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國法考點之國家管轄權
國家根據自己內部的法律,自主的對的人,物和事件進行管理和處置,並排除其他國家和組織的非法干涉。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國家管轄權相關司法三國法考點知識。
國家的管轄權是國家對特定的人、物和事件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它以國家主權為根據,又是國家主權的最直接體現。
管轄權是一國主權的具體行使。一般地,各國總是在與其利益有關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張行使管轄的權利以保護自身利益。由於國家間各個層面的交往和聯絡,國家間的利益存在日益廣泛關聯和重疊。一國為保護其利益行使管轄權時,往往涉及他國的利益及他國由此主張的管轄權,因此管轄權問題成為國際法關注的重要問題。
在管轄權方面,國際法尚未形成有關管轄權的詳盡明確的法典。一般認為,國內法規定國家實際行使管轄權的形式和範圍;而根據相互尊重主權的原則,國際法設定國家管轄權的可允許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協調。在國際法研究中,一般將國家實踐中的管轄權原則或管轄權型別,從立法管轄權的角度,進行如下劃分:
1.屬地管轄權。又稱屬地優越權,是指國家對於其領土及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進行管轄的權利,除非國際法另有規定。它有兩方面的含義:
其一是以領土為物件,即國家對其領土各個部分及其資源的管轄權利;
其二是以領土為範圍,強調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內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轄權利。
屬地管轄權是現代國家行使管轄權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據,除非另有國際法規定,屬地管轄權相對於其他管轄權型別被認為具有優越權。同時,屬地管轄權的行使受國際法及國家承擔的相關國際義務的限制。如屬地管轄權不適用於領域內依法享有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或外國財產。
2.屬人管轄權。或稱國籍管轄權,是指國家對於具有其國籍的人,具有管轄的權利,無論他們是在其領土範圍內還是領土範圍外。除自然人外,國家行使屬人管轄權的物件在不同程度上還包括具有該國國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獲得國籍的特定物。
對具有國籍的人的管轄是屬人管轄的最基本和主要的方面。在屬人管轄的依據方面,通常又分主動屬人管轄和被動屬人管轄兩類:前者也稱為加害人國籍管轄,它主張由加害行為實施者的國籍國進行管轄;後者也稱為受害人國籍管轄,它是指由加害行為受害者的國籍國進行管轄。
對於通過依法註冊或登記而獲得國籍的特定物的管轄,可以從兩方面理解:
一是將此類特定物作為管轄的物件,那麼這種管轄一般適用屬人管轄權;
二是將特定物的空間作為管轄範圍,此時的管轄一般類比屬地管轄權,但性質不同。實踐中,國際法對於不同特定物的管轄權規則不盡相同。各國國內法對於屬人管轄權範圍和程度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3.保護性管轄權。保護性管轄權是指國家對於在其領土範圍以外從事嚴重侵害該國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為的外國人進行管轄的權利。
從國際實踐看,這種管轄權的行使一般基於兩個條件:
***1***外國人在領土外的行為所侵害的是該國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構成該國刑法規定之罪行或規定應處一定刑罰以上的罪行:
***2***該行為根據行為地的法律同樣構成應處刑罰的罪行。
保護性管轄權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其一是上述行為人進入該受害國境內被依法拘捕和管轄;其二是通過國家間對行為人的引渡實現受害國的管轄權。
4.普遍性管轄權。它是指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對於危害國際安全與和平及全人類利益的某些國際犯罪行為,不論行為人國籍及行為發生地,各國都有進行管轄的權利。目前,戰爭罪、破壞和平罪、違反人道罪、海盜罪等已被公認為國家普遍管轄權的物件。滅絕種族、販賣***、販賣奴隸、種族隔離、實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為也已被有關的國際條約確定為締約國合作懲治的罪行。
除相關國家間有特別協議或國內法有特殊規定以外,國家的普遍管轄權只能在本國管轄範圍內或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的區域行使。實踐中,許多國家將普遍管轄權引入到國內法中,成為國家行使管轄權的一項原則和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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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管轄範圍
一般說來,國家管轄權包括以下4個方面:
***1***領域管轄權,又稱屬地管轄權。指國家對在其所屬的領域以內的人和物或者發生的事件,除了國際法規定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以外,有權依本國法律實行管轄。
***2***國籍管轄權,又稱屬人管轄權。指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管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在實踐中,各國一般均採用犯罪人國籍原則,即:如果犯罪人是本國公民,國家就有權實行管轄。
***3***保護性管轄。國際法承認,為保護一國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國家有權對外國人在該國領域以外所犯的某種罪行實行管轄。保護性管轄適用的範圍一般為世界各國所公認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這就屬於保護性管轄。
***4***普遍性管轄。依國際法規定,對於某些特定的國際罪行,由於其普遍地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全人類的利益,所以不論犯罪行為發生於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國的國籍,各國均有權對其罪行實行管轄。例如:戰爭罪犯、海盜、販賣奴隸和***者、空中劫持犯等,均屬於國際法所公認的普遍性管轄的範圍。上述4項國家管轄權中,以領域管轄權和國籍管轄權為主,保護性管轄權和普遍性管轄權僅具有輔助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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