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清算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30日

  合夥開公司因為經營不善,導致資產被清算,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合夥企業進行清算的制度和條件,一起來看看吧!

  

  市場主體多元化的存在及多種經濟形式的並存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合夥企業的存在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佈和實施,對我國個人合夥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頒佈和實施,為我國合夥企業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成熟和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立法經驗的不足,決定了合夥企業法不可能是一部成熟的法律,它尚有許多問題未能涉及並待完善。筆者在此以一管之見談談我國合夥企業的清算問題,以引起社會的關注和立法的重視。

  合夥企業清算的條件

  合夥企業的清算是指合夥企業符合合夥人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終止、解散條件或者合夥企業出現其他客觀事實狀態時,清算人依法對合夥企業的財產及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清償和分配的行為。

  從合夥企業清算的概念,不難看出合夥企業清算的條件分為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法律規定的條件及其他客觀事實狀態的出現,在合夥企業清算條件成就時,合夥企業應當進行合法清算。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再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散的其他原因。

  在上述法條裡,合夥人約定的合夥企業的解散、終止條件,為法律所規定,從此意義上看,合夥人約定的條件實際即為法定條件;法條規定的合夥企業應當解散、終止的條件,就是當事人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的具體體現,是合夥企業清算的法定情形。

  合夥企業清算的內容和種類

  合夥企業清算的內容,包括清算人依法對合夥企業的債權進行催討、對資產進行臨時管理、對未了結事務進行處理、對債務進行清償和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等幾個方面。清算人必須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對合夥企業進行合理清算:當合夥企業宣佈終止、解散時,清算人應查封、管理合夥企業現存財產和裝置***包括廠房、裝置、物資、原料、成品、半成品等***,及時清理合夥企業的債權債務並處理未了結事宜,合理分配合夥企業剩餘財產或確定合夥人承擔虧損、債務的比例。

  合夥企業清算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從合夥企業清算的組織者來看,可以分為合夥人組織的清算和合夥人之外的人或單位組織的清算。

  從合夥企業清算的條件來看,可以分為法定條件的清算和合夥人約定條件的清算。

  從合夥企業清算的方式來看,可以分為合夥人主動清算和人民法院強制清算。

  從合夥企業清算的程式來看,可分為一般清算和特別清算。按照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由合夥人或合夥人確定的第三人組織的清算,為一般清算,又稱普通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人組織的清算,為特別清算。

  合夥企業清算的程式

  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式,指合夥企業清算條件成就時,合夥企業進行清算的途徑、手段、方法。

  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式,可以分為二種清算程式,即普通清算程式和特別清算程式。合夥人或合夥人同意的第三人對合夥企業組織清算的,為普通清算,又稱為一般清算;合夥人不組織清算或無法組織清算時,由法定機構指定清算的,為特別清算,又稱強制清算。

  清算程式的發生,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開始:

  1、全體合夥人組織清算;

  2、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的合夥人組織清算;

  3、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的第三人組織清算;

  4、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組織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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