示恢復比賽。不準被罰出場的隊員坐在替補席上。

  二特殊情況使用紅、黃牌的注意事項 1.出示紅、黃牌的時間範圍。自裁判員進入比賽場地時起即有行使規則賦予的權力,直至比賽結束。

  2.出示牌的物件是上場隊員及列入替補名單中的替補隊員。如果球隊的教練員、領隊、醫生及其他非比賽人員凡有不正當行為或其他惡劣行為時,可對其進行口頭警告或責令出場。

  3.裁判員沒有發現隊員犯規,但經助理裁判員以訊號指示,並經核實後,根據規則與犯規事實,裁判員仍可對犯規隊員予以警告或罰令出場。

  4.踢任意球時,守方隊員至少距離9.15m,包括前後左右。凡經提醒後仍堅持不退出或在球踢動前提早侵入9.15m範圍內者,裁判員應對其警告。一旦出現幾名隊員同時犯上述規定時,裁判員應對領頭者予以警告,但不能同時對幾名隊員實行“集體”警告。

  5.裁判員判罰犯規後,隊員故意將球踢向遠處;進球后隊員脫衣服、拔角旗均屬於不正當行為,應予警告。

  6.裁判員罰某隊員出場,該隊員拒絕離場時,裁判員應指令該隊隊長負起管理本隊的責任,否則從裁判員宣佈時起,中斷比賽超過5 min,即作罷踢論處。

  7.比賽成死球時,隊員犯規或犯有不正當及惡劣行為,裁判員在予以警告或罰出場後,恢復比賽的方法不變。

  8.比賽進行中,隊員在場外犯規或犯有不正當及惡劣行為,裁判員因此而暫停比賽,在對該隊員予以警告或罰出場後,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恢復比賽。若隊員故意離場,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9.比賽中不存在合法的第12名隊員。凡替補隊員擅自入場,或者還犯有其他惡劣行為,裁判員因此而暫停比賽,只能作紀律處分,即予以警告或罰出場,不能作技術處分,即不能由對方踢任意球或罰球點球恢復比賽。

  10.在裁判員同意換隊員後,一旦完成替補程式,替補隊員進入場地,就不再是替補隊員。此時該隊員嚴重犯規,裁判員將其罰令出場,就不準其他替補隊員替補,也不準剛替補下場的隊員重新參加比賽。

  出示紅、黃牌後的裁判員書面報告是紀律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對犯現行為及其後果作出處理的基本檔案。因此報告書一定要及時真實可靠,簡明扼要。

  運用有利條款注意事項

  1所謂有利條件是指被犯規隊存在明顯的進攻機會或得分機會,具體表現為當控球隊員被犯規時,該隊員並沒有失去控球權,還能繼續比賽,或者該隊員雖然失去了控球權,但球仍然在同隊隊員控制下,還能繼續比賽,而且兩者都具有明顯的進攻機會或得分機會。

  2裁判員在運用有利條款時,還必須考慮到臨場比賽的氣氛、隊員犯規的嚴重性及其後果和不同場區幾個因素。裁判員要善於審時度勢、因勢利導。

  3規則第五章明確指出:“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在實際執法時,對“那一時刻”的掌握尺度為2~3S。時間過長,事過境遷,再予補判既不符合規則精神,也令運動員、觀眾反感,損害裁判員威信。

  4裁判員發現犯規,決定運用有利條款不予判罰時,應以規定的手勢示意,令比賽繼續進行。

  5裁判員運用有利條款並不意味著可以免除對犯規隊員的教育與處罰。只要裁判員認為有必要,可在適當的時間或死球時,對犯規隊員進行教育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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