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家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在生活中,凡事都得講證據,離婚也不例外,那麼,對於家暴離婚,需要收集哪些證據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家暴離婚需要的證據,希望能幫到你們。

  家暴離婚需要的證據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或者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2、報警記錄。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後,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那裡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3、驗傷報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儲存。

  離婚律師的收費標準

  1、協議離婚:幾十元

  如果好聚好散,大家能協議離婚,當然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各省目前規定的離婚證工本費標準基本一致,如廣西9元、陝西9元、上海10元、太原9元。加上其他登記費用,幾十元就能一切OK了。當然,有些地區個別登記部門加收所謂的“調解費”,從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這是不正當的收費,當事人有權拒絕。目前來看,全國每年有130餘萬對夫妻離婚,60%以上還是通過協議方式分手的。

  2、協議離婚公證費:可以免掉

  有些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可能出於各種考慮有將協議公證的打算。其實,離婚協議公證的意義不大,因為即使達成了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離婚協議經過了公證,離婚協議仍不能必然生效,公證與否沒有太大的意義。

  影響家暴離婚賠償數額的因素

  過錯方:所受懲罰依情節而定

  1、過錯程度。根據過錯方家暴的手段、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判斷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以此作為懲罰標準。

  2、認錯態度。一種是過錯方能積極認錯並努力撫慰受害人。另一種是過錯方無認錯之意,甚至惡語相向。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這兩種態度會有兩種結果。

  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賠償金額應考慮過錯方的經濟收入水平。

  受害人:也要看其是否有過錯

  1、精神傷害嚴重程度。一般認為,女性遭受的精神痛苦要大於男性,青年人比老年人容易從痛苦中恢復,而性格敏感、對感情專一的人更易受到傷害。要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做出評判。

  2、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影響賠償金額。

  3、受害人對家暴的產生是否存在一定過錯。如果受害人對家暴的產生也存有過錯,在損害賠償的核定上也會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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