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在浙江做餐飲業的你,是否已經瞭解過了?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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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油煙汙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餐飲場所油煙汙染防治設施執行維護、油煙排放監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省環保廳負責本省餐飲油煙汙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協調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各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縣***市、區***根據轄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情況和部門職責分工規定,由確定的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餐飲油煙汙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辦理餐飲業戶的工商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於餐飲油煙汙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地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佈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汙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

  具備條件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收集和處理設施。

  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餐飲場所應當率先做好餐飲油煙汙染防治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加強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的油煙汙染綜合防治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築物時,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合理安排油煙汙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條 在城市居民區內建設可能因油煙排放等直接影響公眾生活環境的餐飲建設專案,應通過現場公示、調查問卷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一種或多種方式,徵求受建設專案直接環境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餐飲場所的,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手續:

  ***一***不含灶頭的麵包糕點店、茶室;

  ***二***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潔能源無油煙產生的麵食店***包括包子店、餛飩店、麵條店***、粥店、冷熱飲店;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的餐飲場所。

  除上述情形外的餐飲建設專案,應當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第九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產生油煙汙染的餐飲場所:

  ***一***居民住宅樓***規劃作為飲食服務用房的除外***;

  ***二***未設立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樓;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場所。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檔案中需要配套建設的油煙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餐飲場所需配套建設的油煙汙染防治設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該餐飲場所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餐飲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淨化設施,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國家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餐飲場所配套的油煙淨化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閒置油煙淨化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應當通過專門的內建或者結合建築主體外牆設定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油煙排放口設定應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範》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 餐飲業戶應當採取統一標識措施,對油煙排汙口、汙染防治設施等實施標準化、規範化管理。

  第十五條 餐飲業戶應當定期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確保餐飲油煙排放達標。鼓勵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

  大型餐飲業戶每月清洗維護次數不少於1次,中型餐飲業戶每兩個月清洗維護次數不少於1次,小型餐飲業戶每季度清洗維護次數不少於1次,並及時記錄油煙淨化設施運轉和維護情況***樣表見附件1和附件2***。

  縣***市、區***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定期對餐飲場所油煙淨化設施運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油煙淨化設施執行不正常和油煙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位於環境敏感區的大、中型餐飲業戶,鼓勵安裝油煙處理設施的線上監控設施或油煙線上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 縣***市、區***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的餐飲場所油煙處理設施的線上監控、監測資訊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場所汙染防治設施執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市、區***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場所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檢查。

  第十九條 對餐飲場所環境汙染的舉報和投訴,縣***市、區***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

  ***一***餐飲場所指城市中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加工處理和就餐場所。

  ***二***油煙指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

  ***三***餐飲業戶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就餐場所及設施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其規模按照基準灶頭數劃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級。基準灶頭數按照灶的總髮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餐飲業戶規模劃分具體見表1。

  ***四***環境敏感區指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五***線上監控設施指在汙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實時監控汙染防治設施執行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施。

  ***六***線上監測設施指在汙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實時監控、監測汙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汙染治理設施執行記錄儀和資料採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七***油煙去除效率指油煙經淨化設施處理後,被去除的油煙與淨化之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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