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的法律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是人身權,是什麼,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的內容,歡迎閱讀。

  

  一、人身權為民事主體的自然生存和社會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據

  人既具有自然屬性,也具有社會屬性。換言之,人的生存分為自然生存和社會生存兩方面,人身權制度既包含有保護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內容,也包含有保護人社會生存的名譽權、信用權等內容。在民法意義上,民事主體之所以成為完整的民事主體,是因為具備了各種人身權。法律對人身權的保護“確保我們能夠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權保護的各種利益,民事主體的地位就會受到威脅。

  每個人都被當作了人看待是人類社會進步的一個巨大成果。人本身被看做了目的,而不再是客體和手段。這一進步促進了民法人身權制度的發展,而民法人身權制度為這種進步提供了保障,並且仍在不斷促進這種進步。

  法律規定人身權制度,一方面為人身權提供具體的保護,防止他人對權利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著力於提倡對人身權的尊重、對人本身的尊重,這種尊重既有源於他人的,更有源於權利人自身的。

  二、人身權為人類社會正常有序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自身的發展離不開人類社會正常有序的發展。社會由不同的人組成,人身權為人們彼此相處劃清了邊界。自由止於權利。人類社會的發展有賴於個人自由的發展,但是,每個人的自由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這一界限就是他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同時,於任何權利一樣,人身權也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這種限制至少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來源於社會資源稀缺性的限制。社會由人組成,而人身權正是隻有在社會關係中才具有意義;同時,每個人都希望儘量多地實現自己的權利,因此,每個人都需要對自己的權利加以適當拘束。比如,每個人都希望有更多的自由,正因如此,每個人都需要有所收斂。在這個意義上,自由作為一種社會資源,本身是稀缺的。第二,來源於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的限制。道德倫理和公共 政策有時直接反映在民法的具體規定中,有時則以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的本來面目出現。比如,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身體權,但是不能在公共場所完全裸露自 己的身體。又如,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婚姻自主權,但是,不到一定年齡這種權利不能行使。各國關於結婚年齡的限制,一方面來源於人自身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正是基於各國社會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的考慮,因此各國關於結婚年齡的規定存在差異。再比如,自然人決定自己的姓名、法人決定自己的名稱時,也會受到 一定限制。第三,來源於人自身的限制。比如,人的身體會老化,人的生命會結束,權利主體對身體權、生命權的行使會受到影響。比如,自然人出生時其就享有姓 名權,但是在行使自己的姓名權、決定自己的姓名時,必須等到一定年齡。再比如,婚姻自主權需要民事主體達到一定能夠年齡才能行使,這種限制既有公共政策的 限制,更主要還是人自身生理機能的限制。

  人身權的特徵

  1、人身權是與所有權、其他物權、債權等財產權相對稱的一種權利,例如姓名權、榮譽權、創作權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

  2、人身權可表現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個方面,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本身所應有的權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稱、字號的權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榮譽權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身份權是法律保護權利主體因地位、關係或行為所發生的權利,如家庭關係中的親權、監護權、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等。

  3、人身權利與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或法人緊密相連,不可分離。除依法律規定外,人身權不能轉讓。一部著作或一件發明的創作權和榮譽權永遠屬於作者或發明者,一般不因他們的死亡而變更。親權、監護權只要不被法律剝奪或因故不能行使外,一直屬於具有親權和能行使這一權利的人。人身權受行政法、刑法保護,也受民法、勞動法、婚姻法保護,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都有保護親權的專章規定。

  不少國家對著作、發明的創作權通過民法或者行政法、勞動法等法律保護。中國1980年《婚姻法》、1978年《發明獎勵條例》和1979年《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等,對姓名權、發明權和發現等都作了保護的規定。

  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主體之外的任何人都是義務人,都負有不妨害權利主體人身權的義務。民事主體在自己的人身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可依法自行保護或請求有關機關予以保護。

  侵犯人身權的行為

  ***一***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採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懲罰措施。行政處罰法第8條將行政拘留確認為一種處罰形式。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法定職責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權利或強制其履行義務的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即可以針對財產,也可以施加於人身;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強制治療和強制戒毒、勞動教養、強制傳喚、行政扣留、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這是指行政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它的表現有兩種情形:

  ***1***無許可權。指沒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行政機關機關實施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2***超過法定期限或者條件關押。指享有限制人身自由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和條件之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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