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典型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一般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或正當利益受到大股東、董事會成員、高階管理人員或第三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絕或者怠於通過訴訟追究侵害人的責任以及實現其他民事權利時,具有法定條件的中小股東為公司利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觀看!

  篇1

  第三人北京泰山質量認證諮詢有限公司為原告王濤與被告李平共同出資,於2000年11月1日,經核准成立經董事會選舉,被告李平任法定代表人,原告王濤任總經理。公司次年5月開始正式經營。自2002年6月,雙方因經營問題發生矛盾。

  被告李平先後委託其夫黃偉分別於2002年6月、8月、9月和12月31日,從公司取走公司公章一枚、鋼印一枚、惠普鐳射印表機一臺、營業執照***正、副本***一套、稅務登記證***正本***一個、發票證一本、發票一本、轉帳支票一本***其中包括已開好的面額為13 000元和6 000元的轉帳支票各一張***、現金支票一本、法人名章一枚、內部核算用現金帳一本、合同臺帳一本、銀行存款帳一本、現金日記帳一本、總分類帳一本、明細帳一本、2002年5月至11月記帳憑證七本、公司對日照三銀、永發石材、裕偉花生和北京延紅等四個企業的諮詢工作記錄四份至今未予歸還。法院追加北京泰山質量認證諮詢有限公司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篇2

  林先生認為自己所入股的某農業公司的權益,被該公司監事鄭先生等人及某電器裝置公司侵犯。他未經過公司最高決策機關同意,以個人名義訴至法院,要求電器裝置公司還款給農業公司。林先生是一家農業公司的股東、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但不掌握公司公章。

  鄭先生是該公司的股東和監事。去年,林先生髮現“鄭先生等人有損害農業公司及其他股東權益的行為”,就以個人名義訴至法院,要求某電器裝置公司立即返還農業公司11.9萬元,鄭先生等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中院終審,認定林先生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篇3

  科達經營部系股份合作制企業,原告章某等11人與被告黃某均系該企業股東。黃某於1997年至1999年9月期間擔任經理,企業改制後擔任董事長。在1997年至1998年期間,黃某以虛開增值稅發票、虛列成本、應付款轉入營業外收入等方式套取現金,作為企業小金庫,被稅務局處罰。其中虛列成本補徵所得稅10659元,無法支付的應付款轉營業外收入補徵所得稅14050.05元,繳納補稅滯納金2869.67元,虛開發票***3000元。

  原告章某等認為,科達經營部作為享受區政府所得稅先徵後返政策的企業,因被告違法經營導致24709.05元稅款無法返還,並被處滯***5869.67元,故訴諸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科達經營部損失30578.72元。

  篇4

  巨集達公司系股份合作制企業,原告張某等11人與被告王某均系該企業股東。王某於2007年至2009年9月期間擔任經理,企業改制後擔任董事長。

  在2007年至2008年期間,王某以虛開發票、虛列成本、應付款轉入營業外收入等方式套取現金,作為企業小金庫,被稅務機關處罰。其中虛列成本補徵所得稅11000元,無法支付的應付款轉營業外收入補徵所得稅1450元,繳納補稅滯納金2800元,虛開發票***3000元。原告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提起程式

  根據侵犯人身份的不同與具體情況的不同,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有以下幾種程式:

  1.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程式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了確保責任者真正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作了如下規定:

  ***1***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2***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其他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提起訴訟的程式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具體程式,依照上述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提起訴訟的程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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