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出租權是怎樣規定的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7日

  很多作者將自己的作品出租出去,因為對作品的有出租權,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什麼書著作權中的出租權呢的內容,歡迎閱讀。

  著作權中的出租權的含義

  出租者作為作品複製件的合法購買者,按照傳統物權法理論的原理,其有權使用並出租該複製件並收取一定報酬,他人無權干涉。著作出租權似乎是對物權進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強制規定所造成。其實不然,在現有民法理論中,便能為立法提供堅實的法理後盾,賦予著作權人出租權是有深厚的理論基礎的。

  之所以賦予著作權人以出租權,是由於作品複製件是作品和載體的雙重結合,出租者出租作品複製件,實質上是在出租依附於載體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權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複製件的權利。

  著作權中的出租權的權利主體

  ***1***出租權的權利主體是指依法對作品享有出租權的權利人,即作品的創作者和作品的傳播者,它包括兩類:一類是普通主體,即享有真正版權的人,包括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另一類是特殊主體,一般是指傳播作品的鄰接權人。

  ***2***我國新著作權法規定:“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所謂“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的創作的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新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影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所謂“錄音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任何對錶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所謂“錄影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的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影象的錄製品”。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著作權人享有出租權的作品

  《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出租權,是指著作權人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其中“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臺裝有計算機程式的計算機,計算機是出租的主要標的,而其中裝載的計算機程式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在這種情況下,計算機程式的著作權人對該程式不享有出租權,就是說著作權人不能對其收取租金。這裡,出租權主要限於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兩大類作品範圍。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新增加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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