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律師舉證要求和期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法庭辯論對於一個律師來說是家常便飯,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民事代理律師的舉證要求和期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舉證要求

  1、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複製品。當事人提交證據時,應當提交證據事實的順序進行分類、編號、裝訂成冊,並填寫“證據目錄”,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物件和內容作簡要說明,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3、當事人從有關單位、部門摘錄證明材料,應說明材料的名稱、出處、並有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部門加蓋公章。

  當事人以某一檔案、材料的部分內容作為證據時,應提交該檔案、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審查。

  4、當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我國該國領事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國相關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提交該中文譯本的公證文書。

  5、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提交證人的身份情況並應協助法院通知證人蔘加庭審。

  二、舉證期限

  1、當事人提交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完成。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收到對方證據後提出反駁並要求提供新的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重新計算。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能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逾期提交的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關於“新證據”的規定,人民法院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3、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以書面形式提出;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間屆滿前1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簽訂、審計、評估、勘驗,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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