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的離婚調解書索要欠款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9日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那麼你知道持法院的離婚調解書能不能索要欠款呢 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案情】

  肖某與前夫曾共同經營過針織產品。2008年1月8日,肖某與前夫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規定雙方對外債權中,某公司所欠的9萬元貨款歸肖某所有。後肖某及其前夫告知了公司債權的分割情況。當肖某要求其履行時,被公司以僅同其前夫發生過業務往來,欠條也是以其前夫名義所寫,要錢也得由其前夫辦理為由拒絕。而其前夫早已離開本地,且不知去向。

  【分歧】

  就肖某能否持法院的離婚調解書,直接向公司索要欠款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能。理由是從欠款的形成及結果上看,只有肖某前夫與公司才是債權、債務的主體,公司只能對肖某前夫負責,離婚調解書只是肖某與其前夫的內部約定,對外不能對公司產生約束力。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肖某可以憑離婚調解書要求公司給付欠款。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對外債權,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屬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屬連帶債權,夫或妻均可獨立地主張債權,債務人向其中任一人為清償的行為,即視為對連帶債權的清償。在夫妻離婚時,如果這種對外債權還未實現,就應當進行分割,從而發生連帶債權向單獨債權的轉化。這種轉化在性質上屬依法對離婚爭議財產的重新分配,貫徹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完全可以由法院判決或由當事人以調解協議的形式轉讓為單獨債權。

  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肖某已依法分割到了該債權,且肖某及其前夫已經向公司告知了該筆債權已分割給肖某,現公司拒絕償還,應當屬於違約。更何況調解書具有司法裁判的終局效力和法律強制性,司法裁判的性質決定了它對債權主體的變更是強制性變更,不僅對發生變更的債權人之間產生強制變更的效力,也對債務人產生強制變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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