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借款已還的真實性
借條作為一種借款合同,反映了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具有法律效力。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那你們知道嗎?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案情
鍾女士與梅先生相識多年,是生意場上的好朋友。2009年10月,因資金週轉需要,梅先生向鍾女士借款8萬元。鍾女士二話沒說就如數把錢送到梅先生手上,連借條都沒要。一晃兩年過去了。今年春節前,鍾女士含蓄地向梅先生提起8萬元借款的事。梅先生一迭連聲地說不好意思,並於除夕當日出具借條給鍾女士,確認8萬元的借款數額,承諾於2月10日前歸還。春節在即,梅先生又如此誠懇,鍾女士便不好再說什麼。
過完年,轉眼到了還款的日期。鍾女士以為梅先生會主動與她聯絡,但2月10日等了一整天,梅先生連個電話都沒有。第二天鍾女士打電話給梅先生詢問還錢的事,梅先生在電話裡支支吾吾說話沒個準數,再後來竟關了手機。這下鍾女士坐不住了。2月13日,鍾女士一紙訴狀將梅先生告到法院。
遞交訴狀以後,鍾女士一心等著法院儘快開庭審理案件。然而,此時梅先生卻主動找上門來。據鍾女士講,2月27日下午,梅先生突然來到她家裡,以還款為由要她出示借條。她當時將借條影印件交給梅先生,以便他確認還款數額,但梅先生誤將影印件當作原件,在拿到借條後,不但沒有還錢反而奪門而逃。鍾女士立即追了出去,在馬路上與梅先生爭吵起來,並報了警。鍾女士向法庭出具了當日的報警資訊單。
對上述說法,梅先生認為是鍾女士在“瞎編”。梅先生講,當天他將8萬元借款一分不少地還給了鍾女士,沒想到鍾女士卻用借條影印件冒充原件糊弄他。梅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他與鍾女士的通話錄音。錄音中,鍾女士承認有人提醒她“今後不論什麼人還錢或者要錢都要給影印件,不要給原件。”鍾女士認可錄音內容,但表示給影印件只是為了確認還款數額。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梅先生應返還鍾女士借款8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案件受理費及鑑定費共計10900元由梅先生承擔。
評析:
測謊也能作為判案依據
原、被告的說法完全相反,初聽起來似乎都說得通。到底誰在說謊呢?法院又是如何作出了最後的判斷?審判長毛金林解釋稱,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並經當事人同意,就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是否真實進行心理測試,也就是俗稱的“測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毛法官詢問雙方是否願意接受相關心理測試。鍾女士和梅先生都爽快地表示同意。鍾女士預交了測試費8000元。
不久,鑑定機構給出了鑑定結論:被檢驗人關於民間借貸糾紛的相關陳述,鍾女士呈現“無說謊顯示”,即誠實;梅先生呈現“說謊顯示”,即說謊。得知結論後,鍾女士自然沒有異議,梅先生則表示不予認可。
審判長毛金林表示,民事訴訟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案中,雙方爭議的是被告是否還款及原告是否將借條影印件冒充原件交予被告。對此,梅先生僅憑錄音還不足以證明借款已經還清。同時,按常理分析,如果梅先生在鍾女士家中歸還錢款,鍾女士將借條影印件冒充原件交予梅先生,那麼發生糾紛的地點應當在鍾女士家中而不是馬路上,向公安部門報案的應該是梅先生而非鍾女士。綜合上述分析,結合雙方的心理測試結論,法庭認為梅先生的說法不足採信,鍾女士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援。
相關法律知識: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
戀愛期間出具借條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