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註冊安全工程師證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國務院取消了一些資格證書,註冊安全工程師是不是被取消了?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註冊安全工程師的有關資訊,希望大家喜歡!

  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相關事宜

  一、註冊問題

  因為證書的原因所造成註冊的不成功,企業方有權索回之前支付給持證人的訂金,拒絕支付協議商定的掛證費用。

  二、轉註與註冊

  初始證註冊新單位對企業而言註冊流程相對繁瑣,而已註冊證書的持證人對證書掛靠市場行情的把握度較高,基於這兩方面原因,初始註冊的掛靠費用一般會低於轉註冊的掛靠費用。

  三、多證合一

  持證人擁有多本證書者,需掛靠於同一單位***國家規定***,若除了欲掛靠到外單位的證書外還有其它證書掛在別處,需將以往註冊的證書辦理登出或退工後方可掛靠。

  四、不參與投標

  持證人需要掛靠本人證書時,一般證書僅用於企業升級資質或保級,不用於招投標或掛專案,不參與審圖等工作,如確實需要,則費用另算。

  五、社保另算

  除證書掛靠費用外,根據當地人事部門政策,企業有可能需要為持證人繳納社保等費用,此費用不計在證書掛靠費之內。

  六、掛證不掛章

  一般而言,持證人***尤其是全國註冊證書***只願掛證,不願掛章,證章由持證人保管。

  七、約滿退證

  為避免協議期滿後持證人證書能順利取回,一般在協議簽訂之後,用證單位應提前為持證人開好協議期滿後的退工單***即解聘證明***和職業道德證明。

  八、見證付款

  持證人與用證單位達成意向約見後,一般而言,用證單位見到證書原件後須支付訂金 給持證人,建委驗收後支付掛證費用***一般為一年的掛證費用***的剩餘款項。

  九、費用全報銷

  異地掛靠者,所產生的路費費、住宿費、誤工費等由用證單位全全報銷。

  十、註冊期簽約

  多數一級證書***如一級建造師***及設計類證書***如建築師、結構師***掛證者掛靠協議簽訂時間一般為一個註冊週期***如2年或3年***,費用分為每年支付或三年一次付清。

  註冊安全工程師需要安全資格證嗎

  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時需要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其實註冊類的工程師每種都有兩個證,一個是職業資格證,一個是註冊證,平時參加考試是考的職業資格證,考出職業資格證書後由單位進行註冊,註冊後辦法註冊證,註冊證需要定期進行培訓和延期註冊考職業資格證對學歷和工作年限都有要求

  ***一***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和下放對建造師資格制度不產生影響

  依據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我們的政治體制改革已經步入深化階段。名師、中國裝置監理協會委員李素貞副教授談到:“行政審批是行 政許可理論制度的現實管理手段之一,而行政權力來源於行政許可。後,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逐步深入,主要改革方向為簡政放權,首當其衝的就是改革行政 審批制度。”  行政審批制度的物件為行政審批專案,2003年出臺《行政許可法》之後,行政審批專案即以此可以分為行政許可審批專案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專案。行政許可審 批專案即為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調整範圍進行規制的審批專案,非依《行政許可法》的調整範圍進行歸類即為非行政許可審批專案。當然,二者在理論上還存 在其他方面的區別,在此不再贅述。

  通過此改革方案,我們可以進一步理解和預測政策走向。首先,嚴格控制行政審批事項,今後一般不新設許可。換言之,未來幾乎不會再新設其他資格考試類項 目,因此現在已經保留的建造師考試的含金量會更高。其次,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代之以政府部門內審或後置審批。對此,名師、知名律 師事務所律師蔡恆副教授談到:“從2013年起,我國就開始規範這類非行政許可的審批事項,今年開始分批取消,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到2015年基 本完成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但是,一級建造師考試則屬於國務院確定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最後,對水平類資格考試的相關管理工作,由國務院部門轉移至 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其實,這一轉變主要是針對於政府部門間的權力博弈與運作而設定的,對建造師資格制度運作本身則不會產生影響。

  2013年9月河南省政府決議提出取消二級建造師職業資格註冊作為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而在最終執行環節,仍按照行政審批事項予以公示資訊,請各位予以關注,具體見河南省工程建設資訊網關於註冊的相關資訊。

  一級建造師屬住建部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法律依據為《建築法》和《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不經法律修訂,不得取消或下放管理層級。所以,不會取消一級建造師的註冊管理 。

  二級建造師不屬於住建部的審批事項,而是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事項,在沒有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不得調整審批事項的性質。因此,不會取消二級建造師的註冊管理 ,同時也不會降低建造師的市場價值。

  ***二***部分准入類資格的取消對建造師資格制度不產生影響

  目前,我國考試亂象問題亟待進一步規制。從職業考試的體系角度來講,職業考試分為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考試。職業資格考試有區分執業資格考試和准入資 格考試。執業資格主要針對社會通用性強、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項而言,准入資格主要針對某一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事項而言。同時,職業水平考試則 與行業准入和執業准入無關。

  上個月國務院出臺關於取消部分行政審批專案的決議,涉及到行政審批專案共95項,其中,各位考生比較關注的考試類的行政許可事項分別是房地產經紀人、注 冊稅務師、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土地登記代理人、礦業權評估師、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註冊資產評估師、企業法律顧問、建築業企業專案經理、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 監督員、品牌管理師等11項。

  人社部緊隨其後,出臺最新規定。針對人社部的最新規範,名師、建設工程評標委員會專家李佳升教授談到:“取消了的准入類職業資格考試,主要是跟國家利 益、公共利益關係並不密切的,可以按程式提前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後予以取消,在確需保留的前提下可以設定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尤其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 有關部門自行設定的職業資格,予以取消,卻有必要保留的,可以經人社部批准後作為職業資格試點予以管理。”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這11項主要是涉及非國家利益、非公共利益、行業從業人員和受眾範圍較小的審批事項,不包括建造師。而建造師近年報考人數突破三百萬每年,從業人員三千萬以上,關係到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建造師的工作成果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無處不離。因此此次取消准入類資格的行政行為對建造師資格制度不會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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