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很多父母會送孩子去上學,但是也有的父母讓孩子輟學,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受教育權的內容

  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

  ***1***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

  ***2***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如某一個人沒有受教育的機會,無法上學,他就喪失了受教育權;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質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也可能落空。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平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教育的意義

  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並不比動物優越,但人之所以為人,在於他具有區別於動物的潛能,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要擺脫軟弱狀態而能夠自助,要開啟潛能而得到發展,都有賴於教育。教育就是通過向個人傳授一定價值觀念、文化規則、生產技能和知識來促進人實現社會化的一種活動。每個人都是通過教育來完成自己的社會化過程的;受教育過程中獲得的生存知識和技能則是將來獨立謀生的必要準備。所以,無論是人的社會化還是獲得獨立生存的手段,都離不開教育。人不僅要謀生存,而且要謀發展;不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優質的生活。要實現這種高於生存的目標,更是離不開教育。可見,教育對個人一生的生存和發展至為關鍵。

  社會是個人生存發展的前提,但又由每個個人構成。雖然在實踐中個人與社會的關係總是被矛盾和衝突所困擾,但卻有內在的統一性。這種統一性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個人與社會之間存在責任和義務的雙向互動關係。個人成長的特殊性,造成了這種雙向責任、義務的排序性。社會首先要對個人盡責,使個人獲得必要能力,才有權要求個人對社會盡責。這一關係決定了受教育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個人的這種權利也就是社會的義務。社會至少應該向每個未成年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正規教育,讓他們掌握將來履行各種基本職責、參與社會生活所需的必要文化知識,並且在知識和智力上為將來正常生活和進一步受教育打下基礎。

  雖然從憲法方面看,受教育權只是20世紀才出現的憲法權利,但是,隨著世界範圍內人們溫飽問題的逐步解決,它越來越受到關注。而且,隨著各國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們關注的重心也在逐漸上移,起初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高等教育權也走進了人們的視野。在經濟不發達的時代,擁有初中等水平的知識即可適應生存和發展的需要,而如今擁有高層次的知識不僅成為發展的前提,而且正日漸成為生存的前提。這種社會需求激發起人們對高等教育的渴望,催生了各國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在一些發達國家甚至出現了普及化***趨勢。如果說,在這種精英教育模式下,接受高等教育只是少數人的專利,高等教育被視為一種特權,還沒有產生將其平等化的意識,因此不存在高等教育權之爭,那麼,當高等教育過渡到大眾化時代,大學不再是神祕的象牙塔,接受高等教育成了大眾改善生存狀態的一種有效方式時,人們必然會對高等教育權利投以更多的關注。

  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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