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小夥伴們知道安全生產化有哪些要求嗎?想知道的話,下面就讓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歡。

  安全生產化有要求?

  一般要求

  4.1原則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4.2建立和保持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採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迴圈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並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評定和監督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本標準和有關評分細則,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後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定級進行監督管理。

  核心要求

  5.1目標

  企業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按照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安全生產指標和考核辦法。

  5.2組織機構和職責

  5.2.1組織機構

  企業應按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2.2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並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5.3安全生產投入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並建立安全費用臺賬。

  5.4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5.4.1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企業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並跟蹤、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修訂情況,及時提供給企業內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彙總。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

  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並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5.4.2規章制度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併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規範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行為。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檔案和檔案管理、隱患排查與治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裝置設施安全管理、建設專案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生產裝置設施驗收管理、生產裝置設施報廢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管理,職業健康管理、防護用品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操作規程

  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併發放到相關崗位。

  5.4.4評估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5.4.5修訂

  企業應根據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保證每個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5.4.6檔案和檔案管理

  企業應嚴格執行檔案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企業應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並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

  5.5教育培訓

  5.5.1教育培訓管理

  企業應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5.5.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的,須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5.5.3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新入廠***礦***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置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5.5.4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的教育和告知。

  5.5.5安全文化建設

  企業應通過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企業應採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價值觀,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5.6生產裝置設施

  5.6.1生產裝置設施建設

  企業建設專案的所有裝置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安全裝置設施應與建設專案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按規定對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階段進行規範管理。

  生產裝置設施變更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式,並對變更的全過程進行隱患控制。

  5.6.2裝置設施執行管理

  企業應對生產裝置設施進行規範化管理,保證其安全執行。

  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裝置設施,建立臺賬,定期檢維修。對安全裝置設施應制定檢維修計劃。

  裝置設施檢維修前應制定方案。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行為分析和控制措施。檢維修過程中應執行隱患控制措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裝置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採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後立即復原。

  5.6.3新裝置設施驗收及舊裝置拆除、報廢

  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

  企業應執行生產裝置設施到貨驗收和報廢管理制度,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生產裝置設施。

  拆除的生產裝置設施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生產裝置設施涉及到危險物品的,須制定危險物品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並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

  5.7作業安全

  5.7.1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裝置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應進行分析和控制。對動火作業、受限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企業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5.7.2作業行為管理

  企業應加強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對作業行為隱患、裝置設施使用隱患、工藝技術隱患等進行分析,採取控制措施。

  5.7.3警示標誌

  企業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按照GB2894及企業內部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裝置設施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後果及應急措施等。

  企業應在裝置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定警戒區域和警示標誌,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窪、溝、陡坡等場所設定圍欄和警示標誌。

  5.7.4相關方管理

  企業應執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

  企業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並採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業應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的相關方進行統一安全管理。

  不得將專案委託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企業和相關方的專案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5.7.5變更

  企業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機構、人員、工藝、技術、裝置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變更的實施應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式,並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

  5.8隱患排查和治理

  5.8.1隱患排查

  企業應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佈,以及企業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建設,相關方進入、撤出或改變,對事故、事件或其他資訊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的,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隱患排查前應制定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範圍,選擇合適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應依據: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設計規範、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等。

  5.8.2排查範圍與方法

  企業隱患排查的範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裝置設施和活動。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採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5.8.3隱患治理

  企業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

  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並制定應急預案。

  隱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治理完成後,應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5.8.4預測預警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預警指數系統。

  5.9重大危險源監控

  5.9.1辨識與評估

  企業應依據有關標準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與安全評估。

  5.9.2登記建檔與備案

  企業應當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並按規定備案。

  5.9.3監控與管理

  企業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5.10職業健康

  5.10.1職業健康管理

  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

  企業應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定標識牌予以告知,並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定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裝置,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於取用的地方,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

  企業應對現場急救用品、裝置和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維修,定期檢測其效能,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5.10.2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企業應採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瞭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後果。

  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按照GBZ158要求設定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5.10.3職業危害申報

  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並依法接受其監督。

  5.11應急救援

  5.11.1應急機構和隊伍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企業應建立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並組織訓練;無需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可與附近具備專業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5.11.2應急預案

  企業應按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針對重點作業崗位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應根據有關規定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並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

  應急預案應定期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5.1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5.11.4應急演練

  企業應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並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5.12.1事故報告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必要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

  5.12.2事故調查和處理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許可權,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5.13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5.13.1績效評定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製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檔案,並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後應重新進行評定。

  5.13.2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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