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訴訟情形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商標侵權訴訟有哪些情形嗎?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商標的訴訟了?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關於可以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情形。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在下列被侵權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 銷售侵犯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 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的註冊商標標識;

  4、 未經權利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

  5、 給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失。

  商標侵權訴訟哪個法院管轄

  關於商標侵權訴訟哪個法院管轄的問題。《商標法》第13條、第52條規定:

  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採取臨時措施進行扣押查封侵權商品所在地。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扣押地,當事人可以起訴實施儲存、保管、運輸等行為的行為人,也可以起訴該部分商品的經銷商、製造商,或者同時起訴各行為人。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例如,對於甲製造、乙運輸、丙儲藏、丁銷售侵權商品等侵權行為,如果權利人對所有侵權人提起共同訴訟,可以選擇任一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訴;但如果僅對某一被告***如製造者***起訴,則只能選擇該被告行為實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訴,而不能在銷售地或者其他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起訴。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侵犯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的規定,不再適用於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

  商標侵權怎樣救濟?

  標持有人在遭受商標侵權後,可以從三個途徑對商標進行維權救濟。

  第一種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商標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一旦法院查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是不容質疑的,關鍵是賠償損失的額度如何確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儘管法律對損失有一定的計算方法,但在實踐操作中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往往很難計算出侵權人的獲利數額和被侵權人的損失資料。當然,針對這種情況,《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正是法律對賠償上限有了規定,給了侵權者可乘之機,很多案件最後判決的賠償數字遠遠低於侵權人的獲利,由於懲罰的不力,導致商標侵權的泛濫。

  第二種方式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投訴舉報,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

  由於向法院提起訴訟到最後判決歷時較長,往往需要經過一審、二審幾個階段,但懲罰力度卻不一定達到效果,判決賠償的數額不高,遠遠低於損失,因此很多商標持有人選擇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投訴舉報,由工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收繳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以及作出***處理等。由於工商部門的處理更為及時,因此據統計有95%左右的商標持有人會選擇這種方式,但是在賠償處理上,工商部門只能進行調解,而不能責令侵權人作出賠償,因此如果商標持有人想要獲得賠償的話,需另行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對侵權人是否侵權作出認定後,再判決賠償數額,有時法院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可能會和工商行政部門存在差異。

  對於嚴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權人可以採取第三種方式,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侵權人承擔刑事責任。

  怎麼保護未註冊商標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從此條法律規定看,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保護的直接物件是註冊商標,所有法律條款的設定,都是圍繞註冊商標的保護來進行,未註冊商標顯然是不受商標法律保護的。

  但未註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不等於對使用未註冊商標行為放任自流。反之,為了更好地保護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和維護商標使用的秩序,需要對未註冊商標的使用加以規範。所以,《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專門對使用未註冊商標行為做了規定。

  此條規定屬禁止性規範,未註冊商標使用人只要不違反此條規定,其未註冊商標就可以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否則,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將依法予以查處。我國商標註冊實行自願註冊原則,即商標使用人對使用的商標是否註冊,完全取決於自己的需要來決定。

  儘管如此,總的講,因未註冊商標不受商標法律保護,未註冊商標使用人始終處於一種無權利保障狀態,而隨時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核準註冊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在實行商標保護採取註冊原則情況下,使用未註冊商標還是弊大於利。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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